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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項目審批條件

為引導鑄造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促進鑄造行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遏制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產能盲目擴張,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水平,增強我國裝備制造業整體實力,推動我國由世界鑄造大國向鑄造強國轉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最新的代工廠審批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新建施工單位應按規定申請審批:新建施工單位的設立,應按照《企業法》、《集體經濟管理法》、《宿遷市鑄造管理條例》的要求,向宿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2.要有專職機構負責審批:各省的代工廠要獨立審批,必須設置有審批權限的專職機構。3.審批機關應認真審核鑄造廠的審批材料:審批機關應認真審核鑄造廠的申請材料,包括施工單位的完整性、車間面積、車間鑄造能力、鑄造設備質量等。,確保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此外,為確保代工廠的投資更加規範有效,宿遷還將實施多項管理改進措施,包括推行質量管理體系、科學規範鑄造工藝、采用國際通行技術等。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宿遷還會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服務項目和鑄件質量,確保鑄造管理的規範化。

壹、建設條件和布局

(壹)鑄造企業布局和選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鑄造行業和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

(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壹級區)的鑄造企業不予認定;在ⅱ、ⅲ類區(ⅰ類區以外的其他區域),新(擴)建鑄造企業和原有鑄造企業的各種汙染物(空氣、水、廠界噪聲、固體廢物)的排放標準和處置措施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規定。

(3)新建(擴建)鑄造企業應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審批》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並通過項目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驗收。

二、生產流程

(1)企業應根據所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和批次,合理選擇低汙染、低排放、低能耗、經濟高效的鑄造工藝。

(2)不得采用粘土砂幹型/型芯、油砂型/型芯、七砂型/型芯等落後的鑄造工藝。

第三,生產設備

(1)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冶煉設備和精煉設備,如沖天爐、中頻感應爐、電弧爐、精煉爐(AOD、VOD、LF爐等))、電阻爐、煤氣爐等。爐前應配備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和熔融金屬溫度測量設備,並配備相應的有效通風、除塵、排煙設備和系統。

(2)鑄造用高爐應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鑄造生鐵企業認定標準和條件,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

(三)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等設備。采用砂型鑄造技術的企業應配備舊砂處理設備。各類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再生)≥60%,呋喃樹脂自硬砂(再生)≥90%,堿性酚醛樹脂自硬砂(再生)≥70%,粘土砂≥95%。

(四)企業或產業集群、工業園區應具備與其生產能力和質量保證相匹配的實驗室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5)落砂和清理工序應配備配套的隔音降噪和通風除塵設備。

(6)現有鑄造企業沖天爐熔化速度應大於3噸/小時,無芯工頻感應爐和0。25噸及以上鋁殼無磁軛中頻感應爐,鑄造用燃油加熱爐;新建(擴建)鑄造企業沖天爐熔化速度應大於5噸/小時,不得使用鑄造用燃油加熱爐。

四。企業規模(生產能力/產值)

(壹)現有生產鑄鐵件、鑄鋼件、鋁合金件、銅合金件、離心球墨鑄鐵管和離心灰鑄鐵管的鑄造企業,其鑄件年生產能力根據所在地區和鑄造材料,不得低於所要求的噸位或產值(見表1)。

(2)表1所列除鋁合金、銅合金以外的有色鑄件[鑄造材料“其他(有色)”不低於所需產值(表1所列)。

(3)二類、三類地區新建(擴建)鑄造企業根據所在地區和不同鑄造材料、工藝,年生產能力不得低於所需噸位或產值(列於表1)。

動詞 (verb的縮寫)產品質量

(1)鑄造企業應按照GB/T19001-2008(或ISO/TS16949)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有獨立的質量管理和監控部門、專職質量監控人員和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2)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和內在質量(成分、金相組織、性能等。)應符合產品規定的技術要求。

不及物動詞能耗

(壹)企業應按照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體系。

(二)新建或擴建的鑄造項目需要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3)企業主要冶煉設備應滿足要求的能耗指標(見表2~表6)。

(4)企業噸鑄鐵綜合能耗≤0。44噸標準煤;噸鑄鋼綜合能耗≤0。56噸標準煤。

七。環境保護

灰塵、煙霧和廢氣

生產過程中的粉塵、煙塵等廢氣應進行收集和凈化,廢氣排放應符合《工業窯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996)的要求;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惡臭排放應符合《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65438

(2)廢水

根據排放方向,應滿足《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3)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企業廢砂、廢渣等固體廢物應按照GB18599-2001《壹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進行貯存和處置,並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部門的要求。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法律法規分類收集在標準化的分類收集容器(罐、場)中,交由具有相關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無害化處置。

(4)噪音

為完善噪聲控制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5)環境管理

企業應按照GB/T24001-2004標準建立環境管理體系。

㈥清潔生產

支持和鼓勵現有鑄造企業積極開展清潔生產,依法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大力推廣清潔生產技術,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八。職業健康安全和勞動保護

(壹)企業應制定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有效運行。

(2)企業應按相關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防塵、護耳等)。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應進行定期體檢,體檢率為100%。

(3)企業應符合《鑄造車間防塵技術規程》(GB8959-2007)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等相關標準,配備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噪聲等職業危害的預防措施,並配備必要的處理設備。

(4)企業應按照GB/T 28001-2011標準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九、人員素質

(壹)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理化檢驗和無損檢測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具有相應資質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持證率為100%。

(二)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培訓計劃,定期開展管理、技術、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培訓率達到98%以上。

X.監督和管理

(壹)鑄造企業可按照本準入條件的規定申請準入認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準入條件組織對申請準入認定的鑄造企業進行審查;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抽查,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以公告形式向社會發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區已申報準入的鑄造企業進行初審,並對已申報準入的鑄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進入市場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XI。補充條款

(1)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中國(臺灣省、香港、澳門除外)所有鑄造企業(含車間)。

(2)當本準入條件中引用的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最新版本。

(3)本準入條件將根據我國鑄造行業的發展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布。

(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不執行已公布的產能置換計劃、違規增加產能的企業,將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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