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開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具有中醫資格證書,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科)中醫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3)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開中醫診所需要什麽條件?
中醫診所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運用中醫和針灸、拔罐、按摩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配藥、煎藥等中醫服務。中醫的治療率挺高的。
A.人事部門
1,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註冊執業滿3年,身體健康;
(2)持有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依法註冊執業,身體健康。
2、開展中藥飲片調劑活動,至少有1名合格的中藥飲片技師。
B.房屋
1.房子相對獨立;
2.診療區域布局合理,符合衛生布局和流程;
3.設置至少壹個等候區和壹個參觀區;
4、該區域符合功能要求,並根據不同診療範圍應滿足以下條件:
(1)開展中藥材、中成藥的調劑服務,服務區域應相對獨立;
(2)開展中醫非藥物治療,應設置獨立的治療室。
C.裝備
1.基本設備:診斷臺、診斷椅、脈沖枕、紫外線消毒設備、汙物桶等。
2、有與診療範圍相適應的其他設備(包括中醫診療設備)。
3、有國家制定或批準的各種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能在書中查閱。制定感染控制制度與流程,中醫技術操作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感染預防與控制的相關規定。
第三,法律依據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章案件準備
第四條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向擬舉辦診所的縣級中醫部門備案後,方可執業。
第五條中醫診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開辦中醫診所,應當具有中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三年,或者具有中醫(專科)執業資格證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診所主要負責人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環境保護和消防的有關規定;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或者舉辦中醫診所。
第六條中醫診所應當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壹)《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
(二)中醫診所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
(四)中醫診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和診所周邊環境的說明;
(6)火災應急預案。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中醫診所的,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其他組織代表的身份證明。
第七條備案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備案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並當場頒發《中醫診所註冊證》;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國家逐步推進中醫診所管理信息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網上申請備案。
第九條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顯著位置公示《中醫診所註冊證》和衛生技術人員信息。
第十條中醫診所人員、姓名、地址等實際設置應與《中醫診所登記證》記載壹致。
中醫診所的名稱、地點、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技術等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備案機關辦理變更事項的備案。
第十壹條禁止偽造、出售、轉讓、出借《中醫診所登記證》。
第十二條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技術開展診療活動,加強診療行為、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遵守中醫藥防治技術相關感染的相關規定。
中醫診所發布醫療廣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禁止虛假、誇大宣傳。
第十三條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頒發中醫診所備案證明之日起20日內,在其政府網站上公開本轄區內備案的中醫診所信息,便於社會查詢和監督,並及時將本轄區內中醫診所備案信息報送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記錄項目,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