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航道資源,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促進水路交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航道和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保護,港口和水路運輸經營,水上交通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長江幹線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和管理,長江幹線的交通安全管理,漁港和軍港的建設和管理,軍用船舶、運動船舶和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水路交通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安全暢通、綠色生態、智慧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路交通的領導,將水路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發揮綠色低碳優勢,推動水路交通高質量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制定水路交通發展規劃等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水路交通發展規劃等行政決策的監督和指導,提高行政決策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屬港航事務機構具體承擔權限內的規劃研究、設施維護、航行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並根據權限承擔和指導全省港口、水路交通、水上搜救等日常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權限內的水路交通行政執法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規範執法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水路、港口、水路交通發展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第七條省航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門依法編制。主要港口的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主要港口以外的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航道、港口設施和其他設施的規劃建設。第八條依法納入國家空間規劃的航道、港口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劃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九條航道和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屬於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維護堅持政府投資為主,並鼓勵多種方式籌集建設和維護資金。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以及航道、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需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港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道、港口公共基礎設施、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環境保護設施建設計劃和項目的協調。有條件聯合建設的,統籌使用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港口、水利、市政、漁業、文化、旅遊等功能,提高投資綜合效益。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深水利用、節約利用和集約利用的原則,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先用於公共碼頭建設。第十壹條在港口總體規劃區內建設港口設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有關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並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深水港岸線使用申請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核,並征求省發展改革部門意見。 (二)五級以上內河航道港口非深水岸線使用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省發展改革部門意見;(三)申請使用六級以下內河航道港口非深水岸線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征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審批。港口岸線的臨時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期滿後需要續用的,可以申請續用壹次,期限不超過壹年。因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需要臨時使用港口岸線的,可以根據項目批準的期限確定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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