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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人居環境和城市文化品質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城市文脈,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評審委員會,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景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的編制。

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內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體、名泉、泉文化景觀和泉域的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園林綠化和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和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傳統地名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人民防空、行政審批服務、民族宗教、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對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城區範圍內的保護規劃、保護名錄、重要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為行政決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投入。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用於普查、測繪、認定、應急救援、規劃、修繕、補助、獎勵、學術研究等。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誌願服務隊伍,引導公眾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宣傳。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違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和舉報,並組織核實處理。第二章保護範圍第十壹條濟南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歷史城區的自然格局和傳統風貌;

(二)古城、圍子壕保護區、商埠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傳統地區;

(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

(五)歷史建築;

(六)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名泉、名山、濕地、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工業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對象。

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保護區、名泉、名山、濕地、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工業遺產等保護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

國務院和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應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經本級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後,列入保護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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