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順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永順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
舊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舊司城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第六條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資金來源和維護建設資金來源:
(壹)國家和省專項補助;
(二)州、永順縣預算外資金;
(三)演出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使用情況;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舊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維修和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七條【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老司城遺址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遺址的行為。
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和永順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規劃】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老司城遺址保護詳細規劃,並依照法定程序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舊司城遺址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第九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依法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並對標誌進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第十條為保護文物,永順縣人民政府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補償,保護原居民的合法權益。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為當地居民劃定殯葬用地。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嚴格控制外來居民的居住地遷入老司城遺址保護區,但結婚等特殊情況除外。第十壹條【文物所有權】老司城遺址及其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轉讓、抵押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第十二條【文物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地下埋藏的文物。
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並將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果報永順縣文物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老司城遺址有關的文物和遺存,應當立即向永順縣文物行政部門或者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報告。永順縣文物行政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采取保護措施。第十三條【出土文物管理】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出土文物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保護區。
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博物館,收藏、保護、展示和利用出土的可移動文物。禁止破壞性使用文物。
館藏文物的交換、借閱和展覽,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對交換或借用老司城遺址收藏的文物者,可給予合理補償。第十四條【文物修繕】實施老司城遺址保護區文物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搶救性保護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報批。搶救性保護工程的實施,應當由取得相應等級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