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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講義:法律的起源[歷史法學院]

第壹節法律的起源

第壹,法律起源的各種學說及其與法律本質論的關系。

1、關於法律起源的主要理論:

(1)神造論是超人力量的人格化創造,各種神為人類創造規律。

○1在西塞羅看來,作為理性的自然法來源於上帝的理性,人的法來源於自然法。

○2中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來自上帝的永恒正義和永恒法,即神法;人法服從神法,來源於神法。

3中國古代也有類似的認識。

(2)暴力論是暴力鬥爭的結果,是暴力統治的產物。

中國法家代表人物韓非子說:“人窮則財貨差,人爭則因勞。”有壹個規律,沖突只有在有鬥爭和暴力的時候才需要解決。

(3)契約說的是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出於安全和發展等原因,相互締結契約,組建政府。這個初始契約就是法律。

17和18世紀的大多數古典自然法學者都持這種觀點。——這壹理論至今仍有壹定影響。

(4)發展理論

①人的能力發展理論:隨著人的能力的發展,社會關系開始復雜化,所以需要法律。

(2)精神發展理論:

A.黑格爾認為,只有絕對精神發展到自然階段,才有人類,人類精神的發展產生了法律。

B.民族精神論者提出,法律來源於民族精神或歷史傳統。

(5)理性管理理論很多法律社會學家都持這種觀點。當代美國法律社會學家塞爾茲尼克認為,群體的法律秩序是基於理性管理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

2.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它經歷了壹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

3.關於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質的各種學說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壹致性和對應性:

神造論與神學的法律本質觀是壹致的,是神學法學的主要內容;契約論是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與法律本質的理性觀密切相關。

二、原始社會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

1,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不是永遠存在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才出現的社會現象。

2.馬克思主義認為,原始社會的社會規範與階級社會的規律是根本不同的。

第三,法律的過程和標誌。

(壹)法律的根源

經濟的根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根。經濟生活是人類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生產力的發展是推動什麽樣的經濟生活的根本力量。例如,經濟落後時期的交換是任意的和偶然的。這種交流是真實的,對所有參與者都是平等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壹種新的交換形式,它是有規則的。表面上看,對所有參與者都是壹樣的,但本質上,這種交換首先是對掌握交換物品的人有利的。也就是說,交換規則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為了顯示新規則與以前規則的區別,後人把新規則稱為法律。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是法的經濟根源。

2.階級的產生是法律的階級根源,也叫政治根源。

3.社會發展是法律的社會根源。

(二)法律的主要標誌

特殊的公共權力體系,即國家的產生、權利義務觀念的形成以及法律程序和司法的產生,是法律產生的主要標誌。

1.特殊的公共權力制度是國家的出現。

(1)原始社會的習俗是自然形成的,並憑借氏族成員內心的信仰、從小養成的行為慣性和氏族首領的威望來保證實施,其作用僅限於氏族內部;

(2)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承認、實施和保證實現的,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根據國家權力所及的領域來界定的。

2.權利和義務概念的形成。

(1)在原始社會,人們按照習慣行事,不考慮權利和義務。

(2)現在,社會成員中已經形成了權利與義務的觀念,出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分離。

○1在財產歸屬上有“我的”、“妳的”、“他的”之分;

○2利益(權利)和負擔(義務)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即存在特權;

○3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有明顯區別。有些人(貴族和富人)只享受權利,而大多數人只承擔義務。

3.法律程序和正義的出現。

標誌著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文明的訴訟程序取代野蠻的暴力報復,人與人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非暴力手段解決,社會發展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

(三)法律與原始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

1 & gt;這兩者是以不同的方式產生的。法律的產生是壹個自覺的過程,原始社會規範的產生是壹個自發的過程。

2 & gt兩者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和意誌。

3 & gt兩者有不同的力量來保證執行。

4.兩者的適用範圍不同。

第四,法律的壹般規律。

1.法律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範調整,從壹般規範調整到法律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律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區別:習俗和習慣法]

3.法律的產生經歷了法律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融合到法律與宗教規範、道德規範的分化以及法律的相對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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