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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佛教教職人員的資格認定措施

(2009年5月8日中國佛教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65438+65438年10月00+65438日頒布)

第壹條為規範漢代佛教教育管理,維護漢代佛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中國佛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和佛教教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漢傳佛教教職人員(以下簡稱教職人員)是指漢傳佛教的僧尼。

第三條成為比丘或比丘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具備三壇大戒。

(壹)愛國,熱愛宗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潔,勤奮學習,遵守教規,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齡在20至59歲之間,六尺以內,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4)剃發後,男學生在寺內學習1年以上,女學生在寺內學習2年以上;

(五)具備壹定的佛教知識,能獨立完成日常功課並具備基本的佛教法律活動能力。

第四條申請受理三壇大圈,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申請受戒令的人,經剪發大師同意,向其所屬的寺廟提交書面申請;

(二)寺廟審批後,報當地佛教協會;

(三)地方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進行篩選和評審,符合條件的,同意受戒,並提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備案所需的相關材料。

第五條三缸大戒的傳授由中國佛教協會按照《中國佛教寺院三缸大戒傳授管理辦法》安排。

第六條。新的佛教戒律有三壇後,由佛教導師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通知原同意新戒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原同意新戒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備案完畢後頒發戒律。

第七條申請在中國佛教協會直屬寺廟居士的,應當經住持同意,向所在寺廟提出書面申請,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那些符合要求的人會同意被任命。三座祭壇磨損後,中國佛教協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八條戒疊是教職員工的資格證書,由中國佛教協會統壹制作和頒發。

第九條教職員工所在的寺院或者佛教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

第十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教師資格的處分:

(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違反佛教戒律和規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的言論的;

(四)塗改、偽造戒律的。

第十壹條勸誡決定由教職員工所在寺廟的民主管理組織或者所在佛教協會主席辦公會集體討論作出,並書面通知其所在寺廟或者所在佛教協會。

暫停教職員工資格的決定,應當由教職員工所在寺廟的民主管理組織或者所在佛教協會會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如果教職員工被暫停教學,其所在的寺院或佛教協會應撤銷其戒律。

撤銷教職員工資格的決定,應當由教職員工所在的佛教協會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通過。經原同意該教職人員修道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批準後,報原提出註銷申請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如果教員被取消教學資格,其所在的寺院或佛教協會應收回其戒律。

第十二條教職人員被停職後有悔改表現的,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寺廟或者佛教協會按照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撤銷原處分,並退還其戒條。

第十三條教職人員自願放棄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資格的,其所在的寺院或者佛教協會應當收回其戒律,經原同意接受其戒律的佛教協會確認後,報原備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註銷。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將上壹年度教職員工認定情況報中國佛教協會,由中國佛教協會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三壇大戒”的人員,不需要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定手續,但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需要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教職人員資格;在中國佛教協會擔任職務,在中國佛教協會直屬寺廟居住的,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教職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的戒體損壞或遺失後,應持所在常駐寺院或所在佛教協會出具的證明,及時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申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核實後,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更換。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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