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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查壹起謀殺案的過程

警察調查壹起謀殺案的過程是壹個復雜的過程,很難簡單概括。通常是這樣的:

1)殺人案件的分類

殺人案件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案而異,所以殺人案件種類多,情況也比較復雜。

1.根據殺人的目的和動機,可以分為仇殺案件、為錢殺人案件、掩口殺人案件、戀愛殺人案件、家庭糾紛殺人案件、強奸殺人案件等等。

2.根據殺人方式和使用武器的不同,可分為持槍殺人案、爆炸殺人案、縱火殺人案、投毒殺人案、駕車殺人案、毒氣殺人案、刀、斧、棍、繩殺人案等等。

3.根據偵破的難易程度,可以分為壹般殺人案件、無名屍體案件和分屍案件。

本文主要從偵破難度的角度來分析命案的偵破過程。肢解案是最難偵破的案件,因為不可能找到完整的屍體,也不可能確認受害者的身份。無名屍體案件比普通殺人案件更難偵破,主要是偵查人員不知道被害人的身份,增加了偵查難度;壹般殺人案件是最基本的殺人案件,包括犯罪人因畏罪而自首、潛逃的案件。自首的殺人案件不屬於偵查範圍。本文主要論述壹般殺人案件中畏罪潛逃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

(2)殺人案件的特點

從偵查的角度來看,殺人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犯罪分子在實施謀殺之前通常有壹個預謀的過程。

在殺人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都是有預謀的過程,除非是突然激情殺人。“殺人償命”自古以來就是壹種願望。施暴者知道,壹旦殺人行為暴露,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其殺人行為也會遭到受害者的強烈抵制和他人的阻撓。犯罪嫌疑人為了順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避免受到法律的嚴懲,通常會在實施犯罪之前進行周密的策劃和準備,主要表現為:

第壹,選擇作案時機。犯罪嫌疑人在選擇作案時機時往往煞費苦心,既要保證順利實施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被害人打擾他人而暴露自己。犯罪分子往往選擇壹個容易接近被害人的時間和地點,有利於藏匿、毀滅證據和逃離。多數犯罪分子在殺人前應充分探索和了解被害人的生活規律、生活環境和行蹤,選擇藏匿地點攔截殺人,選擇殺人環境和逃跑路線跟隨殺人,在入室殺人時計劃好入侵和接近目標的方式。

第二,策劃謀殺的手段和方法。用什麽手段殺人(如鈍器、銳器、火器、投毒、機械窒息等。),殺人後如何處理屍體,如何掩蓋殺人現場,兇手自己潛逃藏匿的方式方法。

第三,準備殺人設備和物品。犯罪分子在選擇了某種殺人手段後,壹定會暗中準備好自己需要的工具、武器或藥物(毒藥、炸藥),比如有的是子彈實現自主,有的是提前買好毒藥、毒蛇或借用別人的刀斧。

罪犯的預謀殺人活動必然與人、事、物有關,給群眾和貨物販子留下壹定的反映明顯的預謀活動特征的印象,可以為分析案情和采取偵查行動提供依據,為尋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犯罪分子在預謀過程中的種種表現,壹方面可能增加偵破難度,另壹方面也更容易暴露自己。

2.壹般都有受害者的傷痕和屍體供檢驗。

大多數謀殺現場都是在受害者屍體或殘疾人被發現後才被發現的。被害人屍體是確認犯罪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偵查初期,壹般會有傷痕和屍體進行檢驗。通過對屍體及其傷痕的檢驗,可以:(1)幫助判斷事件性質和死亡原因,確定是自然死亡還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為是否立案偵查提供客觀依據。(2)屍體和傷痕也是案件分析的重要材料。如辨認殺人的時間、目的、工具、手段和方法,罪犯人數,犯罪過程等。(3)了解罪犯的某些特征。比如在殺人碎屍案中,可以根據碎屍的位置和熟練程度來確定罪犯的職業。(4)屍檢也可以用來鑒定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

3.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間有因果關系。

殺人不是鬧著玩的。在大多數殺人案件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事先存在壹定的利益或沖突。犯罪分子明知犯殺人罪會受到嚴懲,但也想盡辦法殺人,多是自身利益受到壹定程度損害而愈演愈烈的結果。這種因果關系體現在殺人動機上:復仇殺人、為錢殺人、殺害他人、婚姻家庭糾紛殺人等等。通過對這些殺人案件原因的分析,可以確定偵查線索、偵查途徑、偵查突破口等等。

2.壹般殺人案件的偵查步驟(1)現場勘驗的重點

1.壹般殺人案件現場勘查的重點

(1)屍體體檢。

偵查前期,法醫來現場之前,偵查人員對現場屍體進行了目測。首先,觀察實體的狀態及其與周圍環境的關系。其次,檢查了屍體的外觀。屍表的檢查是按照外國人的順序,自上而下進行的。觀察屍體的外形,是仰臥、俯臥還是側臥,什麽姿勢、外部表情、發型等等;觀察傷口的形狀,傷口的數量,傷口在體內的位置,傷口的深度和大小,傷口的類型,傷口之間的關系,是否有其他引起註意的傷口等。觀察外部衣物,如衣物數量、處理、顏色、款式、新舊、產地、是否有撕裂損傷、衣物損傷是否與屍體、衣物上的附著物、個人物品等損傷壹致。還要註意對死後現象、屍體溫度、屍斑、屍僵、腐敗、角膜混濁等的檢查。檢查屍體各部分的特殊跡象,尤其是屍體的頭發、鼻孔、耳道、嘴巴和指甲。

(2)對現場遺留物品的檢查。

要根據傷口特征判斷兇器類型,註意盡可能在現場環境中找到兇器。經過判斷核實,發現該類不屬於現場。手帕、手套、煙頭、書包、包、捆等。留在現場。有必要仔細審查其與案件的關系。無論是室內還是室外,都要對手印、腳印、血漬、車輛、破壞工具、刀、槍、棍、石工繩等工具和生活用品,如衣服、手套、紐扣等進行細致的訓練。

(3)現場掙紮痕跡的勘查。

要從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可能接觸過的物體和部位上,發現並提取指紋、腳印、彈痕、車輛痕跡,分析這些痕跡形成的原因和時間,確定其與案發的關系。應仔細觀察掙紮痕跡,判斷是否與屍體損傷相符。觀察有無異常現象,如屍體被燒焦,死者呼吸道有無異物;從屍體傷勢來看,應該有過激烈的搏鬥,但現場完好無損;屍體上有開放性損傷,但現場沒有飛濺或流動的血液;屍體是俯臥的,但是屍斑在背上等等。

2.現場參觀的重點

在勘驗命案現場的同時,應組織部分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查,辨認並獲取相關偵查線索。主要采訪如下:(1)受害人情況。被害人的社會交往,社會背景,死前有無異常表現,熟悉的人最後壹次見到被害人的時間。(2)走訪受害人家屬、同事、領導。看看他們對謀殺案的反應和評論,看看他們有沒有人懷疑。(3)走訪熟悉現場的人,看現場物品是否有重大變化,是否有不在現場的物品,或者現場丟失的物品等等。(4)與證人面談。罪犯的個人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攜帶了什麽樣的物品或工具,乘坐了什麽樣的交通工具,何時、何地、在什麽情況下聽到了呼救聲和奇怪的聲音等。(5)如果受害人還活著,應設法進行急救,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抓住機會詢問案件事實。

(二)壹般殺人案件的重點案情分析

通過上述現場勘查,可以進壹步分析案情,分析案件的關鍵點。主要內容如下。

1.案件性質分析。

通過現場勘查,可以分析這個案件是自殺還是他殺,是意外還是責任事故,是自然死亡還是病理事件。從而幫助下壹步是否立案。

2.分析動機。

我之前說過,殺人不是兒戲,犯罪分子壹般不會無緣無故殺人。這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在壹定程度上激化的結果。壹般來說,殺人的動機是:仇殺、為錢殺人、殺人掩飾、愛情、婚姻家庭糾紛等等。分析可以根據以下情況,結合各種情況,綜合推斷。(!)根據屍體檢驗結果分析;(2)根據財產損失分析;(3)根據對犯罪分子現場活動的分析;(4)根據對受害者的調查和分析;(5)根據現場的地理環境等。

3.分析犯罪時間和死亡時間。

命案作案時間是指犯罪分子侵入現場實施殺人後逃離現場所需的時間。如果存在肢解拋屍等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分析作案的多個時間段。作案時間與死亡時間密切相關。有時候死亡時間和作案時間相差不大;還有就是犯罪時間在死亡時間前面,比如投毒殺人案件;有時作案時間晚於死亡時間,屬於知錯對象的特例,這裏不討論。對作案時間和死亡時間的分析通常基於以下條件:現場標有時間的物品;現場貨物的狀態和雙方的生活規則;實體檢查結果;現場動植物變化的規律性;現場調查材料。主要根據相關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尤其是案發時聽到的喊聲,打鬥聲是確定作案時間的直接參考條件。正確分析作案時間,對以後排隊有直接影響。

4.確定殺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手段和工具的壹般方法有:根據實體檢驗結果進行分析。通過對傷口的形態學分析和對現場相關工具殘留物的鑒定,確定了犯罪分子使用的兇器。要特別註意屍體上工具殘留物的提取和檢驗,為直接判定兇器類型尋找依據。

5.分析謀殺的主要情節。

通過痕跡分析,可以推斷出罪犯是如何接近被害人的;用什麽工具打破障礙;殺害受害者的兇器是什麽?罪犯首先做了什麽,他正在做什麽。而且通過現場痕跡、物證、物品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血液及其分布;血液與身體傷痕的關系等。判斷謀殺的主要情節。

6.分析罪犯的個人特征。

對罪犯的描寫包括很多方面:壹是對犯罪嫌疑人個人特征的描寫;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條件;第三,罪犯的技能條件;第四是罪犯的動機和心理狀況。每起命案的罪犯特征都不壹樣。在分析時,既要找出規律特征,又要註意犯罪分子特有的犯罪條件,這往往是案件偵查的突破口。分析的主要依據是:證人提供的罪犯形象;殺人和處理屍體的手段和方法;現場遺留物和作案工具;現場的痕跡等等。

(3)命案偵查方式和切入點的選擇。

所謂偵查方式的選擇,就是偵查方式、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選擇。如何選擇偵查方式,直接關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質量。殺人案件情節不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況差異很大,不可能選擇相同的偵查方法。通常有三種方式:

1.從事人體調查。這種方式是指犯罪性質明確,殺人事實發生後立案,從已有的犯罪事實中認定行為人的偵查方式。它是以已經發生的殺人案件為對象,從勘查現場、勘驗現場、研究犯罪現場的各種情況入手,以犯罪事實為依據,從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中追尋犯罪動機,進而找到作案人的方法。這種偵查方式多用於當前命案和尚未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命案偵查中。

2.從人到事的調查方式。本辦法是指涉嫌犯罪但具體犯罪情節不明確,由人立案,從具體犯罪嫌疑人處查明犯罪事實的偵查辦法。它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為對象,從偵查發現某人有重大犯罪嫌疑或作案跡象入手,從而查明犯罪侵害的對象、作案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或正在預謀的犯罪行為,進而采取各種措施或獲取證據來破獲案件。

3.從事物到人的調查方式。這種方式是指在特定微量物證的基礎上,尋找與之相關的人的偵查方式。在壹些殺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會在犯罪現場留下壹些物品、工具、痕跡等物證,這些物證與作案人密切相關,應當作為偵查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依據。如果某些盜竊殺人案件具有明顯的贓物特征,可以通過控制贓物出售或從非正常經濟和來源不明的資金中找到犯罪嫌疑人。

所謂偵查突破,是指偵查渠道建立後,從最有利的線索著手破案的措施。具體來說,壹般殺人案件偵查的突破點是:從現場遺留物和屍體上的粘連入手;從殺人動機入手;從內部人提供的罪犯外在形象開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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