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說法是
1.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傳統醫學生及專業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申請人應在試用期內根據本人從事的專業申請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吾爾醫、傣醫專業畢業的申請人,按照具有學歷的醫學專業申請相應中醫專業的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位,試用期在醫療機構實驗室承擔檢驗醫師工作的人員,可以參加臨床醫師資格考試。
4.取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資格的人員,或者系統學習中醫專業知識兩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人員,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的人員, 並完成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取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中醫藥專業學位,或者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兩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認可的人員, 或參加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並完成規定課程並取得相應證書的,可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五、《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並已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後連續工作兩年以上證明,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取得中等專業學校醫學職業資格並轉正,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但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憑《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從事執業醫師業務五年以上或者從事執業醫師業務五年以上的證明,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含民族醫學)、中西醫結合專業的臨床醫師、碩士和七年制及以上長期畢業生,在校期間必須有壹年相當於本科的畢業實習和壹年以上的臨床工作實踐,在畢業當年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生、博士生必須保證在學習期間有壹年以上的臨床實踐培訓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方可參加畢業當年的醫師資格考試。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達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參加畢業當年的醫師資格考試。
七、醫學成人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在2002年6月65438+10月31之前,各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除外。65438+10月31 2002年以前,職業技術學院和非醫療衛生類院校的醫學生畢業後取得醫師資格,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
八、2001 9月1錄取後,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且未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專業學校人員的學歷不得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其中,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吾爾醫、傣醫專業學歷且醫學專業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同意的人員,2006年9月1日以後入學的,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9月1,2018之後入學者,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18、201年9月以後入學,並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學校中西醫結合方向本科、專科學歷者(七年制除外), 以及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校中西醫結合方向取得資格的人員,只能申請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001、1年9月以後入學者,取得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中醫及專業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合格並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中醫或專業人員,可以申請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核合格並被推薦或者有專長的中醫教師,可以報考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學習傳統醫學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可在取得學歷當年報名參加規定學歷的相應中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專業畢業證書,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並在醫療機構工作滿兩年後,可以報名參加相應中醫專業規定學歷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取得有效醫學資格的傳統醫學教師或專業人員,可直接報考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醫師資格的傳統醫學教師或專業人員,1998年6月26日後以傳統醫學教師或專業人員身份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必須符合《傳統醫學教師和專業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方可申請參加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通過資格考試並經醫師資格考試推薦、有專長的中醫教師,可以報名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縣級以上衛生和中醫藥行政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書連續兩次有效(兩年)。
十壹、符合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同級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臨床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在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應作為當地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參加相應的考試。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符合條件的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當地考生按當地規定報名。
十四、醫師資格考試考生試用期至考試年度8月31日結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講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接受醫師資格考試報名: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2.基礎醫學、法醫學、護理學、輔助醫學、醫學技術及其他相關醫學、藥學、醫學管理專業畢業生;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註明非醫學方向;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該學位非醫學專業;5.非現役軍人憑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見習證明進入考試或者在部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6.現役軍人持有當地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7、持《專業證書》或《學歷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8、1999 65438+10月1、衛生工作者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畢業後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六、考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初審機構按《暫行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執行。
十七、試用期為壹年且由緩刑機構出具的證明連續兩次有效(兩年)。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壹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需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滿六個月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八、實踐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十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臺灣省、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有關證件辦理。
二十壹、在考生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相互支持。對於其他衛生行政部門幫助確認考生的畢業學校和學歷,要積極配合。
二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的暫行規定》(衛[2001]127號)、《衛生部關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衛[2002]11號)同時廢止。
衛衛生部[2018]第125號於2018年4月4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