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測繪航空攝影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航空攝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共享機制,避免相關測繪項目重復實施。第六條測繪航空攝影包括基礎航空攝影和非基礎航空攝影。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非基礎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組織實施。第七條基礎航空攝影應當納入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相關預算應當盡量滿足基礎測繪工作的迫切需要,基礎航空攝影所需經費應當從預算安排的基礎測繪專項經費中解決。第八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基礎航空攝影項目建議。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項目建議書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年度計劃。第九條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應當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第十條實施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前,測繪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登記項目有適合測繪航空攝影的成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利用現有成果。第十壹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航空攝影技術規範和標準,保證成果質量。第十二條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其成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送軍事有關部門進行軍事保密審查。第十三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依法授權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質量檢驗;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完成後,項目投資者應當根據需要委托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測繪成果質量檢驗。
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未經質量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四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測繪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資料;用其他資金實施的測繪航空攝影項目,由項目投資者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測繪航空攝影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移交測繪成果保管單位保管,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成果目錄,推進測繪航空攝影資料的社會化應用。第十六條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歸檔、保管和保密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確保成果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七條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更新周期壹般不超過3年,其他地區不超過5年。
用於應急預防和應急處置以及本省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航空攝影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八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開發生產的產品,未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其密級不得低於測繪航空攝影成果的密級。第十九條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需要利用測繪航空攝影數據載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在利用前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並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提供含有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資料。第二十條向境外提供本省行政區域內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航空攝影成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軍事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