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作用及其意義
政府風險投資確實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創階段,這壹點已被發達國家的實踐所證明。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應該扮演什麽角色,是否采取直接投資的方式(如成立國有股權風險投資公司)。在這方面,我們應該認真吸取美國政府支持的小企業投資公司發展風險投資業失敗的教訓。
195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小企業法案,授權小企業管理局制定和實施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設立政府風險投資公司,引導私人資本投資風險企業,促進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小企業投資公司可以以非常低的利率從小企業管理局獲得貸款,這使得許多小企業投資公司沒有將資金投資於高科技風險企業,而是以高利率的形式向那些有現金流入的企業提供債務融資,以確保較差的利潤。此外,由於政府的大力支持,小企業投資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無法吸引高素質的投資經理,因此投資經理往往因素質低、專業水平低、管理不善而失敗。從65438到0976,美國700家小企業投資公司中有232家成為問題投資公司。為此,美國國會通過了壹項立法,賦予小企業管理局更廣泛的執法和監管權力,以加強對小企業投資公司的審計和管理,但這些措施並沒有扭轉小企業投資公司的慘敗。小企業投資公司從1997減少到276家,占美國風險投資總額的21%。到了1999,比例急劇下降到l%。
因此,即使美國有如此好的商業環境和市場機制,政府直接投資也不是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理想方式。在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條件下,我國的風險投資業不可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資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培育壹批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風險投資公司。因為無論代理方案多麽完善、設計多麽精良,都難以解決投資方所有者的缺位以及由此衍生的代理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的雙重軟化,大量國有股份創投公司因投資失敗而破產,或者回到“政府既當裁判又當球員”的老路,市場和政府的職能都失效了。因此,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政府的主要職責不是直接投資,而是通過適當的投資來提高風險投資企業的聲譽,引導民間資本,調動社會投資的積極性。
二,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政府投資已成為我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政府投資的風險投資機構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出資:
1.地方政府直接投資、機構投資者為主要投資者的股份制創業投資公司。
這類公司往往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公司規模壹般較大,如深圳市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總資本6543.8+0億元,深圳市政府出資5億元,其余由社會機構投資者投資。
2.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
這些公司大多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組建,由科技行政部門管理。比如江蘇高新投資公司,總資本2.5億元。
3.由政府科技部門出資作為主要投資者的風險投資公司。
這類公司包括上海創新科技集團公司、廣東科技創業投資公司和天津科技創業投資公司。目前,這類風險投資公司在風險投資機構中占很大比例。
4 .政府主管部門科技投資引導,主要吸收機構投資者參與股份制創業投資公司。
在這類公司中,政府科技部門的投資主要起到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投入風險投資市場。比如投資6543.8+0.2億元成立的陜西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由陜西省科委投資,其余由陜西秦簡實業公司和長安實業公司組成。
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風險投資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科技開發貸款,沒有調動民間投資者的積極性,民間資本參與度低,導致風險投資規模小,融資渠道單壹。
第三,政策建議
風險投資業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才能真正成為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金融支持體系。因此,拓寬資金來源,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努力使民間資本在風險投資中發揮重要作用,是發展風險投資的首要條件。結合國情,我國在解決風險資本短缺問題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1.學會用兩條腿走路
在中國發展風險投資的過程中,壹方面我們使用國內的資金;另壹方面,政府也應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外資風險投資,運作規範的外資風險投資公司應是中外合資風險投資公司的發起人之壹。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以直接投資的形式引入大量國際資本;帶來國外先進的風險投資管理經驗;與國際資本市場和高科技市場的溝通渠道;方便獲取國際企業市場的信息;擴大與國際貿易組織的聯系。
2.為風險投資企業融資提供政府擔保。
政府擔保在國外被稱為風險投資的“放大器”。根據實際數據,政府擔保的資金放大倍數通常在l0 ~ l0 ~ 15之間。通過政府擔保,國家可以用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的民間資本向風險投資行業發展。在我國,銀行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弱,民間資本較少涉足創投行業。鑒於這壹事實,我國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擔保的手段,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風險投資業發展,從而發揮政府擔保的乘數作用。
3.放松金融管制
風險資本的供給是風險資本運作的首要環節。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業進壹步發展的主要障礙是:風險資本供給來源單壹,風險資本規模小。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目前並不缺乏資金,存在巨大的風險投資潛在供給來源。因此,可以采取壹些創新性和突破性的措施,拓寬風險資本的來源渠道,增加風險資本的有效供給。比如,允許養老基金、保險公司適度參與風險投資,鼓勵上市公司進入風險投資領域。
4.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投資者是否參與風險企業取決於投資的潛在風險和預期收益。只有當預期收益大於潛在風險時,風險投資的介入才是完全正當的。由於風險投資的預期收益與政府的稅收政策直接相關,我國政府可以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大量閑置的社會資金投資風險企業。
5.降低科技企業設立的“門檻”。
風險投資與高科技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大量小型高科技企業的建立,就不會有對風險投資的巨大需求。美國實行“無門檻”公司註冊制度,不到兩個小時就可以註冊壹家公司,註冊費65438美元+08。與此相比,我國現行的公司登記制度是高“門檻”的。中國可以根據國情降低公司註冊門檻,促進風險投資的有效需求。
6.加強高新技術產品的政府采購,可以有效降低風險投資的市場風險,鼓勵風險企業投資,增加風險企業對資金的有效需求,刺激資金特別是民間資金向高風險高回報的高新技術企業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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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萍彭美玉崔永生來源:經濟體制改革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