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將以下的武官設置也比較完備了,趙國設左司馬、都尉,齊國設司馬。秦、齊、楚設郎中,各諸侯國都普遍設都尉負責衛戍之職,秦國又有中尉壹職,負責警衛國都。
戰國時期,軍隊領導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各諸侯國都建立了統壹的軍隊,國君成為軍隊的最高統帥。軍權高度集中,國君獨攬軍隊組建、調動、征伐的權限。"虎符"制度就是軍權集中的主要體現。各國普遍實行征兵制,以郡縣為單位征集兵員,男子服兵役的年齡,大約從15 歲到60歲。有些諸侯國采用招募、考選勇士的辦法作為組建軍隊的壹種方式,如魏國的"武卒"、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這種招募兵員的方法可視為募兵制的開端。
戰國時車兵的地位較之春秋時雖大為降低,但還是軍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步兵替代車兵成為當時各國軍隊中的主力兵種。騎兵開始發展為獨立的兵種,自趙武靈王"胡服騎射"建立強大的騎兵以來,各諸侯國均重視騎兵建設,騎兵遂成為軍隊中的重要兵種。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常備兵。為使軍隊擁有強大的戰鬥力,各國都普遍抓緊了對軍隊的嚴格訓練,執行嚴肅的軍紀。為此,各國都建立了軍隊中的賞罰制度。如秦國制定軍功爵20級,規定不分貴賤,按軍功大小實行獎賞。《商君書·境內》稱:"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三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凡"盈論" 者,基本方法是按20等爵遞升。士卒畏戰退卻,要處以黥、劓刑。總之,戰國的軍事法規,已相當完善,在維護戰場紀律,軍隊內部連保制度,軍營內部的警戒,各級軍官的權限,戰鬥編組及軍旗、徽章的使用,指揮號令的實施等方面,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表明當時的軍事制度已經相當完備。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專制集權國家,此時創立的中央集權軍事領導體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影響。
秦統壹以後首創皇帝制,皇帝執掌全國最高的軍事權力。全國各地軍隊的調發,將帥兵權的授予都必須以皇帝發給的虎符為信物。兵符以銅鑄成虎形,背刻銘文,分為兩半,壹半留在皇帝手中,壹半發給統兵將帥。任何軍隊的調發,須由皇帝所遣使臣持符驗合,方能生效。
中央最高軍事職官稱太尉。統壹前,太尉又稱尉或國尉,地位次於大良造。大良造被撤消後,太尉升為武官之長,位列"三公"。太尉有統兵權,但無調兵權。國家發兵時,皇帝則指派將軍統兵。中央集權的軍事領導體制是與郡縣制的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在郡、縣、鄉均有專職主管軍政的職官,郡設郡尉,負責兵員征集、調遣和武器裝備的制造、保管以及地方治安等;縣設縣尉,掌壹縣之軍政;鄉設遊僥,管軍政及治安。
秦朝的車兵依然在作戰中擔負著重要任務。進攻時,車兵沖鋒陷陣,破壞敵軍戰鬥隊形;防禦時,以戰車布成陣壘,阻滯敵軍的沖擊。車兵的編制基本上沿襲戰國時制度,壹般可分為禦手、乘車戰士和車屬步兵三部分。
步兵是秦軍的主要兵種,稱為"材官"。有輕裝步兵與重裝步兵之分。輕裝步兵不穿鎧甲,行動靈活,戰時以弓弩殺傷遠距離敵人。重裝步兵身著鎧甲,待與敵人接近時,以戈、矛、鉞、殳等兵器與敵格鬥。這種區分,是由武器裝備和戰鬥需要決定的,在軍制史上是壹大進步。
秦軍作戰時多以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協同戰鬥,既可發揮各種兵器特長,又能彌補各兵種的缺點。從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出土的情況看,在壹個數千人組成的軍陣中,有執矛持鉞的步兵,有駕馭戰車的車兵,也有策馬而立的騎兵。諸兵種各司其職,默契配合。
秦朝實行普遍征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當時稱此為" 傅籍"。"傅籍"年齡從17歲開始,至60歲為止(有爵位者止於56歲)。"傅籍"者壹律服兵役二年,壹年在本郡,壹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每壹成年男子,除二年兵役外,還需在本郡縣服役壹個月,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及運輸等任務,到期更換,故稱"更卒"。這種全國性按年齡征發的普遍征兵制,對後代影響很大。
西漢軍事制度既繼承了秦代制度又有創新。皇帝仍是最高軍事統帥,他通過直接操縱的兩大中央軍事領導機構控制全軍。這兩大機構是:由郎中令、衛尉、中尉等組成的中央警衛機構;由太尉、將軍、將、尉等組成的全國最高軍事行政機構。
中央警衛部隊可分為宮廷警衛與京城警衛。宮廷警衛稱南軍,由郎中令(光祿勛)負責,衛尉統領;京城警衛稱北軍,由中尉(執金吾)負責,擔任宮殿之外京城之內的日常警備。為有效地控制全軍,皇帝在中央設置了以太尉為首的軍事領導機構。太尉名義上是最高軍事長官,但實際只負責軍事行政,並無發兵、統兵之權。漢武帝時,設置了大將軍壹職,逐漸取代太尉而執掌軍權,甚至超越了丞相的權限。但武帝後時置時罷,其實際地位的高下也因人而異。
西漢地方行政體制是郡縣制。長官稱太守,次官稱都尉,太守總管軍民諸政,都尉分治軍事。後者具體負責郡內壹切軍事行動,直接統率地方部隊,權力很重。縣級軍事領導機構與郡級相類似,縣令主管壹切軍政事務,縣尉分管軍事,職責主要是抓捕盜賊,負責境內警備,對於縣令有壹定的獨立性。鄉設遊僥,鄉以下有亭,設亭長,是地方軍事的基層組織。
從漢武帝始,中央對降附或內屬的少數民族,均設屬國以處之。屬國都尉是屬國最高長官,以武職兼理民事,為漢代軍事體制的又壹特征。為加強對屬國及邊疆地區的軍事控制,中央還派去壹些臨時的武官,稱"持節都護",如西域都護、護羌校尉等,地位相當於內地的太守,構成漢代壹種獨特的地方軍事領導機構,同時也是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進行控制的特殊措施。
西漢兵役與勞役不分,統稱"徭役"。成年男子均需服徭役,先是在本郡當壹年"車騎材官卒",即郡國兵,進行軍事訓練,獲得必要的軍事技能,然後回鄉務農,成為國家的預備兵;以後再根據實際需要,或當壹年"戍卒",即在邊防軍服役壹年,或當壹年"衛卒",即在京城警備部隊服役。結束後每年還需在本地服勞役壹月,稱"更卒",任務是修營壘、做烽燧、建宮室、陵墓,修河堤,運輸等等。
漢武帝前,車、騎並重,之後,騎兵取代車兵,成為漢軍的主力兵種。漢匈戰爭的幾大戰役,騎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使中國古代騎兵完成了向戰略軍種的轉變,成為戰爭的主力。
漢軍的編制是部曲制,在領兵將軍之下設部、曲、屯、隊、什、伍的組織系統。部是漢軍中的最高壹級編制,部的主管軍官稱校尉,官秩同於太守,出征作戰時受領兵將軍指揮。曲隸屬於部,長官叫軍侯,地位相當於縣令。屯置屯長,隊設隊率,什伍是軍中最基層組織。這套軍事組織體制常年設置,戰時則由朝廷任命將軍予以統帥,出征討伐。
隋唐軍事制度最有特點。盛唐的赫赫軍威,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完善的、運行良好的軍事體制。唐朝軍權集中於中央,由皇帝親自掌握。尚書省下轄的兵部,為國家日常軍務統理機構,其長官為兵部尚書。貞觀十年(636年),對北朝以來的府兵制度進行重大調整:府兵為國家基本的常備軍,平時隸屬於十二衛和太子東宮六率,其中左右衛領60個軍府,諸衛領40-50個軍府,其余隸屬東宮六率。每衛設大將軍壹人,將軍二人,每率設率壹人,副率二人。平時負責管理府兵輪番宿衛諸事,戰時經皇帝任命,率領從各府調集的府兵出征。"若四方有事,則命將以出,事解輒罷。兵散於府,將歸於朝。"(《新唐書·兵誌》)重大軍機要事由政事堂舉行的宰相會議輔佐皇帝商決,兵部負責武官的考核、任免,軍隊的編制及輪換、甲仗、廄牧、圖籍等事務。
府又稱軍府,是唐朝中期以前基本軍事單位,其寓兵於農、兵農合壹的構思向來為人們所稱道。太宗時,軍府又名折沖府,兵員達1200人為上府,1000人為中府,800人為下府。每府置長官折沖都尉壹人,副長官左、右果毅都尉各壹人。全國最多時***設634府,兵員達60萬人,主要分布於作為政治中心的關中、隴右、中原等地。
府兵的來源,主要從自耕農和地主中挑選,也有貧民。按規定,三年壹簡,凡20歲以上成年男子,都是簡選對象。簡選標準以資財、材力、丁口三者為據,財產相當者取富,力量相當者取強,財、力均相當者取丁口多者。壹經加入府兵,要到60歲方解除兵役。府兵本人免租庸調,但家人沒有減免優待。盛唐以後,征戰日多,賞賜多不兌現,軍人社會地位下降,有財產者厭惡服役、特別是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破壞,軍資無所依靠,府兵制逐漸為募兵制所替代。玄宗開元十年(722年),開始大規模募兵。募兵已具有雇傭兵性質,兵員素質低下,戰時壹觸即潰,平時橫行市井。軍費開支因募兵制的施行而轉嫁於民間,使社會負擔日重。募兵制度既是唐由盛轉衰的原因之壹,也是中國傳統社會後期尚武精神隳喪的根源。
盛唐時期,在邊疆地區建立了節度使制度,統轄邊境野戰軍隊。其兵員已經職業化,且以騎兵為主,軍力強盛。但極易於被長期握兵的將帥所利用,最後引發了安史之亂。
宋代,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院為最高軍政機關,負責戰略決策、處理日常事務,招募、調遣軍隊,長官稱樞密使。三衙分掌全國軍隊的最高指揮權力,其全名是殿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司、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司。各設都指揮使為長官,地位低於樞密院。樞密院與三衙分握發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帥臣盡管平時有所統轄部隊,但戰時由皇帝臨時派遣,率兵出征,事定之後,兵歸三衙。宋人自己說:"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兵之重;京師之兵總於三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上下相維,不得專制,此所以百三十余年無兵變也。"(《宋史·職官二》)這種制度對削弱唐藩鎮割據以來的兵禍,保障社會安定確有貢獻,但同時也造成了互相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
宋朝的軍隊有三種:禁兵、廂兵和鄉兵,邊境地區又有蕃兵。禁兵是國家的正規軍,任務是守備京師,擔任征戰和屯戍邊郡、地方的任務。廂兵是地方軍隊,實際上是壹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任務,多不訓練。鄉兵即民兵,是非正規的地方武裝,但有些區域內的鄉兵反而因保境衛土而有較強的戰鬥力。
宋朝的禁兵、廂兵都實行募兵制,"亢健者"選入禁兵,"短弱者"選入廂兵。應募後,家屬可以隨營,本人須黥面涅臂為標誌,中途不得退役,實則終身服役。兵員空缺則從子弟中補選,如逃亡或犯罪,懲罰極重。每遇兇年饑歲,就大量招募破產農民,從而形成宋朝冗兵冗費的局面,而且往往收編盜賊為兵,在兵源缺乏時甚至罪犯也成為來源之壹,軍隊的素質大為降低。
明朝的軍事制度頗具獨創性。軍隊的編制采用衛所制。在皇帝獨攬軍政大權的基礎上,全國各要地設立衛所。壹州設所,數州設衛,壹衛約有5600人。所分千戶所與百戶所,各隸千余人與百余人。全國的軍隊均按此制度編入衛所,每個衛所官兵又分別隸屬於所在地方的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隸屬於中央五軍(中、左、右、前、後)都督府。都督府是最高軍事機關,掌管全國的衛所軍籍。但征討、鎮戍、訓練等則聽命於兵部。遇有戰事,兵部奉皇帝旨意調軍,任命領兵官,率領從衛所調發的軍隊出征。戰爭結束,領兵官歸朝廷述職,軍隊散歸各衛所。這種制度,保證了統軍權與調軍權的分離,防止大將專權作亂,保證皇帝與朝廷(中央) 對全國軍隊的控制。
明軍分為京軍、地方軍、邊兵三大部分。京軍為全國軍隊的精銳,平時宿衛京師,戰時為征戰的主力。明成祖時,京軍有72衛,並正式成立了五軍、三千、神機三大營。平時,五軍營專習陣法,三千營主巡邏,神機營掌火器(圖13)。地方軍為各地的衛軍,配置於內地各軍事重鎮。邊兵配置於東起鴨綠江、西抵嘉峪關的九個軍鎮,稱"九邊",各設總兵官管轄。另外還有民兵,為軍籍之外維持地方治安的武裝。
衛所兵源來自世兵制,衛所軍士和武官均為世襲,壹入軍籍,稱為軍戶,屬都督府管轄,不受地方行政長官的約束,父死子繼,世代從軍。他們社會地位低下,常常與罪犯為伍,素質低下,逃亡不斷。因而,明中期以後又實行募兵制,召募士兵逐漸成為軍隊主力,但募兵制養兵耗費巨大,國庫日絀,終致國力耗竭。
清代前期,中央設軍機處,掌軍政大事,承皇帝旨意辦理。軍隊由八旗兵和綠營兵組成。八旗以正黃、鑲黃、正白、鑲白、正紅、鑲紅、正藍、鑲藍八種旗幟為標誌。"旗"本為滿族"兵民合壹"的社會組織,兼有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的職能。八旗各有旗主,皆為世襲。清太宗又增設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統壹全國後,八旗成為完全不事生產的軍政組織,直屬於國家而不再屬於旗主,又分為京營八旗(由正黃、正白、鑲黃三旗擔任)和駐防八旗,後者分駐全國要沖,作為震懾地方的武力。綠營兵是參照明朝衛所制度召募的漢兵,以綠旗為標誌,以營為基礎建制單位,有騎兵、步兵、守兵之分。將官由兵部選任,每省均有綠營數鎮,主將稱總兵,總兵之上設有提督,節制壹省或數省各鎮總兵,巡撫、總督又有統率提督之權力。
滿洲八旗以騎射為長,在平川曠野沖鋒陷陣本其所長;而漢軍八旗善用火器,在圍城攻堅和水上作戰中屢建奇功。然而,因八旗兵為清王朝的建立和鞏固立下汗馬功勞,故而清朝采取了優待滿洲八旗的政策,在各方面均給予特殊照顧。八旗兵逐漸鬥誌消沈,自康熙平三藩之亂開始,八旗對綠營的依賴日益嚴重,其戰略的主力地位也為綠營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