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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構建的新監管機制意味著什麽?

[摘要]與傳統監管模式不同,基於信用的稅收監管新機制體現了新理念、新方式、新手段、新機制的“四新”特征。構建基於信用的稅收監管新機制,需要在稅收監管的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同時,要加強新稅收監管的組織實施,建立新稅收監管協調機制,強化新稅收監管的信息支撐,完善新稅收監管的信息保障,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努力發揮納稅信用管理在推進稅收治理現代化中的基礎作用。

[關鍵詞]稅收;信用;新的監督機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建立信用監管新機制。納稅信用監管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信用信息采集和納稅信用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運用於日常監管的壹系列過程。加強納稅信用監管,必將充分發揮納稅信用監管在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公平競爭、規範市場行為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壹、新稅收監管機制的特點

與傳統監管模式不同,基於信用的稅收監管新機制體現了新理念、新途徑、新手段、新機制的“四新”特征。具體分析新的稅收監管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監督範圍

——貫穿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

全程稅收監管機制具體體現為:事前,全面推行信用承諾制;在此過程中,完善納稅信用評價,運用評價結果實施分類監管;事後,完善稅收信用獎懲機制,大力推進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雙輪驅動”,用好失信聯合懲戒“利劍”。

(2)監管模式

——分級分類監管。

傳統的稅收監管方式是平衡所有納稅人,因此監管成本相對較高。新的稅收監管模式實施後,根據納稅人的信用狀況采取差異化監管手段。對信用狀況好、風險低的納稅人,降低抽查率;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風險較大的納稅人,提高抽查率,加強信用監管。

(三)監管目標

-增加不誠實的成本

新的稅收監管機制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制度,加強對違法失信稅收主體的監督檢查,讓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更好地發揮稅收信用監管作用。

(4)

監管基礎

-根據法律法規共享和披露信息

享受信息* * *

加強部門間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監管效率,是實施納稅信用監管的基礎。

信息披露

即稅務機關依法對外提供涉稅信息查詢服務,是對失信行為的壹種懲戒,具有社會效應。建立新的稅收監管機制,需要更加重視信息享受、信息披露和信用約束。

進壹步完善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機制,大力推進稅務實名登記制度,完善納稅人信用檔案,建立健全納稅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同時,註重利用第三方信息,提高稅收監管效率。

㈤監管承運人

-互聯網加大數據

互聯網+是推進稅收監管智能化、現代化的重要平臺。要充分發揮“互聯網+”和大數據在稅收監管新機制運行中的強大支撐作用,改造升級稅收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納稅信用信息分析、比對、預警和提醒功能,盡早防範失信風險。同時,要加大物聯網、視頻聯網等監管新技術的應用,努力提高稅收監管能力。

二、稅收監督機制的現狀分析

(1)有效性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稅務系統正在不斷完善以依法誠信納稅為導向、以稅收制度建設為導向、以信用獎懲為基礎、以信用信息交換為基礎的納稅信用體系,取得了顯著成效。

1、

構築納稅信用體系的堅實基礎。

建立了制度體系,完善了稅收信用獎懲制度,形成了覆蓋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全過程和全環節的信用管理制度框架。

2、

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堅持寬嚴相濟、獎懲並重的原則,深化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聯合懲戒力度,增強納稅人納稅遵從度,樹立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

3、

構建* * *聯動的管理模式

。各級稅務機關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納稅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對接,充分發揮“大數據”在納稅信用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形成納稅信用管理大格局。

4、

引導納稅人修復失信行為。

。信用修復既能為國家挽回稅收損失,又能為違法失信當事人提供救濟權益的機會,體現了稅收監管中的剛柔相濟。

(2)問題

與構建新的稅收監管機制的更高目標相比,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1.全國範圍內尚未形成相對統壹的監管體系。

目前,全國各地稅務機關仍在各自為戰,根據自身特點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納稅信用監管體系,地區間差異較大,難以充分發揮綜合信用監管作用。

2

征信的碎片化和準確性壹直沒有解決。

由於部分稅務部門缺乏原始第壹手數據,主要市場數據大多來自其他部門,各部門數據采集的側重點和標準不同,容易造成采集的數據過於零散,準確性難以保證。

3.監管平臺的互聯互通沒有實現。

由於地稅部門的信用監管系統在設計之初沒有考慮網絡系統的互聯互通,目前的信用監管網絡系統的實時性和互操作性不夠。

4.完善納稅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迫在眉睫。

目前,各級稅務機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主要基於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存在壹定的局限性,評價標準和方法需要調整和完善。

5.稅收失信成本過低的狀況亟待改變。

由於我國稅收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稅收失信懲罰機制不完善,稅收失信成本相對較低,使得壹些失信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三、新型稅收監管機制的構建路徑

構建基於信用的稅收監管新機制需要註重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

(壹)在事前環節創新信貸監管方面

1,推進納稅信用承諾制。

明確信用承諾的稅務事項,制定規範的信用承諾格式,組織納稅人簽訂信用承諾,並通過稅務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信用承諾信息,將其作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失信懲戒等行政事務的重要參考。對違反信用承諾的,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務網站公示,實施失信懲戒。

2、實行納稅申報制度。

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組織納稅人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項目和金額,納稅人應當據實及時足額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與權益享受結合起來,既給納稅人提供了便利,又使其獲得了相應的權利。同時,註意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確保全體公民能夠自主申報、依法納稅。

3、推進納稅服務津貼制度。

容差辦理是指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業務時,雖然提供的相關資料不全,但稅務機關仍進行實質審查辦理。納稅人或繳納人填寫受理補缺承諾書時可暫緩提交紙質材料,先在窗口辦理業務,在承諾日期內補充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在深化信貸監管過程中

1,完善納稅信用評價機制。

目前,我國納稅信用評價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納稅情況、稅收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等五大類22項指標。采用百分制確定A、B、C、D、E ***五個等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三個方面進行完善:壹是以信息化手段建立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庫和個人納稅信用信息庫,加大相關指標的實地調研和驗證力度,建立切實可行的納稅信用評價方法。二是完善納稅信用評價機制和評價結果發布方式。三是建立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信用評價的聯動機制,進壹步增強納稅信用評價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2.大力推進信用分類監管。

利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對納稅人進行分類、差異化監管和服務。意識到值得信賴的納稅人和那些未能支付價格的人的壓力。建議在實際工作中,壹是為A級納稅人開通綠色通道,優先辦理稅務事項;二是在稅務檢查工作中對B級納稅人引入約談、提醒等管理措施,每年定期進行全面檢查;第三,加強對C、D類納稅人的日常和專項檢查;四是對因偷稅被稅務機關列入“黑名單”的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聯合懲戒,並限制其參與工程招投標、企業融資、榮譽稱號授予等方面。

3.構建“信用+風險”動態監管機制。

以風險管理為導向,探索稅務稽查新模式。樹立柔性執法理念,根據企業類型和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建立包括特征庫和納稅人庫在內的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開發重點行業風險管控模型。推進“雙隨機壹公開”監管與納稅人信用狀況的有機銜接,對信用狀況好、風險低的納稅人減少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於壹般信用風險的納稅人,按照正常比例和頻率進行抽查;加大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納稅人的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在完善事中事後環節的信貸監管方面。

1,深度失信聯合懲戒。

進壹步完善信用獎懲措施,實施分類監管。與其他部門合作,營造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加大對納稅人嚴重失信的懲戒力度。建議改變我國現行的以罰款為主的納稅人日常違反稅法的處罰模式。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限制其生產經營活動。對於普遍失信的納稅人,征收高稅率來限制他們的社保和醫療服務。

2.加大正反典型案例的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納稅誠信典型案例,曝光納稅嚴重失信案例,積極在全社會營造守信和失信警示氛圍,讓誠信守法納稅成為企業和個人亮麗的“名片”,在經濟社會活動中贏得機遇和利益;使違法失信成為企業和個人的“短腿”,處處受阻,動彈不得。

3.完善簡政放權事項後續監管。

針對稅務登記管理改革後的新情況,依托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技術,可以有效監控稅務登記信息的完整性和差錯率,提高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加強納稅申報金額與發票金額的實時比對,提高對各類發票使用中違法失信行為的有效應對能力。針對取消的入戶執法項目,研究制定後續監管措施,有針對性地監測、分析和管理稅收風險。

4.建立信用修復機制。

各級稅務機關要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收信用修復相關規定,組織失信納稅人開展信用承諾、信用整改、專項培訓等活動,修復其信用。進壹步完善納稅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督促未依法納稅的納稅人限期整改,及時糾正失信管理制度和執行措施。

四、強化新稅收監管的保障措施

(壹)加強新稅收監管的組織實施

積極完善組織協調機制,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職責分工,強化監督考核,有效有序推進新稅收監管實施。加快建立健全新型稅收監管相關制度和規範,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做好宣傳解讀工作,積極宣傳信用監管措施及其效果,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2)

建立新的稅收監管協調機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的經濟交易活動相對復雜,僅靠稅務機關難以對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監管。要加強部門聯動,

壹方面

是稅務機關的內部協調,在稅收征管和稽查分設的同時,加強了稅收征管機構和稅務稽查機構之間的協調;

另壹方面

它是稅務機關與社會機構之間、稅務機關與立法機構之間、稅務機關與銀行之間的合作。

(3)

加強新稅收監管的信息支持。

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增強信息系統對新型稅收監管的支撐作用,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降低稅收征管成本。通過物聯網等非接觸式技術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完善納稅信用檔案,提高納稅人日常監管能力,建立並不斷完善網上辦稅大廳,在手機上建立移動稅務APP,建立稅收信息公開平臺,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納稅渠道,提供便捷的稅收信息咨詢和查閱渠道,通過稅收公開建立稅收監管機制。

(4)

完善新型稅收監管信息保障。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本級信用信息目錄定期采集納稅信用信息,做到“歸所有”,並及時推送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促進納稅信用納入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同時,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與各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環境保護、法院、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互聯共享機制。各級稅務機關在納稅信用評價中也要利用相關部門的信用信息,實現納稅信用與公共信用的有效銜接。逐步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互聯互通互檢機制。

(5)

加強納稅人權益保護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公民整體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公民對公共財政使用的知情權要求越來越高,自我保護和權益保護意識顯著增強。政府要求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納稅人也想清楚所交的稅用在哪裏,是否合理使用,是否真正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納稅信用信息安全保護和納稅人權益保護,完善納稅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推行納稅信用修復制度。對於主觀上有意承認錯誤、客觀上有意補救的納稅人,應當允許其通過信用修復來爭取和維護自己的合法稅收權益。

建議各級稅務機關創新推廣基於信用的稅收監管新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獎懲聯動機制,進壹步突出防範稅收風險的工作導向,更加科學地配置監管資源,促進管理業務與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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