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紹休謨之前,薩賓介紹了洛克之後英國經驗論的流行。薩賓認為,總的來說,在盧梭之後,自然法的體系已經過時了,因為它不能為當時正在提倡的社會研究提供適當的理性工具,也因為它以教條的方式對自明性的主張經不起考驗。自然法制度之所以能在法國存在,是因為它能對古代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產生革命性的消解作用。
但在英國,自然法的這種革命性作用已不復存在。壹方面,捍衛革命的任務已經隨著洛克而結束,另壹方面,18世紀英國思想界的整體氣質呈現出明顯的保守傾向。
薩賓認為,在邊沁之前,英國功利主義缺乏愛爾維修給予法國功利主義的激進改革理論,但由於其有意識地試圖拋棄自然權利的概念,英國功利主義在體系上比法國功利主義更加明確。
這就是薩賓所討論的休謨之前的英國經驗主義的背景。
作者註:事實上,在更廣闊的歷史背景下,18世紀的英國正朝著商業帝國的方向闊步前進,商業的發展為現代政治經濟學的誕生提供了歷史的北京;英國人對新大陸印第安人的深入了解,啟發了英國人從歷史的角度分析社會和政治問題。因為殖民者來到新大陸,接觸到不同文明程度的民族,探究這種現象的成因就成了應有之義,所以蘇格蘭啟蒙思想家大多具有歷史意識。比如亞當·斯密把社會發展分為狩獵、畜牧、農業和商業四個階段,弗格森把文明發展分為愚昧社會、野蠻社會和優雅社會。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自然權利理論沒有辦法處理新的問題和解釋新的復雜現象。
薩賓認為,在休謨的人性論中,對自然法體系的批判和逐漸消除自然法體系觀點的努力達到了高潮。事實上,薩賓本人是休謨的崇拜者。薩賓在《政治理論史》的序言中說,他自己的哲學傾向與休謨基本壹致。
薩賓認為,休謨邏輯分析的偉大之處在於,壹旦人們接受了他的分析,或者遵循了他的分析,就可以摧毀所有關於自然法具有科學效果的主張。
休謨澄清了“理性”的概念,認為自然法學派把三個意義不同的要素或過程結合起來,混淆成這個術語,導致沒有絕對確定性的命題被當作必然真理或永恒的道德法則。
首先,休謨試圖指出在必然的意義上什麽可以被恰當地變得合理。休謨把知識分為兩類,壹類是直覺和演繹的知識,壹類是以經驗推理為特征的概率知識。前者是典型的數學。
數學屬於觀念的關系,它的特點是,如果壹個前提為真,那麽它的結論就會隨之而來。對於這樣的知識,不需要問這個前提是否真的成立。我覺得上過中學,解過數學題的人應該很容易理解這個觀點。題目都是假設,沒必要問題目裏說的是不是真的存在。
其次,上面提到的觀念比較並不能證明事實問題,同時事實問題之間的關系也從來不是必然的。這些事實之間的關系屬於前面提到的休謨知識分類的後者,即或然知識。
概率知識的典型特征是,壹個事實的發生並不證明其負面是不可能的,即正反兩面都是完全可能的。所以,所謂兩個相反的東西,實際上並不構成矛盾。比如明天太陽會升起,明天太陽不會升起,這是可能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人們無法證明這兩個命題中任何壹個的真實性。
人們對事實問題因果關系的認知,其實並不是由於事物之間客觀的、必然的聯系,而是基於人們的印象。事實上,A和B之間的因果關系並不是基於A的內在性質,而是過去的經驗使我們傾向於從A想到B..也就是說,在我們以往的經驗中,A和B總是壹個接壹個地發生,具有壹定的規律性。
第三,理性可以應用於人類行為。自然法壹直聲稱存在各種合法的理性原則,而這些原則是必然的。休謨認為,當某種行為被說成是正義的或好的時,它所指的不是理性,而是人類的某種意圖、欲望和習慣。理性可以用關於因果的知識來說明以某種方式行動會產生什麽樣的結果,但理性不能要求這種結果會被人的意圖、欲望和習慣所接受。
因此,對人類行為的理性指導只在於:什麽手段就能達到什麽目的。
結果硬不硬,既不理性也不非理性。
休謨說過:
薩賓認為,休謨的分析使得任何考慮價值判斷的知識,如倫理學和政治學,都不同於演繹科學,如數學,也不同於純因果科學或事實科學(如社會學)。
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被休謨試圖澄清的自然法理論所混淆的合理性的三個要素,概括如下:
A.有嚴格意義上的演繹或合理性。
B.只能找到經驗關系或者因果關系。
當人們談論正義、公平或功利時,他們可以被歸類為價值觀。
至此,薩賓認為自然法理論的合理性在休謨那裏崩潰了。上述三個要素中的後兩個,嚴格意義上並不是理性的,包含了壹些不可證明的因素。休謨稱這些因素為“慣例”。
這些公約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人們習慣於使用它們,也是因為人們根據這些公約制定了相對穩定的行為規則。然而,這些慣例不能被證明是不可避免的,因為對立面也可能存在。
最後,休謨壹直試圖證明正義和自由等社會價值也涉及壹致,因為它們必然訴諸功利來獲得其權威,或者最終訴諸它們與人類動機和習慣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