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人員。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經營機構和業務章程。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同時必須有與其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更衣設備,以及防雨、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
(四)有熟悉其業務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聘用協議或合同)。有不少於五名從事貨運代理、貨運代理、信息咨詢和配載服務的業務人員;從事貨物包裝、貨物保管、倉儲、理貨、中轉、車輛聯營、取車服務、停車服務等的人員不少於十人。
(五)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流動資金(應出具相應的資信證明)。從事貨運代理、貨運代理、信息咨詢、配載服務的單位流動資金不低於十萬元,個人不低於五萬元;從事貨物包裝、貨物保管、倉儲、理貨、中轉、車輛聯營、取車服務、停車服務的單位,營運資金不低於15萬元,個人營運資金不低於10萬元。第六條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申請開業:
(壹)從事道路運輸服務(不含車輛合乘)的單位持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無上級的經營章程證明、資金證明或擔保單位證明)向市運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個人持本人身份證、資金證明或擔保單位證明,運管部門在30日內完成審批,符合要求的發給經營許可證。
(二)從事車輛聯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上述規定向所轄交通管理站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初審後報市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在30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三)憑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當地工商和稅務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四)外地來Xi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原籍地、市運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並按上述規定辦理開業手續。第七條經營道路運輸服務業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停業、歇業、變更、合並、分立、聯營或者轉讓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批準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批準的範圍內誠實經營,並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交通部《道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與客戶簽訂合同。
(三)嚴格執行交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公布。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自定收費標準。
(四)不搞地區或部門封鎖,不采取壟斷、倒賣商品、AG低價、中介剝削等方式牟利。不得將貨物運輸和配載委托給無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
(五)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統壹專用發票,不準私自制作票據或使用其他結算憑證。第九條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稅費和管理費,並定期向批準經營許可的運輸管理部門報送規定的統計報表。第十條道路運輸服務業從業人員必須參加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運輸服務。第十壹條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引導道路運輸服務業的發展,並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要定期檢查經營者的經營狀況和行為,進行年檢。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有關報表、帳冊和資料,不得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