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班德拉大區?o Administrativetiva Especial de Macauda Republica Popular da中國(葡萄牙)區旗名稱:蓮花旗、安百裏花旗、安百裏旗英文名:Lotus Flag旗類:民旗(陸海)、* * *旗(陸海)區旗比例:2:3生成時間:1991 2月1日啟用時間:199965438+2月20日區旗圖案:白色五瓣蓮花區旗下五星設計出生時間,法律條文,使用規定,第1、2、3、4、5、6、7、8、9、10、11、12、13條,基本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為五星蓮花綠色旗。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行政區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劃為“堂區”,澳門半島有五個堂區(包括花地馬塘區、花旺塘區、旺德塘區、豐順塘區)。氹仔島屬於嘉莫塘區,路環島屬於聖方濟各區,還有壹個填了路的填海區。綠色象征和平與寧靜;五顆五角星呈弧形排列,象征中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荷花、小橋、海水是澳門自然地理和景觀的代表,也寄托了他們對澳門回歸祖國後穩定發展的美好祝願。生產時間是1991。2月1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布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征集評選辦法,在全國範圍內征集設計圖案。5個月後,起草委員會收集了782件作品。根據體現“壹國兩制”精神、體現澳門特色、設計莊重美觀的評選原則,評委對參賽作品進行了預選和預選,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118件預選參賽作品中選出15件區旗和區徽,並分別在北京和澳門舉辦展覽,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之後,經過分析比較,評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初選中重新選出三套圖案,提交起草委員會審議,研究如何修改。新圖案在評審委員會多次會議討論的基礎上,既考慮了起草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又吸收了應征作品的優點和精華,最終產生了令各方滿意的作品,設計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圖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外,還可以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使用暫行辦法(2004年6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199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僅可以懸掛和使用中國人。 為落實《基本法》的規定,特制定《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第壹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和標誌,應予尊重和愛護。第二條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應當置於中央、較高或者顯著位置,國旗在右側,區旗在左側(“左”、“右”位置應當以國旗正面朝向觀眾為準)。舉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前面。國徽和區徽同時懸掛使用的,處理原則與本條第壹款規定相同。第三條不得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第四條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商業廣告。第五條區旗、區徽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制作。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條例(第6/1999號法律)本法由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制定。第壹條本法的定義: (壹)“區旗”是指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二)“區徽”指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第二條尊重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征,應予尊重和愛護。第三條區旗和區徽的展示和使用。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的機構、場所和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的方式和條件,以及本法未規定的其他情形。2.行政長官亦有權準許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3.特區下半旗誌哀列於附件壹,該附件是本法不可分割的壹部分。第四條禁止將區旗、區徽用於特定用途。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用於: (壹)商標或廣告;(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第五條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汙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損毀的區旗、區徽。第六條區旗和區徽的制作。區旗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二所列規格制造。2.區徽必須按照本法附件三所列規格制作。第七條侮辱區旗、區徽罪:任何人以言語、行動或傳播文件,或以其他與公眾溝通的方式公開侮辱區旗或區徽,或不尊重區旗或區徽,處最高兩年監禁或最高240天罰款。2.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焚燒、損毀、塗寫、汙損或踐踏區旗或區徽。三、前兩款的規定適用於對區旗或區徽復制品的不尊重,但復制品必須與原件明顯相似,但也必須足以使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第八條監督。對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監督權屬於治安警察和海警稽查隊。二、第六條的監督權屬於經濟局。第九條行政違法1。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處澳門幣5000至20000元罰款。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罰款兩千至八千澳門幣。3.違反區旗、區徽制造規範者,可處以澳門幣10,000至25,000元的罰款。四、本條第壹、二、三款規定的罰款許可權屬於前條所指的公安警察局長、海警稽查隊隊長和經濟局局長的部門。第10條扣押1。經濟局有權扣押違反本法附件二和附件三規定制造的區旗和區徽。二、根據上款規定,被扣押的貨物經宣布遺失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第十壹條適用制度10月4日第52/99 /M號法令的規定,適用於第九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國旗和區旗同時展示或者同時使用,或者國徽和區徽同時展示的,國旗或者國徽應當大於區旗或者區徽,國旗和國徽應當置於中央、較高或者顯著的位置。2.舉國旗、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前。3.如果國旗和區旗並排展示,國旗在右邊,區旗在左邊。第十三條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0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