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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和餐飲服務領域的企業,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提供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和食用農產品個體商販。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應急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建設,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負責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安全自我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政府監督管理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問題,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評估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我監督和社會監督。

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評議、考核、評估的標準和制度,負責對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評議和考核;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鑒定、評估和評價應當有食品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技術機構、科研機構、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和公民代表參與。第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食品生產、加工、運輸、儲存和銷售的監督管理;

(二)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制定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範;

(四)組織食品安全風險交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和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和生鮮乳收購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督促學校建立健全與食品安全、營養健康相關的管理制度,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學校食品安全校長(主任)負責制,確保校園食品安全。

商務部門負責建立統壹的食用農產品追溯體系,完善全程追溯合作機制。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壹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業的食品安全檢驗執法人員,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壹)對生產經營過程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抽檢;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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