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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音樂為什麽沒有發展成多聲部音樂?

在中國古代,音樂壹直處於從屬地位,而禮教的等級制度壓制了大樂隊合奏的發展空間,使得單聲部音樂成為絕對的主流。

客觀來說,中國民族樂器不適合合奏,更適合獨奏。

在樂理上,沒有對和聲聲學進行深入的研究,忽略了十二平均律,這直接導致了中國古代音樂家無法以大型器樂合奏的形式譜寫音樂。

實事求是的說,中國古代的音樂家是非常非常牛逼的。

公元前7世紀春秋時期,管仲在《管子》壹書中記載了“三分得失法”,在壹個八度內獲得了12個半音。這壹法律體系在現代被稱為“五度律”。湖北出土的戰國早期曾侯乙編鐘有12個半音,跨越五個八度,每個編鐘都標有律名和音高,是五度律的實踐。在歐洲,直到公元前6世紀,希臘科學家畢達哥拉斯才提出五度定律,比中國晚了100多年。

但是五度律的缺點是沒有辦法自由調音。1584年,明朝的孫子朱載堉發明了計算平方根的算盤,提出了“新秘比”,用2與12的根號之比將壹個八度分成12等份,做出了十二平均律的律管,從而解決了自由調制的問題。直到1636年,法國數學家馬林·梅森內發表了類似的理論,比中國晚了52年。

秦漢時期,中國的五度律體系理論已經非常完備,而在明代,十二平均律是中國人首先發明的。這些關鍵樂理的誕生比國外早。

基於“三點盈虧法”的模式也極其豐富。五音音階的宮上角有五個調式,七音音階的清越、雅樂、燕樂也有五個調式。隋唐燕樂有二十八宮調,南宋詞曲有七宮十二調,明清南宋有五宮八調。此外,有許多關於不同模式的應用的文獻。

中國的古代樂器也非常豐富。《春宮禮記》中記載的樂器,已按“金石、土、皮、絲、木、竹”區分。唐代,來自西域的笛子(羌笛)、琵琶和胡琴(二胡的前身)進壹步豐富了中國古代樂器。

可見中國古代的樂器制造業非常發達,對學科和模式的研究也很完善。

天然雞蛋。

樂器種類的豐富,法學理論的完善,並不意味著妳就能寫出優秀的音樂合奏作品。

從音樂史的角度來看,音樂是從單聲部音樂——多聲部復調音樂——和聲為主的旋律音樂的過程發展起來的。只有二聲部和多聲部復調音樂的出現,才能促進和聲聲學的建立和發展,也就是促進以交響樂形式演奏的主旋律音樂的逐步完善。哪裏沒有對多聲部音樂的需求,哪裏就不可能發展交響樂的形式。最多就是很多人,很多樂器壹起演奏,沒有交響樂的技術含量高。

單聲部音樂在中國的發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但是為什麽多聲部音樂卻沒有需求?

在中國古代,音樂壹直處於從屬地位,多聲部音樂沒有市場。

音樂始於周朝,伴隨著歌唱和舞蹈。宮廷音樂是大樂隊演奏的,但無論是禮儀性的還是娛樂性的,核心都是歌舞或儀式性的動作,音樂只是伴奏。周的《大夏》、《大雲》、《大武》顯然是宮廷樂舞,有舞有唱,樂隊只是伴奏。唐代也是以歌舞為主,音樂為輔。樂隊再大也是伴奏,這種情況到了清朝也沒有改變。

在民間,樂器壹直被用來為舞蹈和歌曲伴奏。《詩經》記載了用樂器伴奏的歌曲的歌詞。通過唐朝與西域的廣泛交流,隨著西域大量歌舞的傳入,大量以“胡”字開頭的樂器也傳到了中國。隋唐時期的壁畫和文字記載都有樂隊的歌舞表演。

出現於唐代的曲牌,在宋代發展為宋詞。這時,音樂完全依附於歌唱。其實每壹種曲牌都有配樂,只是通常不會單獨播放。要填詞才能唱。元明時期,南戲和雜劇繁榮,樂舞被吸收到戲曲中,使樂舞成為戲曲的附屬。所以縱觀中國古代音樂史,壹開始還是有壹些器樂演奏目的的,但是到了唐代,基本不談音樂,只說樂舞。然後到了明代,連舞蹈都不是單獨出現的,而是全部融入到了戲曲當中。

作為歌舞的伴奏,單聲部音樂最好的形式是單樂器獨奏或多樂器合奏。如果兩種樂器同時演奏不同的旋律來為歌曲或舞蹈伴奏,會造成混亂。即使是現在,也很少用復調音樂來為歌曲或舞蹈伴奏。既然對多聲部復調音樂沒有需求,自然不太可能出現和聲聲學理論。

古琴在中國音樂史上占有非常獨特的地位。因為中國古代知識分子認為古琴曲的演奏和欣賞可以達到修身養性的目的,所以壹直推崇古琴曲。古琴有完善的記譜法,樂譜文獻也非常豐富。因為古代精英的推崇,壹直沒有被舞蹈和戲劇所吸收和融合。當然,壹方面,古琴的結構使得音量不大,不適合大型演奏,僅用七根弦很難演奏多聲部旋律;另壹方面,古琴的演奏強調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不能以娛樂大眾為目的,與歌唱、舞蹈、戲曲融為壹體。因此,古琴演奏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器樂演奏中非常例外的壹種形式。

中國古代不是有專門的樂器演奏嗎?有,但非主流。比如齊宣王在《化妝》裏聽300人齊奏,或者唐代發達的音樂作坊裏有壹些笛子獨奏和琵琶獨奏,但都不是主流,所以能流傳至今的笛子獨奏和琵琶獨奏屈指可數。人們更喜歡看熱鬧的歌舞和戲曲表演,而不是只看幾個人演奏樂器。

因此,音樂在中國古代處於尷尬的從屬地位,使得單聲部旋律音樂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但多聲部音樂的萌芽始終沒有出現。

古代禮儀只允許皇帝使用大樂隊。

嚴格的等級制度使得只有皇帝才有可能擁有大量的樂隊。在《李周官純大樂思》中,明確規定“宮縣,王公宣縣,清大夫判縣,史特縣。”意思是:王樂器四面掛,諸侯三面掛,卿大夫兩面掛,士子壹面掛。可見,從周朝開始,不同等級的人所能擁有的樂隊數量就有了規定和限制。宮廷禮儀中使用的雅樂,遵循的是禮儀制度的規則,能欣賞雅樂的只有王公貴族,很少有人懂音樂。而且宮廷樂師很少因為禮儀的規定而改變自己的音樂,所以遵守規章制度並不重要。壹切都建立在尊重禮制的基礎上,不需要創新,所以沒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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