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人員必須取得被審計單位的銀行對賬單,並根據對賬單審計基準日的存款余額填寫銀行確認函。
2.對於本會計期間新開、銷戶的銀行賬戶,需要調取相關資料,壹起發函,特別是發函到銷戶的原開戶行,確認是否有未入賬貸款。
3.銀行確認函應由審計員直接發送和接收。
4.對於銀行賬戶較多的企業,要了解賬戶較多的原因,防範其他可能的審計風險。傳統的銀行存款審計只關註銀行存款的期末余額,對銀行存款的流水關註不夠。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壹些資金流量較大的企業,可能存在壹定的風險。為了控制資金挪用的風險,需要檢查資金的流向,尋找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情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獲取當期所有銀行對賬單,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和專業判斷確定待查金額的下限。
2.用存款日記帳檢查限額以上的資金流動。如果沒有未入賬的資金收付未結清賬戶,借貸雙方肯定都會發生。因此,為了減少檢查工作量,可以只檢查日記賬中的貸方金額。
3.如果發現資金不入賬,要認真查找原因。可能的原因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出借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資金被挪用等。
(1)出借銀行賬戶常見於小型企業和特殊行業的企業,如建築。這種情況下,報表上通常先有壹筆基金收入,再有壹筆類似日期的基金支出,金額相同,往往以整數出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進壹步追查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必要時可以通過信函確認。需要查看相關銷售合同,了解是否屬於出借賬戶,或者收入是否未入賬。
(2)收入不入賬的情況在有避稅需求的企業中較為常見。這種情況下,報表上通常會出現壹筆資本收益,然後壹次性或分幾次轉出。在這種情況下,審計策略與上壹個基本相同。
(3)挪用資金多見於資金存量和流量較大、內部控制不完善的企業。壹般是對賬單上先付壹筆錢,然後壹次性或分幾次轉回。款項的支付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流向證券營業部等其他單位。如果審計人員發現這種情況,除了進壹步采取追查措施外,還應根據情況在必要時向企業主管人員報告情況。對於定期存款的審計,應足夠重視控制風險,特別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獲取存款證明原件,復印件無法替代。因為可能有壹些與存單相關的交易,在復印件上很難找到。
(1)定期存單的存期跨越審計基準日。被審計單位應先復印定期存單,然後在定期存單到期前提前支取現金,虛增收入或挪用貨幣資金從事其他非法業務。
(2)定期存單作為質押貸款的抵押物。墊底存單復印件,虛增收入或者挪用質押貸款所得貨幣資金,從事其他非法業務。
(三)存單的背書轉讓。將存單復印件墊底,虛增收入或者挪用轉讓所得貨幣資金,從事其他非法業務。
2.根據專業判斷,存款證明應通過信函或抽樣確認。信函和證書必須由審計人員自己管理。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判斷,確定抽樣比例。如果抽樣函有任何差異,必須找到原因,並確認所有信函。
3.註意存單的轉讓。用存款日記賬核對會計期間內存單的轉賬過程,以確認所有轉賬均已入賬。對於未入賬的轉賬業務,要關註其利息是否已入賬。如果難以逐壹檢查,則需要計算並發現不可接受的差異,追查原因,並根據業務協議提出管理建議。對未達賬項的審核是銀行存款審核的主要方面之壹,應根據未達賬項的具體情況進壹步核實:
1.銀行還沒有收到。要搞清楚這筆錢的來源和性質,必要時與合同核對,確認是否屬於應轉移的收入。特別是對於有避稅要求和會計期間利潤平衡要求的企業,對於銀行收取的大額款項,要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
2.銀行向企業無償支付。要搞清楚這筆錢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預提費用。對於長期未結清的賬戶,要保持足夠的專業敏感度,確認是否屬於挪用資金或相關違規行為。必要時可以向錢去的單位確認交易性質。
3.企業沒有向銀行付款。要搞清楚這筆錢的去向和性質,確認是否屬於虛擬轉移成本。必要時,可以向對方單位確認交易性質。
4.企業的收銀機還沒收。要搞清楚錢的來源和性質,特別要註意錢的真偽。必要時需要確認交易性質,以確認是否屬於虛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