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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農田制度是如何演變的?

1、夏商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土地所有制是以氏族為基礎的,農業生產往往采取集體勞動的形式。2.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雖然說是“薄天之下,非王之地,非王之臣”,但實際上是與分封制相適應的多級貴族土地所有制。當時的土地制度分為礦田,礦田的主要特點是公田與私田的劃分。井田制:是與分封制相適應的多層次貴族土地所有制。當時的土地制度是分礦田的,礦田的主要特征是公田與私田的劃分。各級貴族主要剝削人民的勞動地租。公共土地由村社成員耕種,收成全部上交國家。私有土地是村社成員的土地,公社成員必須按照制度定期交換土地。隨著土地的變化,村社區工作者對私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他們在公共土地上的自由勞動為條件。3.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戰國初年,井田制的破壞強化了農民對自耕土地的占有,出現了自耕農民對小塊土地的所有權;貴族階級的進壹步分化也使壹些貴族淪為自耕農。戰國初期以後,軍事貴族通過贈予和買賣的方式獲取土地(如商鞅變法獎勵軍隊的內容);與此同時,商人和貨幣持有者也買賣土地,與軍事貴族壹起成為新興大土地的所有者。4.秦朝:216年,秦政府頒布“令貴州首領自餵田地”的法令,進行全國範圍的土地登記。這壹登記的目的是承認實際的土地占用情況,穩定稅收,從而以全國統壹法令的形式確認土地私有權。5.漢代封建土地制度:漢代土地所有制有三種形式: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農土地所有制。(1)土地所有權在封建國家,國有土地,國家權力直接控制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稱為公有土地。主要包括:壹是遍布全國的森林、荒地、河流;第二個是皇帝的森林花園;第三種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富人、權貴和商人沒收的土地。公地的管理模式:壹種是假地制:即將國有土地出租給無地農民耕種,歷史上稱為“假公地”,農民要交稅。壹種開墾土地的制度:從漢武帝開始,大規模地進行土地開墾。開荒分為民營和軍營。人們必須支付地租,定居者主要是來自大陸的移民。軍事駐防由駐防部隊耕種,駐防農田者由政府發給農具和牛,收獲的糧食上交國家。定居在田地裏的士兵的食物和衣服由政府分配。(2)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地主、有權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有的來自賞賜,有的來自兼並,有的來自搶買。通過租賃的方式經營。(3)、所有者土地所有權:占用小塊土地,獨立經營。6.三國時期:三國時期的墾荒制度是國有土地管理的壹種方式,最早由曹操實行。196年,曹操接受了棗佐和韓浩的建議,在許縣附近招募流亡農民耕種土地。實施後的軍營。村莊中每50人有65,438+0個村莊。村民的名義是招聘,其實是強迫。國家以軍事組織的形式管理村莊。管理機構是屯司馬,與郡、縣官並列,不統壹。村民不允許隨意離開土地,沒有人身自由。他們耕種的土地要向國家繳納壹份地租,同時還要承擔兵役和徭役。軍營60人是1營,軍營士卒交的地租份額和軍營百姓壹樣。孫吳在長江中下遊地區耕種土地,也分軍事村和平民村,而蜀漢只有軍事村。屯田的意義:屯田的實施不僅解決了軍需問題,而且對安置難民、緩和社會矛盾、恢復和發展生產起到了重要作用。國家對荒地的開發變得越來越嚴重。魏末金初,屯田的分租甚至高達八兩或七三。納稅服務越來越重,墾荒體系逐漸瓦解。晉武帝時期,下令官員停止耕種,人民村被廢除。7.西晉的耕地占用制度:為了加強對農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並,西晉於280年頒布了耕地占用制度。占田制度包括三項內容:壹、占田制度規定男壹人占田70畝,女壹人占田30畝,丁男(65,438+06歲至60歲男女)占田50畝,丁女占田20畝。次要男耕地(13歲到15歲和61歲到65歲)25畝,次要女和最小的沒有耕地。占田數是指普通家庭按人口可以擁有和耕種的畝數,而田畝是按丁負擔稅收的畝數。二是戶調制,規定以丁男為首的戶每年收3絲3斤棉花;作為壹家之主的男女將得到壹半的報酬。三、戶蔭占田官制度規定壹品可占田50公頃,每品依次遞減5公頃,直至第九品占田10公頃。庇護租戶的戶數從50戶壹品到1戶九品不等。此外,官員還可以庇護自己的親屬,根據官品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受官員庇護的客戶和親屬,不承擔國家發的徭役,實際上成了私人的依附人口。占地制度規定的占地量,只允許私人戶占用,並不是國家全額劃撥。不管占用的土地是否達到法定指標,地租都必須按照規定的畝數繳納。8.北魏的均田制:485年,北魏政府接受了給王安石的建議,頒布了均田令,規定了贈地的對象、種類和數量。(1),15歲以上男性,40畝露地,20畝桑園,20畝露地女性。把休閑的空地擴大壹倍。開放的田地是不允許買賣的,授予田地的人如果死了或者超過70歲,就歸還給政府。桑田是永久的田地,代代相傳,不會歸還給政府,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買賣。(2)、奴婢田地與情人相同,每頭耕牛給30畝地,限4頭。(3)地廣人稀的地區,想怎麽耕種就怎麽耕種。地狹人厚的地方,允許人民遷到別的地方去。不動者,可用桑田補露田數,仍不足者,不賜雙田,不足者,應授田數減。(4)地方官授公田數量依官職而異,刺史15公頃,太守10公頃,官授土地不得買賣。均田制是中國歷史上比較完整的土地制度。事實上,實行均田制並不是完全的平均土地,因為官僚貴族是依靠大量的奴婢和耕牛來獲得土地的。均田制是國有和私有並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已經歸還的開荒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需要歸還的桑園屬於農民。北魏以後,東魏、北齊、西魏、北周繼續實行均田制。9.隋代的均田制:主要內容:丁男每人收80畝開荒田,女40畝庫班登。他們死後,歸國家,20畝桑田或麻田是永久田,可以傳給後代。奴婢封賞的土地與愛人相同,但奴婢封賞的數量有限,視奴婢的爵位、官銜和地位而定,牛鼎封賞1頭。10唐朝均田制:18歲以上男性在永業收田20畝,在庫班登收田80畝。官僚有職位分田地作為俸祿補充,政府有田地作為辦公費用,所有權歸國家。主要包括對人民批地的規定、對貴族官僚批地的規定和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與前代相比,唐代的均田制最為細化,取消了對婢女、婦女、黃牛的征地,增加了對商人、僧侶的征地,從壹個側面反映了人身依附關系的變化、工商業的發展和寺院經濟的發展。後來隨著土地兼並的加劇,均田制逐漸瓦解。11土地私有制在宋元明清時期越來越明顯,但國家和皇室仍然保留了大量的土地,以黃莊和官莊的形式出現。明代通過繪制魚鱗圖集來確定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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