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
第五條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壹律平等;權責對等,嚴格監管;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六條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懲腐敗的原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