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在婚姻締結的實質要件上除了堅持壹夫壹妻制以外,還要符合兩個原則:(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詩經.齊風.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須秉承“父母之命”,經過“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須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禮、合法,才能為宗族和社會所承認。這是由於西周統治者強調禮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禮”的秩序去生活。而“禮”的核心,在於“親親”和“尊尊”。“親親父為首”,在家庭、家族關系中,應該承認並維護家長的地位和權威,以父家長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象男女婚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當事人是沒有選擇余地的。(2)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主要基於兩點:壹是《左傳》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這說明當時人們在優生方面已有比較科學的認識。二是《禮記.郊特牲》所說,“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反映了通過婚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進壹步鞏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鮮明的政治用意。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須符合“六禮”。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⑴納采,即男方請媒人向女方送禮品求婚;⑵問名,即男方請媒人詢問女子姓名、生辰,蔔於宗廟,請示吉兇;⑶納吉,即蔔得吉兆後即定婚姻;⑷納征,又稱納幣,即男方使人送聘禮到女家;⑸請期,即商請女方擇定婚期;⑹親迎,即在結婚當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如此繁瑣的程序,實際上只有貴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談不上的,即所謂“禮不下庶人。”西周時期的“婚姻六禮”,對以後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直至中國近代以至現代,在壹些鄉村地區,締結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見“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
同婚姻的締結必須要遵守“父母之命”壹樣,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方面。據史籍記載,西周婚姻的解除有壹套完整的制度,被稱為“七出三不去”。所謂“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壹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儀禮. 喪服》中載“七出”:“無子,壹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但是,已婚婦女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不被夫家休棄,即所謂“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三不去”在某種程度上,對於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於維護宗法倫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權和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作為西周時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其影響也極為深遠。漢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關於解除婚姻的條件和限制的相關規定,大體上都沒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範圍。
秦始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中央集權的大壹統帝國,秦國的歷史經驗使秦始皇充分認識到健全的法制對於國家富強的重大意義,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學派的“法治”,“重刑”理論。
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較少受儒家禮教觀念影響,與其前後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頗具特色:
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記為有效
秦律規定結婚年齡,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須六尺二寸,且必須到官府登記。未經登記者,法律不予保護。《法律答問》載:“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即若該女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記結婚,便以去夫亡論罪;若沒有登記,視為無效婚姻,不能治罪。按秦制,不僅婚姻的締結需要官府登記,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須到官府登記,得到官府的認可。否則,將構成“棄妻不書”罪,男女雙方均要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