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總統是作為憲法中權力最大的機關出現的,在整個國家機構中處於主導地位,是國家權力的中心。憲法賦予法國總統的權力分為兩類:壹般權力和特殊權力。總統的壹般權力包括人事權(任命總理,根據總理提議任命或罷免政府其他成員)、立法權(頒布法律)、行政權(主持內閣會議,討論和決定政府重大政策)、司法權(總統保證司法獨立)、軍權(總統是軍隊最高統帥)、外交權(向國外派遣大使和使節,接受外國大使和使節),以及傳遞消息的權利。總統有三項特殊權力: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舉行公民投票的權力和憲法第16條規定的特別權力。總統在行使這些特別權力時不需要任何副署,也就是說,總統可以獨立自由地行使這三項特別權力。這三項特別權力是第五共和國總統權力擴張的突出表現。法國憲法1958規定總統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1962年,修改後的憲法規定總統由普選產生,進壹步強化了法國總統的政治地位。戴高樂指出:“選舉總統的人民賦予了總統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力。除了總統授予和維護的權力之外,沒有其他權力。”[1]從解散國民議會、任命總理、保證司法獨立等權力可以看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的權力實際上是淩駕於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之上的。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議會是法國的立法機構,兩院行使立法權,審批國家預算,監督政府。但這些權力受到諸多限制,議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顯下降。在立法權方面,第五共和國議會只對《憲法》所列事項擁有立法權,它不能對屬於政府制定的行政法令範圍內的所有問題進行立法。法國現行憲法第38條規定:“為實施方案,政府可要求議會授權其在壹定時期內以法令形式對通常屬於法律範圍的事項采取措施。在咨詢行政法院後,上述法令將由內閣會議制定。”可見,政府為了實施其政策議程,也可以要求議會委托立法,即要求議會授權其制定法律。這是擴大行政權力,縮小立法機關權力的表現。財政方面,財政審批權應該是議會的傳統權力。但《中華民國第五憲法》規定,財政法案提交國會後,若國會兩院未能在70天內回復,政府可以法令形式頒布,使其生效。在監督政府方面,議會的質詢權和彈劾權也受到很大限制。在第三和第四個共和黨時期,辯論結束後,進行了投票。如果投票結果是不信任,政府就會垮臺。在第五共和國,問題辯論後不再有投票。當然,國民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動議迫使政府辭職,但憲法對此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使得議會很難行使彈劾權。這些限制進壹步確保了機櫃的穩定性。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設立總理壹職。作為政府首腦,首相有三項職能。第壹,工具的作用,總理實際上是總統行使職權的工具,使他能夠集中精力制定大政方針,保持在國家權力體系的中心。二是中介角色,總理是總統和議會的中介,這是“半總統制”的核心特征。壹方面,總理由總統任命,執行總統的大政方針。雖然這種任命是有限制的,只有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才能被任命為總理,總統不能隨意幹預總理的具體施政,但總理仍然對總統負責;另壹方面,雖然政府不是來自議會,但總理對議會多數負責。實際上,他為總統的政策承擔政治責任,起到緩沖作用,從而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鞏固總統的地位。第三,“護閣”的作用,議會雖然可以反轉,但其主動權在首相手裏。因為《中華民國第五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總理必須在組閣後立即向國會報告施政綱領,所以政府從1962開始就再也沒有報告過施政綱領,通常只提出原則性很強的施政綱領。即便如此,也不存在信任投票。[2]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分屬兩個人,兩個職位都有實權,所以會出現“左右執政”的局面。“左右執政”就是總統和總理兩個職位分屬左右兩個黨派,比如1986三月-1988五月,總統是左派的密特朗,總理是右派的希拉克。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享有廣泛的實權,包括不受議會直接制約的解散議會的權力,任命政府總理的權力,還可以控制最高法院。事實上,總統的權力淩駕於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之上。第五共和國總理由總統任命,但同時對議會負責。實際上,他在總統和議會之下,承擔著雙重責任。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政治體制的優點是權力相對分散,不容易導致獨裁和專制。總統擁有壹定的實權,有利於政治穩定;其缺點是行政權力的分散使得政府的權威變弱,不利於國家管理。而且“左右執政”現象導致政黨間爭權奪利,損害了政黨形象,也不利於社會問題的順利解決。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之所以最終走上了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道路,是因為在法國政治體制的形成過程中,受到了自身小農政治文化、啟蒙運動帶來的理性主義以及獨特的民族性格的影響。
在18和19世紀的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程度差別很大。在英國,資本主義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在德國,資本主義經濟基本上潛伏在封建社會結構中;在法國,經過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反復鬥爭,小生產者得到充分發展,小農經濟成為當時法國普遍的生產方式。在法國,小農在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對抗中幸存下來,占全國人口的三分之二以上,成為“法國社會最大的階級”[3]。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特的小農政治文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小農階層的社會自治意識減弱。馬克思指出,小農之所以形成壹個階級,是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水平與其他階級不同。但是,“由於小農彼此之間只有地理上的聯系,由於他們的利益的同壹性並沒有使他們彼此之間形成任何* * *關系,形成任何民族聯系,形成任何壹種政治組織,所以他們並沒有形成階級”[4]。小農的這種階級狀況使他們無法形成任何先進的民主要求,也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相反,他們只能把對民主的追求附加於其他階級,必須讓別人代表他們的利益和願望。第二,崇拜權威。資產階級皇帝拿破侖實行的土地分割政策,使當時的農民擺脫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壓迫,所以拿破侖在小農心目中的形象是如此高大,以至於小農對拿破侖的崇拜得以延續,並轉移到他的侄子路易·波納馬身上。他們認為,只要路易·波拿巴成為總統並登上王位,所有的稅收都將被廢除,“所有失去的利益都將歸還給他們”[5]。在這種對權威的盲目崇拜下,國家由此成為壹切社會關系的中心,掌握國家權力的人成為整個社會的最高權威。這種獨立意識薄弱、崇拜權威的小農政治文化,為第五共和國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建立提供了條件。第五共和國總統的權力集中而強大,可以淩駕於三權之上,與小農政治文化中的權威崇拜密切相關。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總統權力的超脫源於小農政治文化中崇拜權威的心理,而議會權力的弱化主要受啟蒙運動中理性主義的影響。17世紀,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的要求,法國思想家高舉“理性主義”的旗幟,批判封建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沖擊世紀神學教條,掃除封建社會的傳統和愚昧,要求建立理性的社會和國家。理性啟蒙思想及其宣傳,實質上是資產階級為了從封建統治者手中奪取政權,建立資本主義制度而在意識形態領域所做的輿論準備。其中,盧梭的公意思想對第五* * *和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建立影響最深。在盧梭看來,公意總是正確的。因為只有公意才能引導國家的各種力量按照國家所創造的目的,也就是公共幸福;它將永遠以公眾的利益為基礎。它沒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與構成主權的個人的利益相沖突的利益。它不能傷害同壹身體的所有成員,也不能傷害任何壹個個體。因此,公意是其他壹切意誌的唯壹規範。[6]盧梭還認為,判斷遺囑是否符合公意的唯壹方法是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因此,他主張直接民主,反對代議制。第五* *和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突出表現是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表決重大法案);議會權威的下降;總統集權而強大,穩定而超然,只對選民負責。可見,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建立深受盧梭公意思想的影響。
法國獨特的民族性格也在其政治和民主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民族成分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法國民族性格也呈現出復雜性和對立性的特點。正如羅丹所說:“法國的自然是唯心主義的和形而上學的;它執著於抽象,深切關註真理;它關註現實,卻能迅速發揮大膽的創造精神;它思考宇宙,卻總是只以全人類的名義說話;它極其敏感,因此容易塑造;它無限溫柔,願意讓自己的力量倒在溫柔細膩的腳下,表現出它的騎士精神和浪漫天性;它極其害羞,過分的溫柔不得不蒙上壹層諷刺的面具,從而表現出彈唱故事和表演鬧劇的能力。[7]可見,法國人喜好幻想,熱衷於抽象的觀念,追求完美理想的實現,所以他們非常情緒化,容易沖動,狂熱,不安於現狀,尋求創新和改變,但缺乏實踐能力,往往興奮壹陣子見不到效果,很快就不知所措了。這種復雜矛盾的國民性表現在政治文化領域感性與理性的對立統壹、沖突與平衡。第五共和國的半總統制和半議會制是這種對立統壹的突出體現:在感性方面,法國人民因對第四共和國的政治制度強烈不滿而對制度改革充滿激情,激發了改革,最終確立了半總統制和半議會制;理性上,法國人民在第二、第三、第四共和國多次嘗試失敗後,總結經驗教訓,根據自身國情選擇了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所以可以說,第五共和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是法國民族感性和理性精神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