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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治理公路超限運輸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路超限運輸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公路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運輸、車輛制造及其他與超限公路運輸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車輛在公路上行駛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行為。第四條公路運輸管理應當堅持綜合治理、源頭控制、經濟調節和加強監管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發展改革、經貿、價格、財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總則第六條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規定,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範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嚴格禁止錯誤校準。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的車輛。

貿易、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第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獲準註冊登記的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質量限值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拼裝車輛或者改變車輛的註冊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經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加強監督檢查。第九條機動車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復核車輛整備質量、核定載質量等相關技術數據,如實出具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無技術檢驗合格證的車輛辦理定期檢驗手續。第十條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對高度、長度、寬度和載重的規定。對交通標誌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遵守交通標誌的規定。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托運、配載、貨物運輸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不得超載。

貨物托運人和配載單位不得要求承運人以低於社會平均運輸成本的價格運輸或進行超載配載。承運人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社會平均運輸成本的價格承攬貨物運輸業務。第三章超限運輸審批第十二條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限定標準的公路上行駛。確需超過公路、公路橋梁限載標準行駛的,應當經交通運輸部門批準,並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前款所稱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是指:

(壹)運輸不可拆卸貨物的車輛;

(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確需行駛道路的車輛。

攜帶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第十三條承運人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範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始發地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路線涉及高速公路的,審批部門應當征求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車輛行駛範圍跨設區的市或者出發地為高速公路的,應當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從外省進入本省的車輛,應當以進入本省的入口所在地為出發地。第十四條申請超限公路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和證件:

(壹)書面申請;

(2)貨物的名稱、重量、外形尺寸和必要的概述;

(三)運輸車輛的品牌型號、整備質量、軸重質量、車輪數量和外形尺寸;

(四)貨物的起止點、行駛路線和運輸時間;

(5)車輛行駛證。第十五條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承運人申請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車輛經批準超限運輸的,應當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通行證僅限單程運輸,壹車壹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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