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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征

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歷史發展

壹、奴隸社會時期的法律思想

神權法思想和宗法禮治思想

二、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時期的法律思想

——儒、墨、道、法家法律思想

三、封建社會時期的法律思想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四、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時期

發展線索:禮治——法治——禮法結合

第三講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歷史)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過程:

壹、春秋戰國——基礎

二、秦漢——促進

秦朝“事皆決於法” 法治思想

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三、西漢中期——形成

董仲舒新儒學思想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發展

律學思潮

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五、隋唐——完備

《唐律疏議》

六、宋代——新的發展階段

理學的興起

七、明清——開始走下坡路

啟蒙思想家民主思想

八、鴉片戰爭之後——衰落

壹、春秋戰國——基礎

舊儒學形成

孔子——創立儒家學派

孟子——進壹步發展

荀子——隆禮重法,禮法結合

二、秦漢——促進

——舊儒學向新儒學過渡時期

秦亡——法家學說的政治實踐破產

漢初——黃老學說

(壹)秦朝“事皆決於法” 法治思想

1、“事統上法”,法令由“壹統”

2、“事皆決於法”

3、嚴刑峻法,“深督輕罪”

4、“以法為教”的文化專制

——“焚書坑儒”

秦把法家的重刑主義推向了極端,自取滅亡。

(二)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歷史背景:

西漢的建立。

公元前206年,經過四五年的楚漢之爭,劉邦擊敗項羽,登基稱帝,建國號漢,都長安,史稱西漢。

(1)社會現狀

經濟雕敝,人民生活困苦,“民窮財盡”。

(2)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訓

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1)何為黃老學派?

黃老學派是先秦道家的壹個支派。

“黃者,黃帝也;老者,老子也。”

代表作:

《老子》、《黃帝四經》、《淮南子》

(2)法律思想

A、無為而治、“與民休息”

——治國指導思想

B、文武並用,“德刑相濟”

C、“罰不患薄”,約法省刑

“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漢文帝廢除肉刑

D、“輕徭薄賦”,“以粟為賞罰”

——兼具有道、儒、法三學派特點。

三、西漢中期——形成

——儒家思想開始向封建法制滲透,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開始形成。

(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人物簡介

西漢中期儒家公羊學派大師。生活於漢武帝前後各三十多年。

著作很多,現存的主要有《春秋繁露》、《舉賢良對策》。

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權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時又結合陰陽五行加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權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創立了壹種新儒學。

1、維護皇權的《春秋》法統說

(1)《春秋》“大壹統”思想

——主張壹切權力要集中到漢武帝手中,即漢朝的大統壹。

(2)“更化”論

——指改變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治國策略和制度。

漢承秦制

(3)“罷黜百家”,統壹思想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

(1)“天人感應”

A、“天者,群物之祖也”

B、天人合壹:

“人生有喜、怒、哀、樂之容,春、秋、冬、夏之類也”

“人之性情,有由天者”

C、天罰論——“祥瑞”、“災異”

神化地上統治者,為君權神授制造理論依據。

(2)君權神授,法自君出

3、維護封建等級制的“三綱五常”論

(1)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2)五常:仁、義、禮、智、信

(3)用陰陽學說對三綱加以附會解釋

“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

“陽尊陰卑”、“陽貴陰賤”——天之道

封建政權、族權、夫權和神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是束縛封建社會民眾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綱常名教”的核心,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

4、“陽德陰刑”,德主刑輔

(1)“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壹也。”

——德主刑輔

(2)“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天親陽而疏陰,任德不任刑”

——陽德陰刑

(3)性三品說

“聖人之性,不可以名性;鬥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

把人的品性分成三等:

聖人之性——上等之性,天生性善,不待教而成。

中民之性——“有善質而未能為善”,施以教化。

鬥筲之性——下等之性,天生性惡,刑罰制裁。

5、《春秋》決獄,“原心定罪”

(1)春秋決獄

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從而把儒家經典法律化。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途徑

(2)原心定罪

在審理案件時,要根據犯罪事實,考察行為者的動機。只要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加以懲罰;如沒有犯罪動機,就應當從輕發落。

“《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

讖緯神學思想:

——神學迷信思想與儒家思想相結合

讖:壹種預決吉兇的宗教預言

緯:假托神意來解釋儒家經典,把經學神學化。

東漢《白虎通義》

反讖緯神學思想

王充、仲長統

——從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出發,對這種迷信神權觀念進行了批判。

(二)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基本特點

1、皇權至上、法自君出

2、以經斷獄,禮法融合

西周——春秋戰國——漢——隋唐

3、“三綱”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則

4、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輔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壹經形成,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刻影響,並逐漸對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動起著指導作用。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發展)

——封建法大量吸收儒家思想,封建正統法律思想進壹步發展。

歷史背景:封建社會由統壹走向分裂。

思想領域相對寬松

1、律學思潮

2、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3、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制定漢法的法律思潮

(壹)律學思潮

研究的是以成文法典為代表的法律的編纂、法律的解釋及其相關的法律理論。

產生發展過程:

1、戰國時期——先導

法家

2、漢代——形成

“引經決獄”、“以經註律”

3、魏晉南北朝——重大發展

(1)律典編纂技術逐步成熟和完善

A、《名例》篇的形成

B、12篇的形成

(2)以經註律取得空前的成就

《泰始律》(張杜律)

張斐、杜預分別對律條進行註解,明確詮釋了許多名詞,概念、術語的含義與區別。用儒家經義闡述了立法的旨意和意圖,統壹了人們對律條的不同理解。

杜預(《律本》

a納禮入律,禮法合壹;

b“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

——法律的文字要簡明通俗,條例應明白準確,直截了當;法律的形式要單純,概念要明確;條文要簡約,不要煩密。

c區分律、令的界限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張斐(《律表》):

a以禮率律

b《刑名》的性質和作用

c“理直刑正”

——法律要明確體現綱常名教;適用法律要做到準確,嚴寬適中,罪刑相符。

(3)儒家精神融入到具體法律條文中去

“八議”、官當、“重罪十條”

(二)玄學的法哲學思潮

1、何為玄學

因魏晉時期研究“三玄”(《老子》、《莊子》、《周易》三書)而得名的。玄學家們用老莊道家學說解釋《周易》,極力揉和儒道兩家學說,帶有儒道互補的性質。由此而形成的壹種唯心主義的思想體系。

其中心是講天人關系,即天道與人事的關系,或“自然”與“名教”的關系。

2、玄學的產生

魏晉時期“名教”與“自然”之爭

(1)名教:儒家提倡的綱常倫理

“名教政治”

缺陷:與煩瑣的經學和讖緯神學迷信相聯系

“名教危機”

(2)門閥士族內部派別鬥爭激烈,壹部分人消極失意,主張“無為”,“任自然”。

(3)援道入儒

即用道家壹些哲理性的東西來解釋儒家思想的理論,使儒家理論更具哲學思辨性。

3、代表人物

王弼“名教出於自然”

嵇康 “越名教而任自然”

4、意義

玄學法律觀的出現,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在新形勢下的變種,它標誌著神學法律觀的衰落,開辟了思辨哲學探討法理學問題的先河,對後來理學法律觀的形成有直接影響。

(三)北方少數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學習和制定漢法的法律思潮

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

——以上三大法律思潮的出現,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進程。

五、隋唐(完備)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完備

《永徽律》+“律疏”=《唐律疏議》

主要特點:“壹準乎禮”,禮法結合的範本

1、“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相須而成者也”

2、儒家三綱的法律化

——維護三綱,是《唐律》法律思想的核心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1)“君為臣綱”及其在唐律中的體現

①謀反、謀大逆

謀反:“謀危社稷”

謀大逆:“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②危害皇帝安全。

③大不敬

(2)“父為子綱”及其在法律上的體現

“不孝”

(3)“夫為妻綱”及其在法律上的體現

①“夫者,妻之天也”

②各種具體的不合理的規定,限制妻的權利

“七出”

3、維護等級特權的立法思想

皇帝、貴族、官吏、平民、賤民等

①貴族、官吏有罪無刑

——議、請、減、贖、官當。

②良賤異法

同罪異罰

禁止通婚

訴訟方面,禁止卑告尊

《唐律疏議》的影響:

為封建統治者提供了壹部治國安邦的法典,為宋元明清所繼承。

唐以後的各代封建王朝,都以這種以禮入律、禮法結合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作為其指導思想。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過程至此完成。

以經決獄——以經註律——以經立法

五代十國——宋——元——明——清

封建社會後期,封建制度逐步走向衰落

法律思想領域出現與封建社會前期不同的特點

1、唯心主義理學出現,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哲理

2、宋明時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3、遼、金、元等少數民族政權政治法律制度封建化。

4、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具有民主主義因素法律思想

六、宋代——新的發展階段

理學的興起與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進壹步發展

理學,又稱為“道學”,封建社會後期的官方學術思想,它的產生標誌著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發展到了壹個新的階段。

(壹)理學的興起原因

長期混亂動蕩局面使傳統封建倫理綱常遭到嚴重的破壞。

儒家思想理論上貧乏,受到道教、佛教思想的沖擊

封建社會的衰落時期,出於強化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需要。

(二)理學形成發展過程

萌芽於唐代韓愈。中經北宋的周敦頤、程顥、程頤得到進壹步發展,南宋朱熹總其大成,明代王守仁進壹步發展為“心學”。

1、韓愈(唐)

(1)道統論

(2)性三品說:性,情

——為後來提出“氣質之性”“天理人欲”開辟了道路。

2、周敦頤(北宋)

(1)《太極圖》

(2)“誠”是性命之源,聖人之本。

——宋理學的開山鼻祖

3、程顥、程頤(理學奠基者)

(1)“理”、“天理”

(2)“天性”

——開始形成比較完備的系統

(三)理學思想的主要內容

朱熹

——理學的集大成者。

人物簡介:

南宋著名的思想家,理學集大成者。

壹生主要從事文化教育工作,創建書院,招收學生。在中國教育史上是繼孔子之後第二個最有影響的傑出的教育實踐家和思想家。

學識淵博,著作極多,主要有《四書集註》,《朱子語類》、《朱子全書》。

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是在其哲學思想體系上形成的,他以孔孟之道為本,援佛、道入儒,吸收其哲學思辨性的壹面,而排斥其宗教性的壹面,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從而使儒學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哲理化的高度。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1、“存天理,滅人欲”

——其法律思想的哲學基礎。

(1)“理”

理:理學中的基本範疇。指的是超然於物質之外的宇宙間的絕對真理,是產生萬物的本源。

理在人類社會表變現為封建倫理道德觀念。

(2) “氣”

氣的千差萬別就構成具體多樣化的宇宙萬物。氣有清濁明昏之別,人根據所承受的氣的不同,就有高低貴賤之分。

——以此論證了人類社會不平等是必然的。

(3)“理”和“氣”

人是理和氣的混合物。

人有兩種屬性:

A、“天命之性”:理在人性上的壹種體現,表現為壹種至善之性。

B、“氣質之性”:氣在人性上壹種體現,人的感情和物質欲望,含有惡的危險性,即“人欲”。

(4)“存天理,滅人欲”

天理:三綱五常的封建禮法,封建倫理道德觀念

人欲:人的感情和物質欲望,指的是超出維持人的生命所必需的欲望和違背禮儀規範的行為。

“飲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天理是純粹的善,人獄是絕對的惡,二者不容並立。“存天理,滅人欲”,以完成人的本性的復歸,達到人生的最高目的。本質是要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2、“德禮政刑”,“相為始終”

對氣稟最厚者——導之以德

對氣稟厚者——齊之以禮

對氣稟薄者——導之以政

對氣稟最薄者——齊之以刑

(1)德禮與政刑的關系

①德禮為本,政刑為末,但他們在本質、目的上是壹致的。

②差別:

本身的特征不同:強制性;自覺性

在治理國家中所處的地位不同:本、精、形;末、粗、影。

(2)德、禮、政、刑

德:壹種心理上的道德品質或善心。

禮:維護道德倫理而制定的壹種外在的行為規範。

——德是禮的依據,禮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政令。

刑:刑罰

——政是刑的依據和標準,刑是政的後盾。

(3)與傳統的“德主刑輔”論不同:

①針對不特定的社會全體成員;德、禮、政、刑各有所指。

②先“德”後“刑”;德、禮、政、刑同時並舉。

③特定條件下“以德去刑”; 在特定條件下先“以政去刑”、 “以禮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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