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第七條省科技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
(壹)在基礎研究或者應用研究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產品、工藝、材料和系統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研究中取得突破,並在實踐中發揮重要指導作用。第八條省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人員推薦:
(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三)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的其他單位和專家。第九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壹)評審省科技獎候選項目;
(二)對省科技獎候選人進行評價;
(三)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評審、評比結果並提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四)為省科學技術獎勵提供咨詢意見。第十條評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推薦候選項目的專業條件在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中聘任,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任期為2年,期滿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第十壹條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年候選項目的行業分布,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負責相關評審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行業評審小組對評審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行業評審組成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的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成員可兼任產業審議組成員。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和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密。第十三條被推薦的省科技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參加推薦年度的評審。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和各行業評審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評審委員會決定,應當回避:
(壹)與省科技獎推薦候選人或者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推薦的省科技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及其行業評審組應當按照相應的國家科技成果評價體系,采用註冊商標的方式進行評價。第十六條初評完成後,行業評審組應當將按得分排序的初評結果提交給評審委員會。第十七條省科技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技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自省科技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處理。第十八條異議處理程序完成後,評審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在綜合評審的基礎上確定獎勵方案,提出獎勵建議。第十九條對省科技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答辯會,並逐項進行評審。
項目完成人應當參加答辯會,回答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問題。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討論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官出席。
省科技獎的重大貢獻獎、壹等獎的獎勵方案等重大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評委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獎勵方案應當經參加投票的評委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