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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圖書館發展,發揮公共圖書館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傳承人類文明,增強文化自信,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向公眾免費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社會教育的公共文化設施。

前款所稱文獻信息包括圖書、報紙、音像制品、縮微復制品和數字資源。第三條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以促進、引導和服務全民為重要任務。

公共圖書館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繼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建設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自有資金興辦公共圖書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第五條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公共圖書館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公共圖書館管理相關的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捐贈方式參與境內公共圖書館建設。第七條國家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公共圖書館的發展。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在公共圖書館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的應用,提高公共圖書館的服務效率。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圖書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法保護和利用文獻信息。

征集的文獻信息屬於文物、檔案或者國家秘密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遵守有關文物保護、檔案管理或者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第十二條對公共圖書館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建立第十三條國家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布局,加強固定圖書館、流動服務設施和自助服務設施建設。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鎮(街道)、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館,為城鄉居民服務。第十五條設立公共圖書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章程;

(二)固定的館址;

(三)建築面積、閱覽座位、文獻信息和與其功能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與其職能和收藏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穩定的運行經費來源;

(六)安全設施、系統和應急預案。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章程應當包括名稱、館址、辦館宗旨、業務範圍、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終止程序、剩余財產處置方案等事項。第十七條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文獻館藏概況、主要服務內容和方式。第十九條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專業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其功能、館藏規模、建築面積、服務範圍和服務人群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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