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憲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照特別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憲法是反映統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根本法,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功能是制約和平衡國家權力,保護公民權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國最高的法律淵源。憲法主要由兩個基本規範組成。壹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其他附屬憲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籍法、國旗法、國徽法、公民權利保障法等憲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和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分為基本法和壹般法(非基本法和特別法)。基本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會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國家有關機構組織法等。壹般法是NPC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特定社會關系或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調整範圍比基本法律小,內容更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職權的問題,在全國人大特別授權的基礎上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地方事務法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地方法規僅在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有效。
5.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規章。內容限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相關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它的適用範圍是民族自治地方。
7.特別行政區的法規憲法規定“國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法律,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與中央的關系就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但特別行政區享有壹般地方所沒有的高度自治權,包括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立法權。特別行政區各種法律的形式是中國法律的壹部分,是中國法律的壹種特殊形式。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的淵源。
8.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參加、簽署、加入和承認的具有條約性質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國際條約的名稱包括公約、協定、協議、議定書、憲章、盟約、換文和聯合聲明等。).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國內法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也是中國國內法的淵源,只是中國在締結時宣布有保留。
行政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政府之間就政治、經濟、貿易、法律、文件和軍事等問題簽署的協議。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國家名義簽署的,後者是以政府名義簽署的。註:我國和我國政府壹旦與外國或外國政府簽訂了條約或協定,所簽訂的條約和協定對國內機關、組織和公民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9.非正式法律來源的類型(1)案例
所謂判例,是指那些預先存在的、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依據的判決實例。中國不是普通法系,沒有判例法這種法律形式。但是,由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選擇、確認和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實際法律生活中發揮了法源的作用。
(2)習慣
習慣是存在於任何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壹種法律的起源。許多法律規則來自習慣。立法機關可以根據習慣制定法規。司法機關往往從習慣中提煉出壹定的規則來處理壹定的案件。這些是毋庸置疑的。總的來說,習慣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地位在歷史上比在當今時代更為重要。
(三)道德規範和正義觀念
這就是宇宙法則的起源。古今自然法學派特別強調這種法律的起源,他們中的許多人不僅把這些因素看作是法律最重要的來源,甚至直接把它們看作是法律的形式。在中國的文化傳統下,道德規範及其相關的正義觀念自古以來就成為中國法律的淵源。
(4)理論理論,特別是法學理論。
理論也是古今資源法的來源之壹。在歷史和現實中,相關理論甚至起到了法律制度和法治的指導思想的作用。中國封建社會的儒家思想是法律的起源。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不得不重視法學理論,尤其是科學的、權威的法學理論,並將其作為重要的資源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