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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質量管理,保證鋼鐵產品質量,貫徹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和國家經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鋼鐵產品生產許可證由冶金部負責發放,其他部門、地區和單位不得重復發放許可證。第三條實行鋼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有資格生產該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有關部門不得安排生產計劃、供應原材料、動力和提供生產資金。第四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 .產品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部頒標準);

3.產品必須有正確完整的圖紙或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

4.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測試手段;

5.企業必須有能保證產品質量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計量檢驗人員隊伍,能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6.必須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第五條冶金部設有鋼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設在鋼鐵部),其職責是:

1.審查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監督檢查細則和考核辦法的執行情況;

2.審查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和批量實施計劃;

3.審核檢驗和測試單位;

4.接受企業申請,協助各專業司、局組織檢查評審;

5.明確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期限;

6.發放生產許可證;

7.生產許可證頒發和註銷爭議的仲裁和調解。第六條冶金部各專業司、局負責按產品(或產品類別)制定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負責擬定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和批量實施計劃;負責提出產品的檢驗和試驗單位,並組織實施檢驗和試驗;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接到申請後,負責組織檢驗檢測單位並吸收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的有關人員,嚴格按照制定的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對申請企業的有關產品和生產技術條件進行檢驗評價,寫出審查意見,然後報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第七條在冶金部鋼鐵司,技術質量部負責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相關工作,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由各專業部門履行。第八條冶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每年向國家經委提交申請審查發證的產品目錄、批量實施計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產品檢驗檢測單位名單。經國家經委批準後,統壹頒布實施。第九條根據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計劃,規定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期限。在此期間,所有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包括非冶金系統企業)都必須提出申請,到期後不再辦理。新建和轉產的企業可隨時申請,不受申請期限的限制。第十條申請時,應當如實逐項填寫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執行的相關標準、完整的技術指標測試數據和主要質量分析數據;

2.產品的生產工藝規範和生產設備的運行狀況;

3.產品的計量檢驗和試驗方法;

4.產品生產和計量檢驗員的技術構成;

5.全面質量管理。

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報送冶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壹份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第十壹條冶金部重點企業直接向冶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地方企業(包括非冶金系統企業)經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冶金廳、局審查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委簽署意見後,向冶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申請。冶金部收到企業申請後,將組織審查。對審查通過的產品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並報國家經委統壹公布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和產品名單。第十二條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審查不合格的,允許整改半年後重新申請。復試不合格者取消資格。第十三條根據不同產品的不同特點,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五年,具體有效期在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中規定。有效期從批準之日起計算。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後,企業繼續生產該產品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申請程序申請復審。審查合格後,確定延長有效期或重新頒發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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