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充分認識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長期以來,中醫和西醫相輔相成,協調發展,肩負著維護和改善人民健康的重任,這是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特點和顯著優勢。中醫藥臨床療效確切,具有獨特的預防和保健功能,治療方法靈活,費用相對低廉。特別是隨著健康觀念和醫學模式的改變,中醫藥越來越顯示出獨特的優勢。中醫藥作為中華民族的瑰寶,蘊含著豐富的哲學思想和人文精神,是中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對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全球化、科技進步和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中醫藥發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中醫藥特色優勢逐漸弱化,服務領域趨於萎縮;老中醫專家的許多學術思想和經驗沒有傳承,壹些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瀕臨失傳,中醫理論和技術方法創新不足;中藥發展不協調,野生中藥資源遭到嚴重破壞;中醫藥發展基礎條件差,人才匱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支持和促進中醫藥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中醫藥工作,開創中醫藥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局面。
二、中醫藥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把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作為中醫藥工作的出發點。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促進繼承和創新,豐富和發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促進中醫藥協調發展,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務。
(2)基本原則。堅持中西醫並重,把中醫和西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繼承與創新的辯證統壹,既要保持特色優勢,又要積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堅持中西醫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堅持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醫療衛生、科研、教育、產業、文化全面發展;堅持政府支持的作用,動員各方面力量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發展中醫藥和預防保健服務
(壹)加強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區域衛生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包括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機構)。大力加強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醫科建設,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中醫藥服務。積極推進中醫藥適宜技術在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應用。通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我們將進壹步加大公立中醫醫院的改造和建設力度。有條件的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設立中醫科和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人員、基本中醫診療設備和基本中藥,基本實現每個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都能提供中醫藥服務。加強中醫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研究制定中醫常規診療、入院標準、用藥指南、臨床診療路徑、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標準等技術標準和規範,促進中醫醫療機構治療疾病、規範診療、合理用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培養和培訓壹批知名醫院、科室和醫生。推動中醫藥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
積極推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多元化的格局。鼓勵符合條件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開辦中醫診所。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險、科學研究、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方面享受與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在服務準入、監督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
(2)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預防保健中的獨特優勢,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積極將中醫藥方法和技術用於疾病預防控制。推動中醫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設立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制定中醫預防保健服務機構、人員準入條件和服務標準,加強指導和管理。
第四,促進中醫藥的繼承和創新
(壹)做好中醫藥的傳承工作。開展中醫古籍普查登記,建立綜合信息數據庫和珍貴古籍名錄,加強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歷代醫家醫案,研究其學術思想、技術方法和診療經驗,總結中醫藥重大學術創新規律。依托現有中醫藥機構,成立了壹批名老中醫專家學術研究室,系統研究他們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整理和研究中醫藥制藥技術和經驗,形成技術規範。挖掘和整理民間醫藥的知識和技術,加以總結和利用。
(二)加快中醫藥科技進步和創新。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科技創新體系、評價體系和管理體系,改革創新項目組織管理模式,整合中醫藥科技資源。推進中醫藥研究基地特別是國家級和省級中醫藥臨床研究基地建設。支持中醫藥科技創新,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診療技術和療效評價的系統研究,推進中藥新藥和中醫藥診療儀器設備的研發,加強重大疾病的聯合研究和中醫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防治。實施中醫藥科研項目、科技成果評審同行評議制度。
五、加強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1)改革中醫院校教育。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中醫藥事業的需要,有計劃地發展中醫藥高等院校教育。調整中醫藥高等教育結構和規模,堅持以中醫藥專業為主體,按照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教學,加強中醫藥基礎理論教學和基本實踐技能訓練。選擇部分中醫院校開展中醫臨床本科生招生培養改革試點。加強中醫藥職業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養。國家支持建設壹批中醫藥重點學科、專業和課程,重點建設壹批中醫藥臨床教學基地。
(二)完善中醫藥師徒制和繼續教育制度。總結中醫藥師徒教育經驗,制定師徒教育標準和相關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師徒教育模式,豐富中醫藥人才培養的方式方法。落實名老中醫專家培養與專業學位授予掛鉤政策。妥善解決合格教師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相關問題。完善中醫藥繼續教育體系,健全繼續教育網絡。
(三)加快中醫藥基礎人才和技術骨幹的培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積極探索為農村培養中醫藥人才的措施。鼓勵基層中醫藥人員參加學歷教育和符合條件的中醫人員帶徒。探索中醫多點執業的方法和形式。把農村有壹技之長的人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制定實施中醫藥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幹培養計劃,造就新壹代中醫藥領軍人才和壹大批中青年名老中醫。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培養壹批中西醫結合人才。對基層醫生開展中醫藥基礎知識和適宜技術培訓。
(四)完善中醫藥人才評價體系。制定體現中醫藥特色的中醫藥專業人員水平和能力評價標準,改進和完善衛生專業人員資格考試中中醫藥專業人員的考試方法和標準。建立中醫藥專業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中醫藥行業特定工種技能鑒定。建立政府表彰和社會表彰相結合的中醫藥人才激勵機制。
六、提高中醫藥產業發展水平
(1)促進中藥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加強中藥資源的保護、研發和合理利用。開展全國中藥資源普查,加強中藥資源監測和信息網絡建設。保護藥用野生動物資源,加快種質資源庫建設,在藥用野生動物資源集中的地區建設保護區,建立壹批繁育基地,加強珍稀瀕危物種保護、繁育和替代研究,促進資源恢復和增長。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建設道地藥材繁育體系和中藥材種植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基地,開展技術培訓和示範推廣。依法合理規範和監管中藥原料出口。
(二)現代中藥產業和商業體系建設。加強中醫藥產業發展的統籌規劃,制定有利於中醫藥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組織實施現代中藥高技術產業化項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整合中藥企業優勢資源,建設現代中藥產業制造基地和物流基地,打造壹批知名中藥生產流通企業。加大對中醫藥行業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支持和保護力度。優化中藥產品出口結構,提高中藥出口產品附加值,支持中藥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3)加強中藥管理。完善中藥註冊管理,充分體現中藥特色,努力提高中藥新藥質量和臨床療效。推進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實施,加強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生產質量和流通環節監管。加強醫療機構中藥飲片使用和中藥制劑配制的管理,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發應用特色中藥制劑。
七、加快發展民族醫藥。
加強民族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建設,改善醫療條件,滿足民族醫療服務需求。加強民族醫藥教育,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民族醫藥人才素質。完善民族醫藥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加強民族醫藥傳承和科學研究,支持重要民族醫藥文獻整理、註釋和出版,開展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單方研究,篩選和推廣壹批民族醫藥適宜技術。建設民族醫藥研發基地,促進民族醫藥產業發展。
八、繁榮和發展中醫藥文化
將中醫藥文化建設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加強中醫藥文物古跡保護,做好中醫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加大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保護力度,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創造良好條件。推進中醫藥機構文化建設,弘揚行業傳統職業道德。開展中醫藥科學文化普及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加強中醫藥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打造中醫藥文化品牌。加強輿論引導,營造全社會尊重和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關心和支持中醫藥發展的良好氛圍。
九、向世界推廣中醫藥
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的傳統醫藥活動,進壹步開展與外國政府的中醫藥交流與合作,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擴大中醫藥服務貿易。將中醫藥納入中國對外援助和政府合作項目。加強中醫藥知識文化宣傳,促進國際交流。
十、完善中醫藥發展的保障措施。
(壹)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醫療衛生事業和醫藥產業發展要求,編制並實施國家中醫藥中長期發展專項規劃。充分發揮中醫藥工作部際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中醫藥工作的統籌協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中醫藥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問題,認真落實各項政策措施。
(2)加大對中醫藥的投入。各級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重點支持中醫藥服務發展、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中醫藥人才培養。落實政府對公立中醫醫院的投資傾斜政策,研究制定有利於公立中醫醫院發揮中醫藥優勢的具體補助措施。完善相關財政補助政策,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中醫藥提供適宜技術和服務。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支持中醫藥事業。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價格,充分體現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
(三)醫療保障政策和基本藥物政策應當鼓勵中醫藥服務的提供和使用。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機構範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醫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報銷範圍。按照中西醫並重的原則,合理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中藥品種,在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價格制定、臨床應用、報銷比例等方面充分考慮中醫藥特點,鼓勵使用中藥。
(四)加強中醫藥法制建設和知識產權保護。積極推進中醫藥立法進程,完善法律法規。加強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完善中醫藥專利審查標準和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研究制定中醫藥知識保護名錄,逐步建立中醫藥知識專項保護制度。加強中藥道地原產地保護,將中藥道地優勢轉化為知識產權優勢。
(五)加強中醫藥行業管理。加強中醫藥行業統壹規劃,根據中醫藥自身特點和規律進行管理。推進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綜合統計體系。推進中醫藥標準化,建立標準體系,推動中醫藥標準向國際標準轉化。嚴格監管中醫藥執法,嚴厲打擊假冒中藥名義非法行醫、發布虛假違法中醫藥廣告、制售假冒偽劣中藥等行為。加強地方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強化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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