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十點歸納1。中國法制史上的第壹個答案是,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出現了成文法。《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成文的封建法典。它是戰國時期魏大臣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成文法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商鞅變法後,秦國迅速強盛,最終統壹了六國,建立了歷史上第壹個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宋代刑法典》是歷史上第壹部出版頒布的原始法典。《欽定憲法大綱》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憲法文件。《大清新刑法》是清廷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資產階級的、民族的憲法文件。2.中國法制史上問題的第二個回答:鑄鼎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答“三刺”、“三不去”、“三分推論”——在西周,每當遇到重大疑難案件,都要由大臣們先討論。當大臣們不能做出決定時,就應該由官員們來討論。如果他們做不了決定,就交給全體人民討論決定。“三刺”制度表明西周對司法案件的審判是慎重的,是“知德慎刑”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三不去”——窮前富後,不去;有三年以上喪期,不要去;結婚不回,不去。其中“結婚不回家”是指女人結婚時有娘家跟著,離婚時卻不靠譜。如果此時和妻子離婚,會把她留在壹個無家可歸的地方,所以不能和妻子離婚。“喪三年”是指女子進入婆家後,與丈夫壹起孝順公婆三年,已盡了做媳婦的本分,不能與妻子離婚。“先窮後富”就是娶了原配的老婆就窮,後來才富。按照禮儀,夫妻應該是壹體的,窮了就娶,富了就離婚,這是不可取的,所以不能和妻子離婚。“三司判官”——唐代中央或地方發生重大案件時,由刑部侍郎於和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院,成為“三司判官”。4.四等、四等、三審制答四等——在元朝的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四等制的規則,但在元朝具體制度的設計中,很明顯地把人分為四等:最高貴的人是蒙古貴族,所以當時所有的蒙古貴族都受到優待;劣等的有:色目人,所謂色目人是指眼睛有很多顏色;第三種人叫漢人。所謂漢人,是指後來進入中原,與南宋聯手滅金的蒙古貴族。傳統的中國人和西南地區的民族統稱為漢人,不是通常意義上的漢人;反抗河源政權直到南宋末年的人被稱為“南方人”,即所謂的第四階級。四級三審制——清末建立了壹系列現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規定了刑事案件的公訴制度、證據和保釋制度;審判制度是公開的和回避的。5.問題《唐律》“五聽”“五過”“五罰”“準五役懲罪”答“五聽”——制度是指在判案時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實性的五種方式。具體內容有:言聽、色聽、氣聽、耳聽、日常聽,即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表情、面部表情、呼吸、聽覺、眼睛、視覺,確認司法心理問題在西周時期就已被註意到,並應用於審判實踐。“五關”——是西周時期關於法官職責的法律規定。“五違”的具體內容是:唯官是從,畏權枉法;只有相反,報私怨,枉法;但在內部,對親屬任人唯親,徇私枉法;唯貨,貪贓枉法;只來,請私,屈法。凡犯有這五行入境罪的,都是犯了他們的罪。唐律中的“五刑——(1)鞭刑;(2)棒刑;(3)監禁;(4)流放;(5)死刑。“準五役刑”——晉法和北齊法確立了“準五役刑”制度。服飾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的制度,用以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根據服飾制度和親屬關系,分為騙人、崔子、大功德、小功德、餡五個等級。役制不僅決定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關系,也決定了親屬犯罪時的刑罰輕重。親服制最高的話,長輩犯自卑罪減輕處罰,長輩犯自卑罪加重處罰。6.“六禮”“六法經”“六殺”“六盜”“六禁”問題解答——西周的六禮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的程度來完成,即接受:男方請媒人向女方提親;問姓名:女方承諾婚後男方會請媒人告知女方姓名、生日等。,並在祠堂裏發大財;納吉布:布德吉兆後,與妻子家訂婚。征:男方把彩禮送到女方家,所以也叫納比。女方壹旦接受彩禮,就不能悔婚。邀約期:男方帶禮物到女方家按約定日期結婚;接吻:在婚禮當天,男方歡迎女方到他家。至此,婚禮完成,婚姻最終確立。六經-六經在結構上分為六章: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備法。其中,盜竊罪和小偷法是關於懲治危害國家安全、他人和財產的人的法律規定。《互聯網法》又稱《囚犯法》,是關於監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逮捕法是關於追捕小偷和其他罪犯的法律規定。“網”和“逮捕”這兩條,大多屬於程序法的範疇。《雜律》講的是“賊”以外的其他罪名和刑罰。六殺——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在《唐律》關於賊與賊打架的條文中區分了六殺,即所謂殺人、舊殺、打架殺人、誤殺、過失殺人、戲謔殺人。“六殺”說的出現反映了唐代傳統殺人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反映出唐律無論是立法技術還是法律適用原則都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六盜”——指《唐律》規定的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六項罪名。唐律要求官員清正廉潔,嚴懲以權謀私或營私舞弊者。在量刑上,唐朝的法律對犯財產罪規定了比普通人更重的刑罰。六大贓物具體包括以下罪名:(1)“收受金錢枉法”,是指官員收受金錢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2)“收受錢財不枉法”是指官員收受財物不枉法;(3)“在監獄裏”;(4)“強盜”;(5)“偷”;(6)“坐”。六禁——《法典·雜律》是關於除盜賊之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奸禁、市禁、戲禁、徒禁、金禁等。7.問題“七果”回答西周的解除婚姻制度,稱為“七果”。所謂“七情六欲”,又稱“七情六欲”,是指女性有以下七種情況之壹,丈夫或公婆可以拋棄她,即違背父母意願,不生孩子,嫖娼,吃醋,生病,話多,偷盜。8.答問“八議”曹魏律正式將“八議”制度納入法典;“八項意見”制度是減輕或懲罰封建特權人物犯罪的法律規定。包括議親(皇帝的親戚)、議過去(皇帝的晚年)、議才(有傳統美德和影響的人)、認才(大才)、議功(大才)、議貴族(貴族官僚)、議勤(勤為朝廷服務)、議客(前皇室宗親)。9.《十九條信條》問題答案的全稱是《憲法十九大信條》,是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清政府拋出的又壹份憲法文件。形式上被迫削減天皇權力,相對擴大議會和首相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不提民權,暴露了其虛偽性。所以沒能挽回清朝的敗局。10.“十重罪”“十惡條”問題解答——為了維護封建國家的根本利益,北齊在《北齊法》中首次規定了“十重罪”,這是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重罪的總稱。將“十大重罪”放在法律首位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十大罪”分別是:謀反(叛亂)、粗暴謀反(破壞皇帝的祠堂、陵墓和宮殿)、謀反(叛亂)、投降(投降)、惡性謀反(毆打和謀殺壹名親屬)、不道德(殘暴謀殺)、不敬(盜竊皇家物件和不敬皇帝)和不孝(不侍奉父母和侍奉皇帝)。“十惡”是隋唐法律規定的嚴重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重罪,源於北齊法律中的“十大重罪”。隋的《法》在“十條重罪”的基礎上得與失,確定了十惡制。唐律繼承了這壹制度,將“十惡”列入名法。《唐律》名例略論曰:“五刑中,十惡尤重,喪名喪教毀冠,特題以明。”具體內容包括:(1)謀反:是指密謀反對皇帝、危害國家的行為;(2)謀大逆不道:指密謀破壞國家祠堂、皇帝陵墓、皇宮的行為;(3)謀反:指背叛國家,投奔敵國;(4)惡逆:指毆打或謀殺祖父母、父母及其他受人尊敬的親屬的行為;(5)沒門:指非死罪中殺死三人並肢解人的行為;(6)不敬:指盜竊皇帝的祭祀品或禦物,偽造或盜竊皇帝的印章,誤配皇藥,誤違反禁食令,批評皇帝和無官之禮等損害皇帝尊嚴的行為;(7)孝順:是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經其同意私自開設門戶,分割財產,對祖父母、父母缺乏贍養,對父母喪誌等不孝行為;(8)不壹致:指謀殺或販賣五衣(麻)以內的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超過立功的行為;(9)非正義:指殺害管理的老板、老師、丈夫喪事的行為;(10)內亂:指強奸有輕微成就或以上的親屬等亂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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