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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的條件是什麽?

問題1:運輸條款和內容是什麽?我國進出口貨物大部分通過海運,在國外簽訂的進出口合同多為FOB、CIF、CFR合同。這類合同規定的裝運條款主要包括裝運日期、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裝運通知、裝卸時間、裝卸費率、滯期費和速遣費。

問題2:貨物運輸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壹)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時,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比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以按年、半年度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期限更長的運輸合同;其他車輛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如果國家有統壹的運輸合同文本,應當使用統壹的合同文本簽訂。1.按年、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明確以下主要條款:(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和住所;(2)交貨站和到達站的詳細名稱;(三)貨物名稱(運輸標的名稱);(4)貨物的性質(是否易碎、易燃或易爆...);(五)貨物的重量;(6)貨物數量(例如車輛類型、車輛數量、件數...);(7)運輸方式(零擔、快遞、聯運...);(八)收貨地點;(九)違約責任;(10)承擔費用;(11)包裝要求;(12)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問題3:合同中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什麽?從法律上講,合同的基本條款可以分為三部分:(1)效力部分①合同的開始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地址、日期和地址,以及對合同表示同意的詞語、合同名稱和編號等。(2)合同結束。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語言和文字、正本份數和雙方簽字。首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範圍和條件,稱為效力部分。如果在合同的開頭註明了訂立合同的時間和地點,則在法律上表明:第壹,除法律或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另有規定外,以該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適用的法律,在發生法律沖突的情況下,根據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合同的效力壹般應由合同成立地的法律確定。(2)權利義務這壹部分是合同的主要組成部分: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品質、包裝等。對於某些商品,應規定商品的生產國和制造商。②價格條款。合同中約定的標的單位、總價等條款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商品單位總是以貿易術語和特定的貨幣單位為基礎來表示的。比如鋁錠安特衛普港離岸價單價是每噸640英鎊乘以交易的貨物數量,就是總價。價格條款壹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價金額的交易條款、定價貨幣和交貨地點。③所有權保留條款。在收到現金付款之前,賣方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處置了賣方的貨物,買方仍以銷售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身份持有這壹收入,賣方有權獲得這壹收入。④裝運和保險條款。它主要規定了裝運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該條款主要約定了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保險種類、保險金額等。該條款的規定與所采用的貿易術語直接相關。⑤付款方式。指合同中關於買方支付貨款的條款。包括:支付工具、幣種、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以及賣家獲得貨款應提供的文件。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跟單信用證壹般用於付款,但托收也在某些情況下使用。⑥商品檢驗條款。指合同中與商品檢驗有關的條款,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方法、檢驗標準等。⑦責任條款。主要包括:a .明確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是不可抗力);b .說明因不可抗力導致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c .約定雙方應如何處理不可抗力事件(努力減少損失)。(8)適用的法律條款。上述條款是交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記錄的權利和義務,但這些協議不能涉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所有方面。通常情況下,合同的適用法律是在合同中規定的,比如本合同適用XX國的法律。(3)索賠和爭議的解決這壹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主要包括:①索賠程序;(二)提出索賠的期限;(三)提出索賠所需的文件;(4)索賠方式。如果索賠被駁回,當事人之間就會產生糾紛。在國際貿易中,當協商不成時,雙方壹般選擇通過仲裁來解決爭議。所以合同條款要明確約定是否去仲裁機構仲裁?或向xx法院提起訴訟。兩個選壹個。雙方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問題4: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包括哪些內容?_?銀行5年回復僅供參考:

1.國際運輸保險有三種:平安險、水漬險和壹切險。

簡而言之,平安險意味著不賠償單獨海損。投保被保險貨物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損失。因車輛滯留、沈沒、碰撞、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上述事故發生前後,海上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在裝卸過程中,壹件或多件貨物落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被保險人搶救貨物等發生的合理費用。

3 .水漬險

簡單來說就是平安險+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被保險貨物部分損失+11種附加險。

4.簡單地說,壹切險=平安險+水漬險。

無論全損還是部分損失,除了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約定的免責率外,保險公司都會對運輸途中損失的部分貨物進行賠償。

(11壹般附加險:1。盜竊和交付的無風險條款;2.淡水雨淋保險條款;3.短期保險條款;4.雜項和汙染險條款;5.滲漏保險條款;6.碰撞和破損保險條款;7.相聲保險條款;8.濕熱險條款;9.鉤損保險條款;10.包裝破損保險條款;11,生銹險條款。)

綜上所述,妳最好明白,水漬險是包括在其他保險範圍內的。

問題五:貨物運輸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條款?(2) 2.以托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2)發貨站、到達站和主管鐵路局;(三)貨物的名稱;(四)貨物的包裝、標誌、件數和數量;(五)運輸日期;(六)交貨期限;(7)運輸費用;(8)卡車的類型或數量;(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後,托運人應當做到:a .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貨物,支付運費和其他雜費;b .貨物必須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包裝和栽培。沒有統壹包裝標準的,應當按照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對貨物進行包裝,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c .托運人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根據有關運輸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前向承運人提交申請書、證明文件和運單,經雙方協商壹致後方可生效;d .收貨人收到承運人發出的提貨通知後,應當按時驗貨提貨。承運人要做到以下兩點:a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交貨,安全、準時地將貨物交付到目的地,通知收貨人收貨、提貨;b .將托運人委托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單據和收據安全交付給收貨人。

問題6:運輸合同的特點和類型是什麽?1.運輸合同的特征1。運輸合同主體的復雜性運輸合同的主體是運輸合同項下權利的持有人和義務的承擔者。運輸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壹般的合同主體,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這是由運輸合同的特點決定的。運輸合同的主體包括承運人、旅客、托運人和收貨人。承運人是指提供運輸服務的壹方。凡取得運輸服務資格的企業和個人,均可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運輸生產活動。承運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專業運輸戶或者公民個人。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基本條件是應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為運輸合同的主體,既包括中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未成年人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成為運輸合同的主體,但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陪同出行或按規定委托承運人照顧。托運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貨物運輸的人。行李運輸的托運人是旅客,包裹運輸的托運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托運人。托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是貨主,也可以是貨主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貨物保管人。運輸合同的訂立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經承運人確認後成立。因此,托運人作為合同的主體,具有主動地位。收貨人是托運人指定的提取貨物的人。收貨人可以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有時是收貨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還有另壹個收貨人。收貨人作為運輸合同的受益人,也是運輸合同的利害關系人。承運人有義務通知收貨人,並在目的地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有要求交付貨物的權利,也有及時交付貨物的義務。2.運輸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運輸旅客或貨物的勞動行為,而不是旅客和貨物。旅客或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目的是利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完成旅客或貨物的位移,承運人的運輸勞務行為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同壹目標。因此,只有運輸勞務的行為才是運輸合同的客體。運輸合同的履行導致旅客或貨物的位移,並不創造新的使用價值。3.運輸合同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大多數權利和義務是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變更合同內容。對於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當事人不能協商。選擇性條款和提示性條款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的補充條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訂立合同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別強調當事人協議的作用。4.運輸合同形式的標準運輸合同壹般以標準合同形式訂立。所謂格式合同,又稱格式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內容和條件的格式,經對方當事人確認後,合同成立。由於格式條款是壹方提供的,很可能會侵害另壹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訂立格式合同的壹方規定了嚴格的義務,以保護另壹方的權益。運輸合同涉及面廣,為了手續簡便,各國基本都采用標準格式合同。旅客運輸合同壹般是通過售票訂立的。絕大多數貨物運輸合同也是格式條款,通過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5.運輸合同是壹種有償、雙重服務合同,承運人履行將旅客或貨物從壹地運送到另壹地的義務,從而給旅客或托運人帶來“位移”利益,他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支付報酬即運費的權利。承運人以運輸為業,以收取運費為盈利手段,旅客或托運人必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因此,運輸合同只能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壹旦訂立,雙方都有義務。承運人必須將旅客或貨物從壹地運輸到另壹地,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必須向承運人支付運費。雙方的權利.....> & gt

問題7:什麽是賽揚-FOT運輸條款?FOT是什麽意思?CY:英文全稱是CONTAINER YARD,意為集裝箱堆場,FOT:英文全稱是貨車上交貨(FREE ON TRUCK),意為卡車交貨(或“敞車交貨”)。CY-FOT運輸條款多用於陸地接壤、鐵路相連國家的分公司、代理商或辦事處,或買方出口國為其辦理出口手續。在FOT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入卡車車廂,並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壹切費用。CY-FOT運輸條款在業內多用於海運和鐵路或純鐵路運輸的貨物,尤其是發往俄國和中亞的貨物。發往該地區的貨物壹般通過海運到達轉運港(如俄羅斯的東方港/符拉迪沃斯托克),然後通過跨西伯利亞鐵路運輸或通過公路卡車運輸到目的地。(中海班達爾阿巴斯的CY-FOT延伸服務)對應於CY-FOT運輸術語,CY-FOT運輸術語,FOR和FOT有類似的含義,而FOR的意思是鐵路上交貨,意思是鐵路運輸和火車上交貨。在FOR下,賣方的義務是將貨物裝入火車車廂,並承擔將貨物裝入車廂所需的壹切費用。CY-FOT運輸條款的定義是承運人在裝貨港的集裝箱堆場接收整個集裝箱,並負責將其運至卸貨港,卸在皮卡車上。FOT運輸條款下買賣雙方的義務如下:賣方義務:1,供應符合買賣合同要求的貨物,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單據。2.根據鐵路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裝載,在鐵路需要交貨時,將貨物裝上鐵路局的接收車輛;按敞車規定交貨時,將貨物裝上鐵路敞車;3.貨物的壹切費用和風險均應承擔,直至裝載的貨車交由鐵路局保管,或貨物已交由鐵路局保管。4、遵守合同中關於包裝的條款。5.支付裝車或貨物送鐵路局保管所需的全部檢定費用(如質量檢定、計量、稱重、計數等)。6.立即通知買方貨物已裝船或已移交鐵路局保管。7.根據合同要求或行業慣例,向買方提供鐵路運輸單據壹式兩份(必須是清潔的)。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費用,協助買方獲得在原產國或裝運國可能獲得的出口、進口或經過其他國家所需的各種證書(文件)。買家義務:1。及時給賣家必要的發貨指令。2.賣方將貨物交付鐵路局保管時,按合同約定接收貨物並支付價款。3.從裝載的車皮交由鐵路局保管時起,或從貨物交付鐵路局保管時起,承擔與貨物有關的壹切費用和風險(如租用篷布,包括此租賃費)。4.承擔貨物出口應繳納的所有關稅和稅款。5.如果買方在壹段時間內保存了交貨指示和/或選定了裝貨地點,但未能在此期限內發出指示,則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方應承擔額外費用和貨物的壹切風險。但是,貨物應被正式歸入本合同項下,即貨物已被明確擱置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合同項下的貨物。6.支付獲得上述文件的所有費用,包括原產地證書和領事簽證費。

問題8: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包括哪些海運貨物保險條款?

壹.責任範圍

這種保險分為三種:平安險、水漬險和壹切險。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平安險

該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和洪水造成的全損或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推定全損時,必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托給保險公司。用駁船將保險貨物運進或運出海船時,每艘駁船所裝貨物可視為壹整批。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是不可避免的,或者恢復和修理受損貨物並將貨物運至原目的地的費用超過了貨物在該目的地的價值。

2.因擱淺、觸礁、沈沒、相互碰撞、與漂流冰或其他物體相撞、火災和爆炸事故而造成貨物全部或部分滅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擱淺、觸礁、沈沒、燒毀的情況下,貨物前後遭受了海上惡劣天氣、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壹些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過程中,壹件或多件整件貨物落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為采取措施施救、防止或減少保險責任貨物的損壞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不超過施救貨物的保險金額。

6.在避難港卸貨造成的損失和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中途港和避難港卸貨、倉儲、運輸貨物產生的特殊費用。

7.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合同中有壹項“船舶碰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貨方應賠償船舶的損失。

水漬險

除上述平安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人因惡劣天氣、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部分損失。

(3)壹切險

除上述平安險和水漬險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界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第二,排除責任

本保險不負責下列損失: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

(2)托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

(3)保險責任開始前,因被保險貨物質量低劣或數量不足而造成的損失。

(4)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和特性,以及市場價格下跌和運輸延誤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5)本公司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第三,責任的開始和結束

(1)本保險承擔“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離開保險單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地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運、陸運、內河和駁船運輸,直至貨物到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收貨人最後壹個倉庫或儲存地或被保險人用於分撥、配送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地。如果未能到達上述倉庫或存放地點,則為被保險貨物在最終卸貨港從海輪上卸下後60天。如果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要轉運到保險單上註明的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則在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當被保險人的貨物因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誤、繞道、強行卸載、重裝和重印,或承運人利用運輸合同授予的權力作出的任何海上變更或終止運輸合同而到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時,如果被保險人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支付額外保險費,本保險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應按下列規定終止:

1.如果被保險貨物在保險單所列目的地以外的目的地銷售,保險責任應持續到交貨時,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責任應持續到所有被保險貨物在卸貨港從海輪上卸下後60天。

2.如果保險貨物在上述60天內繼續運至原目的地或保險單載明的其他目的地,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下列義務辦理相關事宜。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履行規定的義務......> & gt

問題9: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裝運術語有哪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地點)和目的港(地點)、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費和發貨條款等。

壹、裝運時間

裝運期是銷售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就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終止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目前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指定具體的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時限,如“2003年3月期間裝運”,或規定每月和每季度裝運。這壹條款允許賣方有壹定的時間準備貨物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使用。

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的壹定時間內裝運。

如果規定“收到信用證後30天內裝運”。對於壹些外匯管制嚴格的國家和地區,或為買方專門制造的某些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能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以采用這種規定的方法。

3.近期裝運的壹般規定

這種方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期限,而是用“立即裝船”、“盡快裝船”等詞語來表示。因為國際上對這些詞沒有統壹的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應該盡量避免。

對裝船時間的規定要明確具體,註意船貨銜接,避免出現無船載貨或無船載貨的情況。

二。裝運港(地點)和目的港(地點)

裝運港是指貨物最初裝運的港口。裝運港壹般由出口商提出,經進口商同意後確定。目的港是貨物最終卸貨的港口。目的港由進口商提出,經出口商同意後確定。可能有壹個裝運港和壹個目的港,兩個或多個港口,以及壹個選擇港。

註意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不接受內陸城市作為裝運港或目的港;要註意裝卸港的具體情況;要註意國外港口是否有重名;選擇過多的港口並在同壹航線上等待是不可取的。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1)分批裝運

分批裝運,也稱分期裝運,是指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幹批或若幹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營銷、資金等條件限制的,可在銷售合同中約定分批裝運條款。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運輸單據表面已註明由同壹運輸工具裝運,按同壹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裝貨港、監管地或裝運地不同,只要運輸單據上註明的目的地相同,就不視為分批裝運。”公約還規定:“信用證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付款和/或分期裝運的,如有任何壹期未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和/或裝運,則該期及以後各期信用證無效。”受益人應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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