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自費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的廣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廣告業的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廣告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第四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五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廣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第二章廣告準則
第九條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廣告中標明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貨物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的服務,它們應該是清晰明了的;
(二)廣告中表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贈品的品種、規格、數量、有效期限和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廣告中明示的內容,應當突出、明確表示。
第十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的;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依法取得的除外;
(四)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妨礙社會穩定,損害公眾利益的;
(六)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的;
(七)妨礙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的;
(十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二條廣告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壹致。
使用數據、統計、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註明。
第十三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及其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五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六條禁止在依照藥品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藥學、醫學專業期刊以外的媒體發布處方藥廣告。處方藥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員閱讀”字樣,非處方藥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請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字樣。
推薦個人使用的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的字樣。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應當在廣告中標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的字樣。
第十七條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2)不得表述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不得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或者其他醫療機構進行療效和安全性比較;
(四)不得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員或者患者的名義進行推薦和證明;
(五)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以及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發布廣告。
第十九條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含有表示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
(二)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進行推薦、證明;
(四)不得說明效率;
(五)不得含有違反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圖片;
(六)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學校和公共交通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第二十壹條煙酒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出現吸煙或飲酒的圖像;
(二)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稱或形象;
(三)不得誘導或鼓勵吸煙、飲酒或提倡過度飲酒;
(4)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吸煙、飲酒可以消除緊張、焦慮,增加體力。
發布煙草廣告應當經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經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應當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字樣。
第二十二條教育培訓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升學、考試合格、取得學位或者資格證書,不得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保證承諾;
(二)不得宣傳考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加教育培訓;
(三)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進行推薦和認證。
第二十三條招商等具有預期投資回報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有關於可能的風險和風險責任的合理提示或警告;
(二)不得對未來的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證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進行推薦和證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得融資或變相融資,不得承諾升值或投資回報;
(二)項目選址應以項目到某壹特定參考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而不以所需時間表示;
(三)涉及價格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標明價格有效期;
(四)涉及規劃或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等市政條件的,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五)面積應註明是建築面積還是套內建築面積;
(六)房屋信息應真實。
第二十五條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養殖廣告對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利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範圍和條件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晰、易懂,並符合下列要求:
(1)絕不做無法科學驗證的斷言;
(二)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不得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出擔保承諾;
(四)不得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或者用戶的名義進行推薦和認證。
第二十六條除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廣告外,禁止使用其他任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允許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營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二十七條廣告以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屬於虛假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為虛假廣告:
(1)推銷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
(二)宣傳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核實的科研成果、統計數據、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為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獨立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廣告標準的具體規範。
第三章廣告活動
第二十九條從事廣告業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應當設立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備與廣告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登記。
第三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員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壹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員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三十二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三十三條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三十五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經營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方式。
第三十七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信息應當真實。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九條廣告主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廣告推薦者不得證明其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第四十條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兒童的教科書、教具、練習冊、校服、校車發布廣告。
不得在面向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或者面向未成年人的頻率、頻道、節目、欄目發布藥品、醫療器械、醫療、網絡遊戲、酒類廣告。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或者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城鄉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規劃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件地址發送廣告。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電信運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止其利用場所或者信息傳輸平臺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和服務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前,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出版。
第四十六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查決定。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批準的廣告。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四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和財產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要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廣告作品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及其他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廣告管理職責,行使職權。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信等部門制定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廣告行為規範。
第五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十壹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廣告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裁判者的違法廣告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收到後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由廣告主或者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責令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布虛假廣告;
(二)發布本法第十條禁止的廣告;
(三)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農藥、獸藥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利用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或者發布禁止宣傳的商品或者服務。
兩年內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由有關許可部門吊銷其許可證,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處以654.38+0萬元200萬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沒收廣告費用,並處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停止廣告業務,由有關許可部門吊銷許可證,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無法計算廣告費用的,處2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壹)廣告不符合本法第九條規定的;
(二)廣告中引用的內容不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廣告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或者其商品和服務的;
(五)廣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的規定發布廣告的;
(八)未經批準,發布依法應當審查的廣告。
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必要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廣告主或者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
第五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從事廣告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廣告推薦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或者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件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六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六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廣告審查的,廣告審查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頒發廣告批準文號,給予警告,並在1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審查申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廣告批準文號的,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批準文號,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受理申請人的該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審查申請。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六億五千四百三十八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布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通知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情節嚴重的,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當停止該媒體的相關業務,並依法懲處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六十五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壹)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及其商品和服務;
(四)未經同意,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推薦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法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因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導致廣告費用明顯偏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廣告發布者公布的收費標準確定廣告費用。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該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壹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準決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非商業廣告的管理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益廣告活動,廣告發布者有義務發布、播放公益廣告,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公益廣告的規定,承擔發布、播放公益廣告的義務。公益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