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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互聯網對於信息傳播的時效性、數量性、規範性、深度性等特征。

自互聯網登陸中國以來,中國市政府頒布了三部關於互聯網信息傳播的法律法規。壹個是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另壹個是2000年10月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出版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而第三個卻是,今天回頭看這三個法律法規,會發現壹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最早的法律法規是最符合現代社會和互聯網本身發展的科學法律,也因此是最適合互聯網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規。相對而言,最早由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概念最清晰、操作性最強的壹部法律。這部法律的可取之處在於,該區提供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種互聯網信息服務,規定了提供這兩種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具備的條件,確定了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的管理辦法,同時劃定了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九個禁區。法律並沒有對信息或者互聯網信息進行界定,因為無論是什麽樣的網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都是在提供信息服務,界定這個概念將毫無意義。2000年6月7日,165438+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管理暫行規定》,明顯是在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其9個禁區照搬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無異於床臺重疊、重復建設。不同的是,它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管理下,增加了新的備案審批權限。為了解釋這壹新權威的合理性,它創造了壹個意義模糊的關鍵概念,即“新聞出版業務”。什麽是「發布新聞」?該規定指出,“本規定所稱發布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發布、轉載新聞”。這個概念的模糊性在於對新聞與信息的關系缺乏專業的理解。新聞是信息的壹部分,是最近事實變化的信息。因此,無論任何網站發布的關於某壹方面近期事實變化的信息,都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稱之為新聞,無論其文字是否具有大家通常認同的新聞“倒金字塔”結構;過去被視為新聞的東西,經過壹定時間後,無論其文字來源或是否具有“倒金字塔”結構,都只能被視為“舊新聞”或信息。如果壹個網站發布、轉載過了期限的“新聞”,或者某方面最近發生變化的“信息”,算不算“新聞發布業務”?另外,時效是相對的,每個人對什麽是“過期”或者“最近”的理解都不壹樣。而且,對於不同的信息內容,人們對處方會有不同的感受。那麽,如何確定什麽是“發布新聞業務”?如果不能確定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整個法律就失去了合理性。但在實踐中,該規定所稱的通過互聯網發布、轉載新聞,是指那些具有新聞倒金字塔結構的文字,往往是由具有新聞采寫權的大型網站或紙媒發布的。但是,如果這個規定中所說的“通過互聯網發布、轉載新聞”的立足點在於“倒金字塔”式的新聞格式,顯然是荒謬的,很多網站可以通過改變文字格式來發布真實的新聞,從而規避這個規定的管理。如果法律要禁止或規範網絡轉載行為,那麽就沒有必要創造壹個不倫不類的“發布新聞業務”的概念。而且對網絡轉載行為的規範和管理,應該屬於知識產權管理的範疇。在不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網站為什麽不能轉載大型網站或擁有新聞采寫權的紙媒發布的文字?更何況大型網站或有新聞采編權的紙媒發布的文字,大多是國家法律認可的法律文本。在不違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廣泛傳播此類文本,將增加公民對信息的可及性和可及性,滿足公民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不同風格的信息需求,是有益而無害的。為什麽要用法律法規來限制它的傳播?所以縱觀整個《互聯網網站經營發布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可以說是毫無可取之處。它的頒布,無非是在荒謬的基礎上人為地給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制造壹些權力,增加這個部門工作人員的腐敗動機。事實上,對於轉載大型網站或有采寫新聞權的紙媒發布的文字這種意義上的新聞管理和規範,這部法律所能發揮的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目前大多數網站並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發布、轉載新聞”的資格和權限,但這些網站大多不得不依靠“發布、轉載新聞”來增加知名度。事實上,各級行政部門已經默認了這種情況的合理性,只是法律像達摩克利斯之劍壹樣懸在這類網站的頭上。這把劍何時會落到哪個網站的頭上,往往取決於這個網站是否給政府帶來“麻煩”,或者與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關系如何。自然大家都很清楚這種關系是靠什麽來維系的,這裏就不需要陳述了。從上面的討論可以得出壹個結論,那就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於2000年10月7日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發布新聞管理暫行規定》應該廢止——它要麽是壹個摑耳光的規定,要麽是壹些政府部門用來奪權的規定。至於2005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核心概念是新聞信息服務,這是壹個相當寬泛和模糊的概念——這裏的新聞和信息是否並列或偏頗,即是否指新聞信息服務或新聞和/或信息服務。我們在這裏會理解為後者。如上所述,幾乎所有的網站都在發布新聞或信息,即向公眾提供“新聞信息服務”。但在該法第二條中,“新聞信息”被簡化為“時政新聞信息”。這部法律的另壹個概念基礎是“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的二分法。在互聯網出現之前,“新聞單位”和“非新聞單位”確實有明確的界限,這種二分法是合理的。但互聯網的出現模糊了這壹界限,因為任何網站都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對外提供了“新聞信息服務”。實際上,這種二分法將報紙、廣播、電視等擁有傳統大眾傳媒的單位視為“新聞單位”,將所有運營網站的部門排除在外,這其實是非常不科學的。這部法律確立的,實際上是政府在互聯網“時政新聞信息”撰寫、發布、傳播中的壟斷地位,因為根據這部法律,只有“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的中央新聞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 以及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直屬的新聞單位,都可以申請成為具有“發布已刊播內容以外的新聞信息,提供政論公告欄服務,向社會公眾發送政論傳播信息”權限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機構——顯然,只有政府直接控制的“新聞單位”才有這個資格。 互聯網的出現降低了信息生產和傳播的成本,增加了公民對信息的可及性和可用性,增強了公民與政府之間的議價能力和博弈能力,推動了中國社會政治民主化的進程。對於互聯網信息發布和傳播的管理和立法,其目的本應是進壹步降低有利於社會發展進步的有益信息的生產和傳播成本,而增加阻礙社會進步或對社會有害的信息的生產和傳播成本。以此標準來看,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顯然是目前我國互聯網信息傳播管理的最佳法規。然而,2000年10月7日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站出版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因其概念混亂。至於2005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通過提高準入門檻,從法律上確定了政府對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時事新聞信息”生產和傳播的壟斷地位,大大增加了公民輿論監督政府的成本,使網絡在壹定程度上成為政府控制的輿論制造系統。但由於互聯網是壹個去中心化的媒體,具有“中心無處不在,邊緣無處不在”的特點。與大多數傳統媒體不同的是,在互聯網上,信息源和信息發布的權力是分散的。誰來發布信息,什麽時候,在什麽空間,以什麽方式發布,誰會是這個信息的接受者,這個信息會對接受者的思想或行為產生什麽影響等等,這些都充滿了不確定性;此外,網絡上的信息以驚人的速度不斷更新和擴散,監控力量和監控人員的註意力在每個更新和擴散的節點上積累和停留的時間是有限的和暫時的。這些特點大大增加了政府在互聯網上發布監控信息的成本,甚至無法進行有效監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試圖讓互聯網成為政府控制的輿論制造系統註定要失敗。從成本效益或有效性的角度來看,該法的壹些條款應該修改,甚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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