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預算管理模式的核心是將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引入部門預算管理,使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緊緊圍繞績效。
壹般來說,績效預算運作有以下框架體系:
1,年度績效計劃。年度工作表現計劃通常是根據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的策略目標而制定,詳細列明該部門在特定年度擬提供的公共服務的數量和水平。包括以結果為導向的績效目標、實現績效目標所需的詳細活動和資源、衡量績效目標的具體指標和正常情況下可以達到的績效標準,如新西蘭的績效陳述報告和美國的年度績效計劃。年度績效計劃通常需要提交內閣或國會批準,作為部門或項目未來績效評估的依據。
2.提交績效報告。為了跟蹤部門年度績效計劃的進展,壹般要求部門經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交績效報告,通過績效指標詳細描述績效目標的完成程度。除少數國家(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需要提交月度報告和年中報告外,其他所有國家只需在預算年度結束後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類似,為了保證其合法、真實、準確,部門績效報告壹般由獨立機構進行審計。
3.進行績效評估。雖然績效報告壹般會將年度績效計劃與實際績效進行比較,判斷部門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但由於績效報告是部門自己提供的,很難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需要由獨立於部門的外部機構進行評價。例如,在新西蘭,績效評估由財政部、國庫司和審計局完成。值得註意的是,公民導向的績效理念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尤其是在英國、美國等國家。
4.反饋績效評估結果。目前實行績效預算改革的國家主要有兩種模式:壹種是績效評價與預算分配沒有直接聯系,如美國、荷蘭、澳大利亞等。這些國家主要以加強管理、提高效率為目的進行績效評價;另壹種是績效評估和預算分配有非常直接的聯系,績效評估的質量直接影響經費的多少,比如新西蘭和新加坡。
第二,給部門經理充分的自主權
績效預算側重於對產出的控制。由於信息不對稱,擁有更好信息的管理者更知道如何優化資源配置以實現其部門的產出目標。因此,用分散管理取代集中管理,給予管理者更多的自主權,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做法。例如,新西蘭的部門經理有權控制人員,有權選擇向政府部門或私營部門購買服務;澳大利亞和瑞典實行整體資助制,在資助額度內,部門經理可以自主決定資金的使用;瑞典的部門經理也有結轉權、信貸權和就業權。
第三,強化部門經理的責任
權利和責任往往是對等的。在為部門管理人員提供靈活性的同時,各國也相應改進了問責機制。賦予部門經理更大權利的國家,往往是問責機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新西蘭通過簽訂個人績效合同直接約束部門經理。業績評價的結果直接影響到管理者能否續簽合同以及合同到期時能否獲得分紅。瑞典的問責機制包括:公布資助證書文本,向公眾解釋機構的目標、績效指標和獲得的資助金額;進行獨立審計並進行分級和評級;實施議會監察員制度,聽取公眾對公共服務的投訴;準備財務報告和年度報告,接受議會審查。加拿大出臺了《廉政支出法》,以便更好地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四、權責發生制衡量政府成本
收付實現制對政府資源投入具有較強的控制功能,但對政府產出的管理功能較弱。首先,收付實現制可以通過提前或延後支付現金來控制年度費用,直接影響費用核算的準確性;其次,收付實現制忽略了固定資產的管理,沒有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直接影響了費用核算的完整性。由於無法準確、完整地計算費用,收付實現制無法滿足以產出為導向的績效預算改革的需要。與收付實現制相比,權責發生制可以通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反映壹些長期項目和或有負債的信息,更準確、更全面地反映政府在壹段時間內提供產品和服務所消耗的資源成本,更好地將預算確認的成本與預期的績效結果相匹配,從而支持管理者的有效決策,強化管理者對產出和結果的責任,推動全面的績效管理改革。因此,隨著績效預算改革的推進,各國的會計基礎從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轉變。目前,在會計上,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根據本國情況有選擇地采用了改進或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澳大利亞、新西蘭和英國三個國家實行完全權責發生制。其中,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也將權責發生制應用於預算管理。
五、推進績效預算改革的制度和組織保證。
績效預算不僅是預算管理方法的創新,也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革命,其影響範圍和深度前所未有。它不僅涉及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還涉及政府內部不同部門利益的重新調整。由此產生的改革阻力是前所未有的,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組織保障。以改革最徹底的新西蘭為例。壹方面,新西蘭不斷完善績效預算的法律體系,先後頒布了《國家部門法》、《公共財政法》、《財政責任法》等多部法律。其中,《國家部門法》明確了部長和首席執行官的職責,要求部長和首席執行官簽訂績效協議;《公共財政法》將績效預算確立為公共部門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要求首席執行官負責本部門的財務管理。《財政責任法》要求各部門定期提交財務報告,實現長期預算,要求政府部門執行國際會計準則,將權責發生制引入政府會計和預算編制。另壹方面,新西蘭對部門職能進行了重新調整,明確由總理直屬的國民服務委員會牽頭負責各部門的績效評估,包括財政部、審計署、國庫部等部門,有效避免了各部門之間的交叉施肥,有效保證了評估結果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