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在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有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權;
(三)出口創匯總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有設立境外貿易企業所需的資金和經營能力。第八條設立境外貿易企業,屬於省外經貿系統的,直接向省外經貿委申報;屬於省直屬其他行業的,先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同意後,轉省外經貿委審查;省級以下設立的,應先報同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經其同意後,再報省級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省外經貿委提出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根據擬設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進行審批,或報省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審批。第九條申請設立境外貿易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國家出口任務完成情況、擬設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的經貿情況、設立企業的近期和遠期工作目標、擬設企業的名稱、地址、內部組織形式、與外方合資或合作方式、外派人數、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投資金額和資金來源等。
(2)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擬設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的基本情況、對我常駐人員的規定、當地市場形勢分析以及對企業工作計劃和經營效益的預測分析。
(三)企業章程。
(四)合資、合作企業應提交合資、合作協議或合同,並提供合資合作方的信用信息(資信證明、工商登記、註冊證書等。).
(五)中國駐當地使(領)館商業機構同意在該國(地區)設立機構的書面意見。
(六)其他相關文件或資料。第十條經批準的境外貿易企業,憑企業設立批文辦理付匯、國有資產登記、稅務、海關、商檢、勞務派遣等手續。第十壹條經批準的境外貿易企業應按所在國家(地區)的規定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將有關國外或境外登記文件復印件報省外經貿委和主辦單位備案。第三章經營機制第十二條境外貿易企業經當地核準登記後,成為當地法人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第十三條境外獨資貿易企業總經理由境內主辦單位委派,董事會由主辦單位設立。第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境外貿易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由股東按股份比例組成,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第十五條對全省境外貿易企業實行經濟目標管理。經濟目標由主管部門和董事會(或主辦單位)按會計年度進行考核。
(壹)已開業企業的進出口業務量第壹年應達到100萬美元以上,以後每年增長20%以上。
(二)第壹年由主辦單位提供開辦費和流動資金,第二年企業自負盈虧或盈利,從第三年起核定盈利指標。
(3)企業每半年向省外經貿委和主辦單位報告壹次工作情況;每年結束後,以書面形式提交工作總結和財務報表。
(四)年度經濟目標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擴大出口創匯及其經營狀況;損益情況及主要原因;派駐人員,包括政治表現和業務表現,是否存在違紀問題。
(5)經考核,全省每年評選出10家境外貿易先進企業。對被評為境外貿易先進企業的主辦單位和外派人員給予壹定的物質和精神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