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出口商品質量,是指根據國際標準、中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對外貿易合同,對出口商品的質量、規格、性能、安全、衛生等特性的要求。第三條凡在我省從事出口商品生產、儲存、運輸和裝卸的企業(含個人,下同)、供應商(含個人,下同)、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和出口商品質量檢驗監督部門,必須遵守商檢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第四條遼寧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所屬地區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部門)負責本地區出口商品的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的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商檢機構做好出口商品的質量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從事出口商品生產、儲存、運輸和裝卸的企業、供應商、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及其質量檢驗機構,必須接受商檢機構對出口商品質量的檢驗、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檢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商檢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第二章生產企業和供貨方的質量責任第七條生產列入國家質量許可證目錄的出口商品的企業,必須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質量許可證,經商檢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生產。第八條生產、儲存出口食品的行業必須向商檢機構申請註冊,經批準後,方可生產、儲存出口食品。
商檢機構收到企業註冊申請後,應對企業的衛生條件、檢驗能力和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註冊證書和批準文號。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供應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際標準、中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標準或者合同約定。
生產企業和供應商向外貿經營單位提供出口產品時,還必須提供出廠檢驗證明。第十條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符合國外用戶要求的出口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執行國際標準化組織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法規和標準。第十壹條生產企業和供應商應當對檢驗合格的出口產品實行批次管理。按同品種、同規格、同等級的要求確定產品批次,並在出廠檢驗合格證上註明批號。第十二條出口產品有外包裝的,必須在外包裝上標明商檢機構的檢驗標誌。
出口商品在運輸、裝卸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必須在外包裝上標明警示標誌和有關註意事項。第十三條對實行采購制度的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應與外貿經營單位簽訂購銷合同,明確規定用戶對產品質量的要求。
生產企業委托外貿經營單位代理出口的,必須簽訂代理協議,明確質量責任。第三章對外貿易經營單位的質量責任第十四條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在與外商簽訂貿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質量、包裝、檢驗等條款;外貿經營單位在簽訂國內購銷合同或代理協議時,應負責提供質量標準、檢驗標準或交易樣品。
根據樣品進行交易的,外貿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商檢部門對樣品進行檢驗,經雙方確認後,方可簽訂外貿合同。樣品由商檢機構簽字蓋章。第十五條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必須對代購或出口的貨物進行驗收,並逐批填寫出口貨物檢驗結果單。無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批次混亂或貨證不符的,應拒絕接收和收貨。第十六條對外貿易經營單位向商檢機構報驗的商品,除按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出廠檢驗證書、出口商品檢驗結果單和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第十七條由外貿經營單位購買的出口商品,經外貿經營單位驗收合格後,出口後因質量問題引起外商索賠的,由外貿經營單位負責外商索賠;對外貿易經營單位代為出口商品,由於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原因,導致出口商品不合格和對外索賠的,應當負責對外索賠,事後向質量責任企業追償。除非合同或協議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