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郵政法》於2006年2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06年10月2日起施行。郵政法實施20多年來,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政正常工作、促進郵政事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郵政法的壹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第壹,郵政普遍服務是保障公民通信權利的基本措施。現行《郵政法》對郵政普遍服務的服務範圍和服務標準缺乏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的規範和保障措施不完善。第二,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國務院於2005年8月發布了《郵政體制改革方案》,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對現有的“政企合壹”的郵政體制進行改革。現行《郵政法》的壹些規定需要相應修改。三是為適應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提高郵政服務質量、保障通信安全的新要求,需要充實和完善關於保障郵政服務質量、加強安全監管的規定。第四,針對快遞市場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增加法規來規範和促進其健康發展。修訂後的郵政法對現行郵政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共九章八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
首先,關於
維護和規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普遍服務是指以合理的資費和標準為中國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人人都可以享受郵政普遍服務,這是保障公民通信權利的壹項基本措施。國家有必要通過立法建立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基本制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使用郵政服務的基本需求。保障和規範郵政普遍服務是《郵政法》的核心內容。修訂後的《郵政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壹是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義務主體,規定國家保障郵政普遍服務,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郵政普遍服務義務。
二是明確了郵政普遍服務的業務範圍,包括信件、單件重量小於5公斤的印刷品、單件重量小於10公斤的包裹寄遞和郵政匯款。還明確規定,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
三是根據“政企分開”的原則,規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履行郵政普遍服務義務進行監督。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由政府制定,具體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四是為規範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行為,保證服務質量,在對郵政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郵政服務作出原則的同時,還從郵政企業營業時間、郵件投遞頻次、投遞時限、服務規範等方面對郵政普遍服務的質量保障作出了規定。同時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匯款查詢和損失賠償方式,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接受用戶監督。
五是為保障和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在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同時,還規定了國家保障和支持郵政普遍服務的措施,主要有:在財政支持方面,要求國家補貼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在郵政設施方面,規定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普遍服務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並對其建設給予支持;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撤銷;它還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收集和建設以及在居民住宅內設置信報箱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為郵件運輸提供便利方面,規定鐵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運送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企業投遞的郵件,並規定有郵政標誌的車船優先通行權。同時,為充分發揮地方對郵政普遍服務的保障和支持作用,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具體措施。
二、關於郵政營業場所的收集建設和信報箱的設置。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是郵政企業向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的基礎設施。針對壹些地方郵政營業場所被拆除後未妥善安排重建的問題,《郵政法》規定,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被征收的,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被征收的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建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針對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單位未按規定在居民樓內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導致居民延誤通郵的問題,《郵政法》規定,城市居民樓內未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寄的,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其他單位設置,所需費用由住宅樓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關於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分業經營
郵政普遍服務是保障公民通信權利的基本措施。即使在經濟不發達、郵政業務量小、提供郵政服務需要高成本的邊遠地區,郵政企業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和低資費水平,繼續為用戶提供郵政服務。為此,國家應當對郵政企業履行郵政普遍服務義務給予各種支持和保障,這是《郵政法》明確規定的。郵政企業從事的快遞、物流、配送等競爭性業務,應當按照市場競爭規則,與其他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公平競爭,以競爭促發展。正是由於郵政企業所從事的這兩類業務性質不同,前者需要國家包括財政補貼在內的特殊扶持措施。後者應該按照市場規則運作,不享受國家的特殊保護。這兩類業務要分開經營,分開核算。因此,《郵政法》明確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郵政企業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目前,從事快遞、物流配送、郵政普遍服務等競爭性業務的郵政企業分業設立、分業經營改革基本到位。
四、關於郵件丟失的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較低資費向所有用戶提供服務;同時,對普遍服務範圍內的郵件實行限額賠償。這是各國郵政法根據郵政普遍服務的特點做出的相同規定。修訂後的《郵政法》還規定,郵政企業對郵政普遍服務範圍內的給據郵件的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應當按照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所收取費用的三倍。但是,郵政企業對郵件損失的限額賠償並不是無條件的:壹是郵政企業應當向用戶支付保價費,保價郵件投遞的憑證郵件應當在保價額度內賠償;第二,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的,不受本法規定的最高賠償限額的限制。實踐中,用戶與郵政企業在郵件損失賠償問題上存在爭議,很多是由於用戶事先不了解掛號信損失賠償與保價郵件和非保價郵件損失賠償的區別,部分郵政企業沒有給用戶明確的提示和說明。針對這壹現象,為了更好地維護用戶權益,減少郵件損失賠償糾紛,修訂後的《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應當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說明其對提供給用戶的郵件的損失賠償責任;未盡此義務的郵政企業無權援引《郵政法》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規範和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思考
現行《郵政法》沒有關於快遞服務的規定。針對我國快遞市場從無到有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考慮到快遞業務直接關系到公民通信秘密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涉及國家安全,應加強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因此,修訂後的《郵政法》對快遞業務做了專門規定,包括:對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從資本規模、服務能力、安全措施等方面規定申請經營快遞業務的資格條件;規定快遞企業不得從事郵政企業專營的郵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它還規定,快遞企業應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郵政法》的這些規定為我國快遞企業的經營活動以及政府對快遞企業的監管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將對我國快遞業的健康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6.關於
外商不得投資國內信件快遞。
根據200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我國對外開放快遞業務的承諾,除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專營的服務外,根據1986年制定的現行《郵政法》的規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及國務院6月1995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管理條例》中規定,經批準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從事國際快遞業務,除個人信件外,我國境內信件快遞業務不對外商開放。 修訂後的《郵政法》的上述規定與中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是壹致的。這壹規定不會影響外商投資快遞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繼續從事除私信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和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不存在設置新的投資和貿易壁壘的問題。外商投資快遞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將繼續受中國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