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爐原理:
1燃料火化爐的壹般組成
1.1燃油火化機壹般由以下部分組成:
1.1.1主燃燒爐(以下簡稱主燃燒爐)
1.1.2再燃爐(簡稱再燃爐)
1.1.3鼓風機
1.1.4油箱
1.1.5油系統1.1.6空氣系統
1.1.7電控箱(簡稱電控箱)
1.1.8排煙裝置
1.1.9屍體車
1.1.10其他
1.2主燃燒器是燃油火化機的主要部件。主燃燒器的結構和性能決定了燃油火化機的使用效果。
1.3再燃爐是主燃燒爐的補充部分。主燃燒爐中產生的未燃盡的物體可以通過再燃爐的二次燃燒完全燃燒。根據主燃燒爐的結構特點,可以不采用再燃爐。
1.4鼓風機是將燃燒所需的空氣送入燃燒室的部件。根據需要確定風壓和風量。有時根據爐子結構采用自然通風。
1.5油箱是燃油火化機燃料的短期儲存部分。燃油火化爐必須有油箱。
1.6油系統包括輸油管道、各種控制閥和油嘴。燃油系統尤其是噴油器的工作性能直接影響燃油火化機的燃燒性能。
1.7風管系統包括風管和各種閥門。根據設計要求,可以引入冷空氣或熱空氣。
1.8電控箱是燃油火化機各部分控制電路、控制儀表和元件的集中部分。根據自動化程度要求的不同,其結構和尺寸也不同。
1.9排煙裝置使爐內燃燒物燃燒產生的氣體排入大氣,並造成爐內正常工作壓力,即負壓。有條件的地方可采用磚煙囪。
1.10運屍車是將屍體運送到主燃燒爐內的裝置。按照文明、衛生、機械化、自動化的要求設計。
2技術要求
2.1燃油火化機的結構和性能必須符合文明、耐用、美觀的要求,並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紙和技術文件制造。
2.2燃油火化爐使用的燃料根據不同地區和氣候條件采用0-10柴油或燃油重油。
2.3燃油火化爐的燃料消耗量平均每具屍體不得超過8公斤。
2.4燃油火化機火化時間平均每具屍體不超過45分鐘。為保證文明火化,正常火化時不允許使用掛鉤、耙子等工具翻動屍體。
2.5燃油火化爐排放汙染物的標準濃度限值(略)
2.5.1煙塵是《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3095-82中提出的總懸浮顆粒物和飄塵的總稱。
2.5.2硫化氫和氨是產生氣味的主要成分。
2.5.3正常運行時,燃油火化爐的煙氣黑度不應超過林格曼水平;在超調、清爐等特殊情況下,煙氣黑度超過林格曼二級的時間八小時內不得超過十分鐘,但不得超過林格曼三級。
2.5.4煙囪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略)
2.6燃油火化機應符合文明火化的要求,確保骨灰不準混放;保證骨灰的質量。
2.6.1混合骨灰是指壹具屍體的塊狀骨灰與另壹具屍體的骨灰混合在壹起。
2.6.2骨灰質量是指外觀質量達到白色骨灰。
2.7燃油火化機噪聲強度限值(略)
2.8燃油火化機工作的火化房內沒有明顯的火化屍體氣味。
2.9燃油火化機使用的零部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2.10燃油火化機的性能應穩定可靠,零部件連接應牢固。
2.11燃油火化機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符合文明衛生要求。
2.11.1漏水是指火化時產生的液體流出。
2.11.2漏風是指屍體火化或燃燒時產生的煙從爐內冒出來。
2.12主燃燒爐和再燃爐表面平均溫升不得超過50℃。
2.13保證爐子的隔熱性能。停爐16小時後,爐溫應高於300℃。
2.14燃油火化爐的外觀要美觀大方。
2.15燃油火化爐應考慮防火等安全措施。
3監測方法和驗收規則
3.1本標準中汙染物的監測和分析方法如下:
煙塵:濾筒減法
二氧化硫:鹽酸玫瑰苯胺比色法
氧化銨:鹽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壹氧化碳:奧氏體氣體分析儀吸收法、紅外分析氣相色譜法、汞置換法。
硫化氫:亞甲藍比色法和碘量法
氨:中和滴定
3.2燃油火化機在工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排放汙染物,從宏觀上看是大氣環境的汙染源。因此,監測、采樣、分析和數據處理的具體方法和工作程序均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進行。
3.3部件的工廠測試:
3.3.1加工後檢驗合格的零部件,每批應抽取10(但不少於2套)進行對接試驗,以保證互換性。對接時允許手動調整,但不允許補充加工。如果有壹個不合格,就要全部對接檢驗。
3.3.2每個電控箱組裝完畢後,給控制電路通電,檢查電氣部件的組裝質量。
3.3.3出廠前,應對風機的風壓和風量進行測試,以檢查風機的性能和質量。
3.3.4運屍車出廠前進行動作靈活性試驗,檢查制造和裝配質量。
3.4安裝質量檢查:
3.4.1設備安裝質量直接影響燃油火化機的整體性能,因此必須保證安裝質量。
3.4.2根據圖紙和安裝工藝規範對整個安裝過程進行質量檢查。
3.4.3所有設備安裝後必須進行烘烤,烘烤應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進行。
3.4.4最後進行試燒和調試。調試時檢查整機性能。
3.5對於交付的燃油火化爐,訂貨方代表有權按照本標準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燃油火化爐排放汙染物的標準濃度限值除外)。
3.6新設計或改進的燃料火化機必須按照本標準進行型式試驗。批量生產的燃油火化爐應根據本標準每兩年進行壹次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可以在安裝和使用單位進行。
3.6.1型式試驗前,800-850℃保溫8小時,然後停爐保溫16小時,再連續焚燒屍體壹班(8小時)。從本班次中獲取數據,停爐16小時,以測試隔熱性能。如果壹個班次沒有完成試驗,允許在相同條件下從連續焚燒班次開始進行試驗。
3.6.2型式試驗應按本標準第二章的條款進行評定。如有不合格項目,允許加倍復驗。如仍有不合格項目,則在型式試驗中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
3.6.3型式試驗中壹個班次的總燃料消耗量除以焚燒屍體總數的商,即為每具屍體的平均實際燃料消耗量。從第壹具屍體到最後壹具屍體的總時間除以測試班次中焚燒屍體總數的商,即為每具屍體的平均實際焚燒時間。
3.6.4汙染物排放數據應在型式試驗中根據表1和表2進行檢測。如果燃油火化爐不是為解釋煙氣而設計的,則表2中的項目可免於測量。
3.6.5型式試驗換班開始後,應隨時測量爐表的溫升。爐體的表面每平方米大致分為幾個區域,在每個區域測量表面溫度的最高點。每個測量值的平均值與室溫之差即為爐表的實際平均溫升。
3.6.6除上述內容外,型式試驗還應重點檢查本標準第2.5.3、2.6、2.8、2.10、2.11、2.13條。
3.6.7復檢或抽樣檢驗時,爐溫保持在800-850℃兩小時後,允許連續焚燒三具屍體,從第壹具到第三具進行計數檢測(以屍體計算)。
4.燃油火化爐產品標識質量等級標準
4.1本標準以“燃油火化爐排放汙染物的標準濃度限值”作為質量等級的主要依據。
4.2質量等級分為三級。
優等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壹級標準或以上的產品。
壹級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二級標準或以上。
合格產品:排放汙染物濃度達到三級標準或以上。
4.3排放的汙染物濃度達不到三級標準,視為不合格品。不合格的產品不準生產或使用。
4.4汙染物的監測數據以主管部門指定的監測單位的監測結果為準。
4.5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GB 3095-82的規定,不同質量等級的燃油火化爐安裝在不同的環境區域,安裝和使用區域如下:
高級產品壹般安裝在以下區域使用。
二類產品壹般安裝在二類以下區域使用。
合格產品壹般安裝在III類以下區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