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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傳承和弘揚自治縣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湖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宜昌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自治縣各族人民代代相傳、作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以《獨角灣故事》為代表的傳統口頭文學及其載體方言;

(2)音樂、舞蹈、曲藝、傳統藝術、書法、戲劇、雜技,以長陽民歌、土家族唱葉兒、南曲為代表;

(3)以西蘭卡普、九老、十八匠為代表的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歷法;

(4)以土家族婚俗、林俊節為代表的傳統禮儀、節日等民俗;

(5)以高蹺馬、過山車、博彩加等為代表的傳統體育娛樂項目;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註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第四條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相關事宜。完善工作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落實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監督檢查。第六條自治縣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承擔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具體工作。

自治縣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代表性項目保護、代表性傳承人補助、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等相關經費。,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八條鼓勵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保存工作。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保存。第九條自治縣對保護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自治縣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縣統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系統,對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動態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存環境和保護狀況,建立檔案和相關數據庫。第十壹條自治縣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反映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壹定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名錄進行保護,並按規定向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列入國家、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對瀕危、具有重大價值、客觀生存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即將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通過建立文字、圖片、視聽資料檔案等方式,及時進行搶救和保護;在保持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傳承性的基礎上,將具有良好生存狀態、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生產、流通和銷售轉化為文化產品,進行生產性保護。第十二條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和科學價值;

(三)在當地傳承三代以上,傳承譜系清晰,具有活體存在的特征;

(四)具有鮮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並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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