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業運輸,是指為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進行成本結算的運輸。第四條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交通部門頒發的水路運輸規章。第五條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行業、部門多元化經營的原則,堅持國有、集體、個體等多種經濟形式協調發展,保護公平競爭。第六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交通部批準,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不得在本省通航水域從事水路運輸。第七條省交通廳主管全省水路交通。第八條各級航運管理部門是同級交通主管部門領導下的行業管理行政機關。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水路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水路交通發展建設規劃;
三、協調運輸業務關系和運輸船舶與港口企業之間的平衡銜接;
四、向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技術和管理信息,申報本行業指令性物資供應計劃;
5.進行行業統計,組織人員培訓。第九條開辦營業性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船舶必須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並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持有有效的船舶證書。輪機員必須經航政部門考核合格,並持有航政部門頒發的有效船員職務證書;
二、提供業務範圍內的經濟效益論證資料;
(三)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與經營項目和範圍相適應的場所和自有流動資金。第十條城鄉個體運輸專業戶(聯戶)和承包戶,除具備前條第壹項條件外,還必須有壹定的負責人。船只應該投保。客運經營者還必須為旅客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貨運的應當積極辦理貨物保險。第十壹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符合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或者運輸服務,必須持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證明和有關材料,按照分級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航政管理部門提交開業審批登記表。港區內的港口企業應向港口管理機關申報。第十三條航運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水平、運輸能力、技術狀況和客貨供應情況,核定其經營範圍。第十四條航運管理部門對批準設立的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核發運輸許可證;經批準的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發給運輸服務許可證。是否批準,應在四十天內答復。第十五條取得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參加臨時經營(不滿壹年)的,應向當地航運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經營審批手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臨時營業執照。第十六條水路運輸企業、運輸服務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歇業手續。第十七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水路運輸單位和個人(包括臨時經營),航運管理部門應按註冊船舶數量核發經營許可證。壹船壹證,憑證參加核定航區的運輸。第十八條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主管單位的證明,到航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登記。第十九條水路貨物運輸按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合同,實行責任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應按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辦理;國家限制運輸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運輸批準手續。第二十條重點物資、聯運物資、外貿物資等指令性物資的運輸計劃和港口吞吐量計劃,在確認運輸合同的前提下,由交通運輸部門或航運管理部門綜合平衡。
負責運輸和裝卸的單位和個人,應綜合平衡地保證上述物資運輸計劃的完成。第二十壹條超出經綜合平衡確定的運輸計劃的客貨,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核定的範圍內自行組織運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壟斷客戶和商品;不得幹擾或排擠他人的合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