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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制度的引入與發展

證券監管體系概述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權責劃分的方式和組織體系,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系的有效性和規範性是證券市場連續性和穩定性的重要基礎。壹國證券監管體系的形成是由該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和證券市場的發達程度等諸多因素決定的。

證券監管制度是整個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同國家的證券監管制度因對證券市場和證券監管手段功能認識的差異和法律傳統的差異而不同,並隨著證券市場的進步和變化而不斷完善。中國的證券監管體制也進行了改革,特別是證券法修改後,證券監管體制的完善將更加迫切。

傳統的證券監管制度模式和進程是按照監管主體進行分類的。證券法傳統研究習慣將各國證券監管制度模式分為集中監管、自律監管和中間監管三類。

1.集中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政府部門或立法機關直屬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而各種自律組織,如證券交易所和行業協會,只起輔助作用。集中統壹監管模式以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為代表。

2.自律模式。自律模式有兩個特點:(1)通常情況下,證券市場的經營管理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而是通過壹些間接的法律法規來約束證券市場的行為;(2)沒有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但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自律監管。英國是自律模式的典型代表。

3.中間監管模式。中間模式是介於集中和自律之間的模式,既強調集中統壹的立法監管,又強調自律管理,可以說是集中和自律模式相互協調滲透的產物。中間監管模式有時被稱為層級監管制度,它包括二級監管和三級監管兩種類型。二級監管是指中央政府和自律機構的監管;三級監管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自律機構的監管。德國是中間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意大利、泰國、約旦等國也采用這種監管模式。

在過去的20年裏,隨著金融全球化、電子交易和資本跨境自由流動的進步,證券交易日益突破國界和時區的限制,在全球網絡交易方面取得了進展。隨之而來的是證券市場的連橫整合,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金融的混業經營,使得證券市場的危機愈演愈烈。因此,各國在開放國內市場、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的同時,逐漸加強了對本國證券市場的監管,尤其是政府對市場的控制,自律監管逐漸弱化。比如壹向以自律為主的英國,為了更好地控制市場危機,於1997成立了金融服務管理局,實施全面監管,並再次修改法律,制定了《2000年金融服務與金融市場法案》,規範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的監管目標。

中國證券監管制度的演進與中國經濟體制的進步是同步的。中國證券管理體制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從幼稚到成熟的發展過程。

(1)財政部獨立管理階段(1981年-1985)

在這個階段,證券的形式是國債。其發行由財政部組織管理,而且由於計劃體制的影響,國人普遍缺乏投資的觀念和熱情,所以國債的發行必須通過行政攤派來實現。

(2)人民銀行主管的關鍵階段(1986 -1992 10個月)

這壹階段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體的證券監管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中國證券市場的階段,是中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的階段。

(3)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主管階段(1992 10-1998 8月)

(四)中國證監會主管階段(1998至今)

1998是中國股市發展史上非常重要的壹年。重點有兩點:壹是根據6月1997 11中央金融工作決定,國務院對我國證券監管體制實施重大改革:(1)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其原有職責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2)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實行直接領導,即原省級人民政府證券監管辦公室或證監會不再是省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人、財、物均由中國證監會統壹領導,部分省會城市的原證券監管辦公室或證監會並入省級證券監管辦公室,實行垂直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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