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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規範經營行為,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是指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車輛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等運輸服務活動。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管理和經營以及經營服務對象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農機、工商、稅務、物價、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五條道路運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統壹管理、協調發展、平等競爭的原則,禁止不正當競爭。第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為客戶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第二章基礎管理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型、項目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技術、資金和專業人員資質。具體標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權限作出決定。

籌備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壹類客(貨)運站經營企業、公共汽車(電)客運和聯運企業,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程序審批或者報批。第九條符合相關資質條件的,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審批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和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經營。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合並、分立、變更經營範圍、轉讓營運車輛的,應當到原批準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進行年度檢驗,未經年度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第十二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管理道路運輸經營者新增和更新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第十三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應隨車攜帶。第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實行行業管理。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應當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駕駛證,並隨車攜帶。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管理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技術等級要求的,禁止其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第十七條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驗並簽署車輛二級維護記錄,查驗並簽署車輛技術等級,劃分車輛技術類型。

從事超長線路、高速公路和夜間班車運輸的客運車輛必須符合壹類車輛技術條件。其他車輛必須符合二類車輛的技術條件。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車輛應用技術規範使用車輛,並逐壹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保持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考核指標,指導和指引生產中各個環節、工種和崗位的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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