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原則。
2.增益止損原則。
3.自願原則。
4.合理性原則。
5.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壹.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通過引導、示範、提示、疏導、建議、說服、約談、回訪等非強制性手段,促使行政相對人依法做或不做某件事,以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指導的類型
1.成型的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從行政政策、業務、專業技術和信息等方面幫助行政相對人促進和保護其合法權益。
2.監管行政指導。行政機關應當預防、約束和防範行政相對人擾亂行政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引導其糾正違法行為,減輕危害後果,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維護公共利益。
3.合作行政指導。行政機關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倡導和鼓勵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實現官民互動、合作、和諧。
三、行政指導的基本原則
1.法律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範和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實施,符合行政執法主體和程序的要求,不得以實施行政指導代替依法應當作出的行政行為。
2.增益止損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行政相對人違法而使社會利益、他人及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失。對於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指導的行為,應當給予信賴保護。
3.自願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指導時,應當註重與行政相對人的互動和溝通,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行政指導的有效性。行政相對人有權決定是否聽取和配合行政指導,行政機關不得采取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其他不利於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措施迫使其接受行政指導。
4.合理性原則。行政機關應當積極依法履行職責,優先采用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實施行政管理,盡量采用合理、簡便的行政指導,實現實施程序簡便,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5.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平公正地實施行政指導,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在基本相同的條件下實施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指導;實施行政指導必須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指導信息應當公開。
四、行政指導的基本方式
1.導遊。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引導和鼓勵的政策、規劃、計劃,發布信息和信息,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廣泛應用於經濟發展、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領域。,引導公眾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演示壹下。行政機關通過描繪美好前景、樹立行為榜樣、推薦展示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對人自願向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社會公益、行政目的及其整體利益的方向行為。
3.小貼士。行政機關善意告知和提醒行政相對人應當知道但容易忽視和犯錯的問題和事項,以督促其引起重視和警惕,妥善解決問題,避免不必要的錯誤和損失。
4.咨詢。行政機關在行政業務、行政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給予行政相對人具體指導、解釋和幫助。
5.建議。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需要,向行政相對人提出建議和意見,供其參考。
6.建議。當行政相對人可能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可能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行為可能升級時,行政機關會進行開導、說服、勸導,使行政相對人接受行政機關的意見,糾正違法行為,改正錯誤,防止違法行為擴大或者再次犯類似錯誤。
7.面試。行政機關集體或者單獨約見行政相對人,溝通交流意見,了解相關情況,指出發現的問題或者違法事實,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行政相對人積極配合、自覺履行義務。
8.回訪。行政機關應當對社會影響廣泛或者有必要進行回訪的重大、復雜行政案件的行政相對人進行回訪,督促指導整改措施,鞏固執法效果,了解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征求意見和建議。
9.在符合實施行政指導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積極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導方式,也可以將各種行政指導方式結合起來進行綜合指導。
動詞 (verb的縮寫)行政指導的啟動
1.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實施行政指導。
2.行政指導可以依職權實施。
3.根據有關單位的指示和建議,可以實行行政指導。
不及物動詞行政指導的形式
1.行政指導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簡單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和簡單的行政指示。
2.以書面形式實施行政指導的,應當制作行政指導文件;行政指導文件應當載明行政指導的對象、目的、時間、內容和實施者,並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
3 .采取簡單形式,可以簡要記錄或者定期統計實施行政指導的基本情況。
4.行政相對人要求提供書面指導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
七、簡易行政指導的適用範圍
1.在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事項過程中,解答行政相對人的疑問和咨詢,引導行政相對人快速辦理相關事務。
2 .通過官方微博、微信等媒體平臺發布行政信息、便民利民措施,在線交流解答。
3 .實施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檢查、檢驗等過程中,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傾向進行勸告和提醒。
4.現場發放行政資料和宣傳卡,督促行政相對人合法、規範地從事相關活動。
5.其他行政指導事項簡單,影響小,時效性強。
八、行政指導轉化為行政執法。
1.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和工作特點,在業務流程中引入簡易行政指導,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事務。
2.行政機關應當落實行政相對人法律風險防控制度,通過行政指導幫助行政相對人防範和化解違法風險。
3.行政機關應當將實施行政指導納入行政處罰體系,通過行政指導督促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鞏固執法效果,提高守法程度。
九。主要行政指導
重大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實施的抽象行政指導或者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有重大影響的具體行政指導。
十、行政指導轉化為行政處罰。
將行政指導納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日常監督和行政執法中,通過行政指導促使當事人自願作為或者不作為某種行為,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給予行政處罰,教育和督促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鞏固執法效果,提高守法程度。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行政指導貫穿於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全過程。
法律依據: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五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法律管理。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管理;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壹視同仁,不偏袒,不歧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無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該是必要和適當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正當程序。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並註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相對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高效便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誠實守信。行政機關發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賠償行政相對人遭受的財產損失。
——權責統壹。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管理職責,由法律、法規賦予相應的執法措施。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時,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壹。依法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侵權必賠。
四。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