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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

《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2165438年10月29日經江蘇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壹、條例頒布的背景和意義

2001年8月24日,省人大頒布了《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這是我省第壹部關於道路運輸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為規範我省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促進我省道路運輸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省道路運輸業的快速發展,運輸組織化程度低、行業比較優勢不足、服務水平低、節能減排難以推進、汽車租賃行業和物流管理不規範等問題也逐漸顯現,這些新問題亟待規範和解決。此外,隨著國家大部制改革的深入,《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的調整範圍和相關管理體制機制的設置已不能適應當前道路運輸市場發展、大部制改革和城鄉交通壹體化發展的實際需要, 並且其部分內容也與近年來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

2011年3月,《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被省人大列為第壹個地方性法規立法後評估項目。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後評估工作組經過近5個月的綜合評估,在充分肯定《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作用的同時,提出其設定的壹些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道路運輸市場發展的需要,建議對其進行全面修訂。10月201165438《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修訂)》列入省人大2012年度立法計劃。經過近壹年的調研、起草和多次修改,新修訂的條例於201213年10月29日經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壹致通過,並於2013年4月30日起施行。

作為我省第壹個通過立法後評估啟動立法工作的項目,條例適應了我省道路運輸業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對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作出了全面、明確的規定。對依法規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努力構建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綠色誠信的道路運輸服務體系,促進我省現代道路運輸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將率先實現我省道路運輸現代化,促進我省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法規的主要框架

條例共分八章七十五條,分為總則、總則、道路運輸安全、客貨運輸、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八個部分,對道路客運、貨運、機動車維修、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道路運輸站(場)、交通物流和貨運代理進行全面調整。《條例》突出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運輸服務保障,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在推進城鄉客運壹體化、貨運專業化集約化、交通物流業發展等方面作出創新性規定。修訂後的《條例》充分回應了立法後評估的相關要求,不僅立法定位更高、更準,而且範圍更全、內容更豐富、方法更科學、操作性更強。

三、關於《條例》的幾個重點內容

(A)強調道路運輸的安全。

道路運輸業作為面向全社會的服務行業,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為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專門增加了“道路運輸安全”壹章,對道路運輸安全進行了全面規範,充分體現了《條例》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立法宗旨。主要體現在:壹是明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提高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的安全主體意識,進壹步強化經營者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範和要求。二是建立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間在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方面的溝通協作。三是明確相關安全生產規範,加強安全防控,禁止疲勞駕駛,對吸毒、酒駕等違法行為設置“門檻”。同時還規定,經營者不得安排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並負同等責任或者交通違法行為記分達到12分的人員駕駛客貨車輛,堅決杜絕駕駛員“帶病上崗”。

(二)推動道路運輸行業轉型升級

近年來,我省道路運輸業雖然快速發展,但仍存在經營主體小而弱、服務質量不高、無法滿足人民群眾高質量高品質出行需求等問題。為加快道路運輸協調發展,促進我省道路運輸行業轉型升級,條例強化了道路運輸法律法規的導向功能,全篇共涵蓋13條鼓勵道路運輸發展的規定,在加快城鄉壹體化、提高信息化水平、促進節能減排、實施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管理等方面設定了指導性規定, 為我省交通運輸行業轉型升級和運輸服務能力持續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

(3)嚴格規範各類經營活動。

針對道路運輸服務過程中服務不規範的現象,《條例》對客貨運輸、機動車維修和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道路運輸站(場)、運輸物流等經營活動進行了更加全面細致的規範。同時,考慮到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與公眾日常出行密切相關,國家立法尚未出臺,《條例》授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詳細的運營服務規範,同時禁止壹些社會反響強烈、服務質量問題突出、投訴較多的運營違規行為,並相應明確法律責任。針對出租汽車客運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專門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對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不主動出具發票、不接受IC卡支付、無故繞道行駛、無故中斷運輸、甩客、甩客、未經乘客同意接載其他乘客等行為,有權拒絕支付車費,為乘客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武器。

(四)加快城鄉客運壹體化。

推進城鄉客運壹體化發展,是落實中央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和中央“三農”政策的重要舉措,對滿足城鄉居民出行需求、促進城鄉道路客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在總則中明確了逐步實現城鄉和區域客運壹體化的目標,在分則中進壹步細化了農村客運班線、鄉(鎮)村公共交通班線和相鄰區域的激勵措施。壹是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規定農村客運班線可以采取與城市公共交通不同的方式運營,如循環運營、專線運營等;二是為提高客運服務質量,明確農村客運班線、鄉(鎮)村公共汽車、相鄰地區客運班線、車站、車輛、財政補貼等。,由公共交通運營的,參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相關規定執行,實現服務標準與政策保障的有效銜接。

(5)確立優先發展公共汽車客運的原則。

《條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公交優先原則,進壹步要求地方政府在財政政策、資金安排、城市規劃、土地保障、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公交客運,滿足公眾出行需求。具體體現在:

壹是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運營成本等因素確定公交票價,對低票價或者減票運營的給予財政補貼,對承擔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公交客運企業增加的費用予以補償。

二是規定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道路狀況、出行結構、交通流量等因素設置公交專用道,建設公交客運智能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便捷服務。

三是為扭轉公交企業長期虧損局面,建立公交客運造血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指導意見》,明確公交客運設施用地可按批準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條件綜合利用,對滿足群眾需求、促進土地集約利用、改善公交企業經營狀況、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是明確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采取措施,建設換乘系統,實現不同出行方式的銜接。同時明確,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開發區、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場地,應當將公共交通設施作為配套建設內容,與工程同步設計、建設、竣工、交付使用。

(六)促進出租汽車客運健康發展。

鑒於近年來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的頻繁不穩定,《條例》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出租汽車客運的健康發展。

壹是嚴格控制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轉讓。《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已經有償轉讓的,應當逐步無償使用;確需繼續實行有償轉讓或者以有償轉讓方式新增出租汽車客運運力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有償轉讓資金,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二是要求市縣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節能環保要求,綜合考慮人口規模、交通流量、交通結構和出行需求等因素,確定出租汽車數量和類型,通過資金支持、場地保護等措施,鼓勵建設出租汽車服務中心和電話出租汽車電召系統。同時明確,物價部門要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客運運價構成和標準,建立油(氣)價與運價聯動機制,及時合理調整運價。

三是規定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全額出資購買營運車輛,不得利用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收取抵押金,不得要求駕駛員墊付或者借款,將投資和經營風險轉嫁給駕駛員。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與駕駛員簽訂書面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費應當公平合理。

(七)著力解決城市配送問題。

目前,由於大中城市嚴格的車輛通行和停車管制政策,營運貨車難以進入市區營運,無牌車輛和電瓶三輪車非法從事市區配送的現象激增,對城市交通運輸秩序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為解決城市配送體系和相關制度不完善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城市區域內專用配送車型統壹標識的車輛通行、停放、裝卸作業提供便利,促進城市交通物流配送行業發展。上述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助於解決合法營運貨車進城難、通行難、停放難的矛盾,可以有效解決無牌車輛和電瓶三輪車非法城區配送問題。

(8)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

長期以來,道路運輸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取得許可證後,除嚴重違法行為外,吊銷許可證,壹般允許進入但不得離開,形成事實上的終身制。壹些道路運輸經營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長期忽視車輛技術安全和道路運輸服務質量,帶來了壹系列安全隱患和服務質量問題。為解決道路運輸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的問題,保障道路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條例》建立了道路運輸市場退出機制,實現了準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的有機統壹。

壹是規定了維持開業條件的義務,對經營過程中發生變化、不再具備規定許可條件的經營者強制退出。《條例》規定,取得相應許可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或者縮小相應的經營範圍。

二是對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行違法行為動態管理和累積記分制度,定期對其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質量信譽的評價結果應納入服務質量招標的評價標準。對違法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或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或者從業資格證。通過這壹制度,將標準化作業情況與作業人員和員工的準入、退出、獎懲結合起來,與他們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從而將標準化作業要求內化為他們的自覺行動。

三是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兩年內不得申請相應範圍的業務和資質。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大量因嚴重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短時間內再次申請,使行政處罰失去了應有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定》不僅彌補了漏洞,提高了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也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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