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婦女離婚再婚法律制度的形成與宋代社會背景密切相關。中國社會進入男權社會以來,“重男輕女”的思想非常嚴重,導致女性地位低下。要求女性“守三德”、“守閨閣”、“以夫為綱”。但在1000多年前的宋朝,女性可以放下圍裙走出庭院,甚至可以在城市裏找工作。宋中期以後,形成了中國歷史上罕見的“重男輕女”現象。如《陽錄》曾記載北宋都城開封府:“中下層家庭不生男孩,女子惜如珍珠”,說宋代中產階級視女兒如珍珠。比如陳郁的《隱言》也記載了南宋都城杭州:“風俗尚奢,精人有女,不生男。”據說這種風俗在南宋時改變了。如果妳有壹個女兒,妳會很幸福。如果妳有壹個兒子,妳會不想抱它。
此外,宋朝政府鼓勵生育,禁止殺嬰。而且宋政府設立了“愛嬰政策”,主要用於幫助孕婦,建立官辦福利機構收養棄嬰。這些措施極大地保護了婦女的權利,削弱了“重男輕女”的思想。即使在宋代,女性也是非常支持讀書的,這在“女無才則德”的中國封建社會是壹股清流。女性不再只是做家務的工具,也和男性壹樣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女性讀書成為當時的社會風氣。比如司馬光曾經說過,“但是,妳是人,就壹定不能學。男女有區別嗎?”都說男女都是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所以宋代的女詞人很多,其中著名的李清照就是最好的例子。在這樣的社會基礎上,宋代女性的權力和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高,於是在宋代法制制定有關婚姻的法規時,出現了許多維護女性權力的制度,宋代主流社會思想也對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的貞操進行了新的審視。所以宋代盛行女子離婚再嫁之風,女子離婚再嫁才會如此有底氣。
1,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觀念,影響了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操。
首先,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對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操產生了影響。因為,貞操觀念是封建禮教下對女性的束縛,要求女性壹生不得好死。因此,中國古代社會婦女貞節的實質是中國古代社會婦女再嫁的實質,也是中國封建社會性道德的延伸,它貫穿於中國封建社會的始終。比如歷代統治者並不關心守寡女性的年齡,也不關心女性在守寡狀態下能否生存。只要她們為死去的丈夫保留壹扇空門,永不再婚,就會被視為“賢惠的女人”和“處女”,受到極大的贊美,女性的貞潔被視為壹種良好的道德品質。可見,要求女性貞潔是封建社會性別關系不平等的體現。
但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形成了“義利並重”、“重利輕義”的思想,不僅沖擊了中國“重利輕義”的傳統觀念,而且對婦女在婚姻關系中的貞操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宋代老百姓的財富也有了相當的積累,因為擁有財富就意味著擁有壹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人民對財富的向往和重利輕義的社會思想也延伸到了婚姻領域。宋代重義輕利的思想對婦女貞節的影響的表現之壹是宋人對婦女貞節有了新的思考和認識。無論是宋朝皇帝的赦令,還是官方諸侯的奏折,甚至是文人的詩詞文章,都體現了寡婦不必守空門,允許婦女離婚的觀點。比如王安石的《法聯》中有壹句話:“築臺尊寡,入粟於眾。”我不能忍受。我更想看看井和地面。"他寫道,王安石不忍看寡婦獨守空門。比如到了宋代,法律條文《宋刑法》也開始出現:“夫妻不和而離,不坐。“很清楚,夫妻關系不和諧的夫妻是可以分開的。
因為,在宋代“重利輕義”的思想下,宋代士大夫認為女子貞節苦夫,終身無用,沒有實用價值,只能束縛人心。所以在宋人看來,女人離婚再嫁是為了保證自己的幸福,還是為了填飽肚子,遠比貞操重要。所謂“雷聲大雨點小,雨點小。”這壹觀點的轉變既是宋人對封建禮教的批判,也是對傳統貞節觀念的革新,體現了宋代商品經濟發展下的現實精神。所以宋代有“琴琴更貴”的觀點,意思是支持夫妻離婚。宋代還出現了“賣衣埋衣,急欲成親,財主待封宅”的現象,意思是埋葬了死去的丈夫後,再為自己尋求新的丈夫。
2.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婦女離婚再婚的盛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其次,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性離婚再婚的盛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宋代的國策是“重文輕武”、“以文制武”,這使得宋代士大夫的地位崇高。以上已經簡單提到了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他們貞節觀念的變化後,不僅為宋代女性離婚再嫁制造了輿論支持,而且在行動上支持了女性。即使在宋代,也有壹些支持宋代女性再嫁的文人,或者尋求離婚再嫁的文人。由此可見,宋代士大夫對女性離婚再婚的支持態度和行動,也說明了宋代的禮教對女性並不是很嚴格。
第壹,宋朝皇帝對女性離婚再婚表示理解和支持。例如,曾鼓勵將軍王的妻子再嫁,也曾勸說人民的女兒再嫁。比如宋朝很多公主改嫁。宋太祖的妹妹秦王妃原本嫁給了米福德,後來又改嫁給了高懷德。甚至,宋朝的皇後很多都是改嫁的。例如,的劉皇後原來是商人龔眉的妻子,後來成了宋朝的皇後。例如,的曹皇後最初嫁給了李,後來又嫁給了。由此可見,宋代統治者不再輕視女子離婚再嫁的現象,證明宋代貞節觀念較之宋代統治者已經發生了變化,宋代統治者的觀念自然在宋代社會中起到了倡導作用。
其次,在宋代,長輩也是支持女性離婚或再婚的。比如,因為包拯的媳婦失去了丈夫,父母勸她改嫁:“如果丈夫守寡,誰來養兒子?”比如陸遊和唐婉的離婚,就是因為陸遊母親的大力支持才成功的。雖然導致了陸遊和唐婉的愛情悲劇,但也是宋代長輩支持女子離婚的證據。其中,父母支持寡婦再婚是因為擔心孩子的生活問題。畢竟女人的貞操改變不了孤獨貧窮的問題。父母對女子離婚的支持,是在倫理傳統下父母幹預女兒婚姻的延伸,說明宋代貞節觀念發生了變化。
第三,宋代女性不會因為離婚再婚而自卑。這也是宋代貞節觀念淡薄最明顯的表現。作為經歷過離婚和再婚的人,女性不會對離婚和再婚表現出禁忌的態度。比如著名女詞人李清照的兩次婚姻就是很好的例子。她的兩次婚姻包括三種婚姻現象:包辦婚姻、丈夫去世後再婚、起訴丈夫離婚。她的第壹任丈夫趙明誠去世後,由於張汝舟的熱烈追求,李清照改嫁給他。婚後發現他“金銀富貴”,李清照說“桑榆裏的夜景,好般配。”可見,對貞節和離婚的認識在宋代發生了質的變化。宋代女性並不以離婚再婚為恥,表現出宋代女性豁達的氣質,這也是宋代女性對離婚再婚如此自信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在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導致了宋代社會各階層貞節觀的轉變,以及對婦女離婚再嫁態度的巨大變化。宋代士大夫不僅為宋代女性離婚再嫁創造了輿論支持,而且在行動上支持女性離婚再嫁。宋代女性不會因為離婚再婚而自卑,這也證明了在商品經濟下,宋代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因為,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觀念,對婚姻中女性的貞操觀產生了影響。宋代自上而下的貞節觀變化很大,連皇帝都表示支持並親自付諸行動。因此,在反映統治階級意識的宋代法律中,有許多有利於婦女離婚和再婚的法律規定。
1,宋代法律對宗室女兒離婚再婚的規定
首先,宋代對宗室女兒的離婚和再嫁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宋代法律關於婦女離婚和再婚的規定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北宋初年,規定婦女即使沒有兒子也不得再嫁。在時期,汝南縣王寫道,這是壹個“非人的傳記”在皇家婦女不能再嫁沒有兒子,並要求下令廢除它。後來,宋代關於女子再嫁的法律又作了修改:“宗室再嫁的女子,祖上父輩兩代,若少任過縣官,視為婚姻。”意思是宗室女兒再嫁的情況是,如果她的祖父和父親都做過縣令的官員,就允許再嫁。可見,宋初雖然對婦女再嫁仍有諸多限制,但卻是禁止再嫁的。
在宋神宗時期,宗室的女兒再嫁的條件再次降低。宋神宗聖旨:“長女不得嫁試嫁之人,此法對更合適之人不必。”據說宗室的女兒不可以嫁給別人,但是改嫁的宗室的女兒不可以遵守這個法律。此外,宋神宗還頒布法令,鼓勵官員娶妻再嫁女子:“宗室不得將上述女子與丈夫離婚再嫁,丈夫有官者,將調至另壹官處。”這意味著,壹個官員娶了宗室的女兒,就在他現有官職的基礎上再提升壹級。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宋中期以後,宗室婦女開始有了改嫁的權利,法律也逐漸放寬了婦女改嫁的條件。
宋代關於女子離婚的法律分為離婚和離婚兩種。比如宋代刑法中規定:“夫妻不和而離,不坐。”據說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女人不用坐牢。因為,宋代的《宋刑法典》有壹條規定:“妻告夫之罪,雖是事實,也不過兩年。”如果壹個女人指控她丈夫有罪,即使她丈夫的罪行被證實,她也要坐牢兩年。如前所述,李清照起訴張汝舟成功後,在獄中度過了壹段時間。雖然沒有被別人解救兩年那麽久,她也因為起訴離婚而鋃鐺入獄,但這也證明了與上壹代相比,宋朝給了女性選擇起訴離婚的自由,這是壹個很大的進步。此外,宋代《宋刑法典》對女子離婚還有其他規定:“訂婚者無故三年不婚”、“夫久不歸”、“夫遷居家鄉犯罪”、“夫雇妻出賣他人”等等。說明雖然有壹定的限制,但是宋朝的法律已經保障了女性的婚姻生活。
2、宋代法律對平民的女兒離婚和再婚的規定。
其次,宋朝對平民女兒的離婚和再婚也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從以上可以看出,宋代對宗室女兒再嫁離婚的規定逐漸寬松,因此對平民女兒再嫁的法律限制也變得更為寬泛。俗話說“不懲大夫,不可禮庶人”,禮儀對百姓的約束比貴族官員更寬松。宋代關於普通婦女再婚的規定主要記載在《龔銘·舒判清明集》:
第壹,“如果男方在妻子任職期滿後離職,就要聽妻子的話,改嫁。”直接規定了男方逾期不回家可以直接復婚。甚至對男方騙婚的情況也有規定:“夫為妻者,死則限期,期滿不還則多娶。”據說,已經收養女婿和流氓的女婿娶妻,如果有騙錢的現象,壹旦發現逾期,女人可以直接復婚,懲罰騙婚的人。
其次,“丈夫出去了不回來,就帶著妻子復婚。”直接規定了丈夫外出不回家,妻子可以直接再婚。到了南宋,即使朱成理學已經興盛,仍有“夫出三年不歸,仍聽改嫁”丈夫外出三年不回家,妻子也可以直接改嫁。值得註意的是,此類法律法規通過規定婚姻關系的有效年限來保護婦女的再婚權利。壹旦超過期限,則視為從法律層面自動解除夫妻關系,恢復女性的法律自由。
第三,宋代法律縮短了婦女在丈夫死後再婚的時間。宋朝的法律原來規定“丈夫死後六年再嫁”,到了宋哲宗就改成了:“因父母喪親、丈夫喪親而住在房子裏的女子,生活不能自理,停婚壹百天。“直接從原來的六年縮短到壹百天,還增加了女性無法養活自己的情況。這是宋代法律人性化和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壹種表現。
第四,宋代對夏川地區婦女再嫁有特殊規定。宋寧宗規定:“如果客戶去世,他的妻子再婚,這取決於他。”其中明確規定,如果丈夫突然去世,妻子可以隨時再婚。當時的夏川地區以莊園農奴制為主,社會經濟相對落後,女性更加依賴男性。但宋朝的法律考慮到了婦女在這壹地區婚姻關系中的地位,這說明宋朝是關心婦女的,婦女地位上升了。
第五,宋朝的法律規定,丈夫搬到鄉下當家,妻子可以和她離婚。《清明節名臣判詞集》中有壹段記載:“凡已結婚遷居鄉下編理,其妻願離者,聽之。”其中“移居他國使押”是指官員犯罪後才被流放的罪犯稱為“使押”,是指丈夫犯重罪後被流放時,妻子可以直接與他離婚。這壹法律規定始於宋代,前代沒有相關記載,可見宋代法律對婦女權利的維護。
第六,宋朝的法律規定,丈夫雇傭、出賣妻子給別人,妻子可以和他離婚。這在很多法律條文中都有體現:比如宋代的《家庭婚姻法》規定:“男子將妻子賣為奴婢的,即行離婚,丈夫自娶的,依法離婚,更適合此條。”意思是,如果妳在婚姻存續期間把妻子賣給了別人,妻子可以直接和丈夫離婚。如果把老婆變成奴婢,更符合這壹條。如《蜀判清明集》也進壹步規定了聘妻、賣妻的行為:“在法律上,聘妻者,同法而離法。”直接規定丈夫出賣妻子,相當於直接和妻子離婚,妻子可以直接起訴丈夫離婚。可見,宋代的法律通過這種形式,保證了女性在封建婚姻中的獨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對女性的人身控制,賦予了女性在婚姻失敗面前自救的權利,這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現。
第七,妻子在婚姻中受到羞辱,可以直接和丈夫離婚。這裏的羞辱主要是指侵犯妻子的婚內貞操權,也就是說婚內被性侵害,現在稱為“婚內強奸”和“強迫她賣淫”。比如《清遠法》規定:“妻子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雖然失敗了,但想離開的人也聽了。”意思是壹旦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被丈夫的男性親屬侵犯,即使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與丈夫離婚。比如《清袁迢法課》中有壹條規定:“妳的妻子、兒女的妻子作女妓,就要離婚(雖然不是做媒,但和認識、收錢的人壹樣),女人就自由了。”規定如果丈夫拿了別人的錢,強迫妻子背叛自己,政府會直接同意妻子的離婚訴求。
宋代的這壹法律規定意在維護女性在婚姻關系中的專屬權利。也正是宋代女性地位的提高和社會輿論對女性貞操的寬容,使得宋代已婚女性在婚姻受到侵害時敢於為自己仗義執言,主動提出離婚,極大地體現了宋代對女性人格和人身權利的尊重。這也是因為隨著宋代社會經濟的進步,女性在創造社會財富方面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女性在手工業方面的貢獻和成就為她們的權利奠定了基礎,因此女性群體在婚姻選擇方面也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
綜上所述,在宋代婦女地位提升的背景下,宋代法律制定婚姻相關法規時,有很多維護婦女權利的制度,宋代主流社會思想也對婚姻關系中的婦女貞操進行了新的審視。所以宋代女性離婚再嫁才這麽有底氣。壹方面,宋代婦女離婚再婚現象的盛行有其社會原因:壹是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重利輕義的思想,影響了婦女在婚姻中的貞操;其次,宋代士大夫貞節觀念的變化對宋代女性離婚再婚的盛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另壹方面,宋代女子離婚再嫁的盛行也有法律上的原因:壹是宋代有關於禦女離婚再嫁的規定;其次,宋代法律規定了平民女兒的離婚和再婚。可見,宋代女性的離婚再嫁是壹種非常普遍和廣泛的社會想象,而且涉及到宋代社會各階層的女性,所以女性群體在婚姻選擇上也被賦予了更多的權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