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神權與西方神權有什麽區別?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神權與西方神權有什麽區別?

神權法律思想是指原始社會由於人們對自然的認識有限,對許多事物無法理解和解釋,而對天、對神、甚至對某種動物的壹種盲目崇拜,以神作為判斷事物的標準。

中國古代神權與歐洲古代神權之比較:

(壹)不同時期。中國古代的神權政治起源於早期文明的奴隸社會。西方神權政治產生於文明相對成熟的中世紀封建時代。希臘古典時期結束後,西方國家相繼形成馬其頓亞歷山大帝國和羅馬帝國,也實行專制,禁止原來小國寡民的城邦民主。羅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將君權與神權結合起來,首次提出君權神授的思想,宣傳皇帝直接得到“天恩”來統治人民,將君權神聖化,使東羅馬帝國逐漸發展成為神權君主國。同時,以教廷為代表的基督教會,主張宗教高於王權,宗教權力至上的專制統治。從查理曼帝國開始,教皇加冕外國,西方世俗政權開始神權統治。

(2)神權的定義不同。中國古代神權產生的時候,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宗教,只有巫術、圖騰崇拜、祖先崇拜和靈魂崇拜。在古代歐洲,神權壹般是指被宗教迷信統治的階級。為了贏得人民的支持,他們的權利被說成是上帝賦予的,體現他們意誌的法律被說成是上帝賦予的。在宗教領袖直接控制神權、實行神權的國家或地區,神權就是教會法。教會的權力至高無上。有教義,有專業人員,有儀式,有活動,有大量信徒。

(3)主要原因不同。中國古代的神權政治是出於欺騙民眾,維護統治者長治久安的政治考慮而誕生的。西方的教會法是為了調整龐大的宗教群眾的內部矛盾而產生的,所以教會法實際上是壹種世俗法,它的誕生與現代其他法律的誕生如出壹轍。

(D)影響不同。由於法律意識的不同,中國古代以人治為本位,以道德觀念統治世界。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嚴重失衡,只有發達的刑罰可用。因此,在中國,神權帶來了片面的影響,如司法制度的儀式,以增加其尊嚴感。在西歐,神權政治具有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壹、夏朝的神權思想:中國的神權始於夏朝。俞傳子,家天下。為了穩定和震懾人心,為世代相傳的繼位制度找到合理的解釋。夏朝開始提倡“君主受命於天”,他代表的是“天命”。他推崇“五行”(金、木、水、火、土)和“三正”(天、地、人),說胡適維護民族公選制度,“威脅五行,忽視三正”。當時以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極力宣傳他們是奉“皇帝”之命統治人民。這種君權神授的思想有利於他們的統治合法化,賦予他們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力。同時,戰爭也被視為替天行道。初夏繼承了原始社會的審判傳統,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朝的神權思想:中國的神權在殷商時期達到頂峰。殷商奴隸主以迷信鬼神著稱。《禮記》記載殷人敬神,帶領百姓侍奉神。隨著殷王權力的加強,出現了至高無上的神、帝、主宰萬物的神。壹切國家大事,甚至是否使用刑罰,都要占蔔才能決定。中國的甲骨文主要是王寅和他的公務員向上帝祈禱的占蔔。如“甄(蔔文):不只是君主,甄:王文只是君主”;“我是井(刑)。”王寅的壹切似乎都是上帝的旨意,但實際上這只是給王寅的統治塗上了壹層神秘的色彩。殷商的神權法律最大的特點就是往往強調殷商貴族與神的密切關系。可以壹直在上帝身邊。他們甚至聲稱他們的祖先是上帝的後代。《詩經·商紂》中的“長毛”說“有容(殷仙——叢菊蝶)才可為將軍(長大),天子立子創業”;《玄鳥》還載:“天命玄鳥(即商族圖騰燕,巨蝶吞玄鳥卵而下王契)而生商”。這樣,他們就找到了以血緣充當神的代理人的法律依據,為壟斷神權提供了基礎。

三、西周的神權:神權在西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貴族吸取了夏、商對人民過於殘酷而導致其滅亡的教訓,提出了新的君權神授觀,認為天、神不是任何民族獨有的,而是各民族共有的。天命歸誰,就是看誰最有讓百姓臣服的德性。所以他們大做文章,說命運不正常,命運不正常。“神無親戚,德為輔”。從前的殷王賢德,配得上神。但後來的殷王“只不尊爵德,而早逝”,而周王有德,於是“神改殷之命,大國之大資”,命文王。因此,天命屬於周,成了天子。夏商代交權時,社會制度改革的矛盾沒有後來激烈,“鄒被俘,流放到偏僻的南巢(安徽桐城)”(白陽《中國人史綱》)。範文瀾先生也同意王國維先生的觀點,認為“夏商代之間政治文物的變化不如商周之間劇烈。商周之大變,是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夏商轉換的起源不同。夏廢除“族選公推”自稱“王”,商推夏取而代之。這證明了夏商之間的權力轉移並沒有後來的事實那麽激烈。而且中國古代的神權政治是從西周開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號,既是為了制造輿論以取代商朝,也是為了動搖神權。統治者已經認識到,長期以神權治國是不可能的,必須以德治輔之。兼顧人事,重視人心。通過將理性融入法律,他走上了家庭法和理論法的道路。

  • 上一篇:中國古代哲學的歷史
  • 下一篇:中國有哪些民歌?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