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5日,中國和越南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及《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
壹、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產生的背景
北部灣是中越兩國陸地和中國海南島環抱的壹個半閉海,面積約12萬8千平方公裏。中越兩國在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向。歷史上,中越兩國從未劃分過北部灣。20世紀整個60年代以前,中越雙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領海寬度管轄,灣內的資源***用***享,壹直相安無事。例如,兩國有關部門分別在1957年、61年和63年三次簽訂了有關漁業的協議,對各自近海(6-12海裏)的捕魚問題做出安排。這就是說6-12海裏以外是公海,雙方漁民可以自由進入進行捕撈。
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隨著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越兩國劃分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問題呈現出來。按照以1982年開放簽字、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為核心的現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國可擁有寬度為12海裏的領海、200海裏的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裏的大陸架。沿海國對領海享有主權,但其他國家的船只可以無害通過。至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沿海國不擁有主權,但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排它性的主權權利。這意味著壹國不得隨意進入它國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捕撈,除非征得該國的同意。
北部灣是壹個較狹窄的海灣,寬度約在110-180海裏之間。中越兩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海域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必須通過劃界加以解決。
實際情況也說明,過去由於沒有壹條明確的北部灣分界線,兩國間經常發生糾紛,造成局勢不穩,影響了兩國關系。因此,兩國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既是國際海洋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灣情況的現實需要。
二、中越北部灣劃界
(壹)總體面積比例問題。根據中方提出的兩國在北部灣總體政治地理形勢大體平衡的觀點,並按照國際法上公認的公平原則,雙方同意充分考慮北部灣有關情況並參照國際實踐,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以取得公平的劃界結果。根據劃界協定,中越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由21個坐標點相續連接而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侖河的入海口,南至北部灣的南口,全長約500公裏。雙方所得海域面積大體相當,實現了雙方均滿意的公平劃界結果。
(二)漁業問題。北部灣劃界直接關系到漁業資源的分配利用和中國沿灣幾十萬漁民的切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中方在談判伊始就明確向越方提出,北部灣劃界的同時必須妥善解決漁業安排問題,劃界協定必須與漁業合作協定同時簽署、同時生效。
經過努力,雙方同意劃界談判和漁業談判同時進行,並於2000年12月25日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的同時簽訂了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之後,經過近3年的談判,今年4月29日中越雙方在北京簽署了漁業合作協定的補充議定書。雙方最終妥善解決了北部灣的漁業安排事宜。
劃界協定只原則規定雙方應就北部灣的漁業資源的養護、管理和利用等事宜進行合作。具休的合作形式則體現在漁業協定的規定中。根據漁業協定,雙方劃定了面積較大(3萬多平方公裏)的兩國漁船都可進入的跨界***同漁區,時限為15年;另在***同漁區以北,又劃出為期4年的跨界過渡性安排水域,允許兩國漁船進入作業。同時,協定還明文規定,雙方本著互利精神,在***同漁區內進行長期漁業合作。雙方同意設立北部灣漁業聯合委員會具體落實有關合作事宜。做出上述安排的考慮是盡可能少地影響我漁民在北部灣的傳統捕魚方式;同時,也在我國逐步按新海洋法制度進行漁業管理的大背景下,為我國漁業產業的調整、漁民的轉產轉業爭取較寬裕的時間。
應該明確的是,這種安排是向新海洋法制度的壹種逐步過渡,是在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壓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做出的。據專家估計,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量年約為60萬噸/年,但近年來,雙方漁民在北部灣的捕獲能力已超過100萬噸,遠遠超出了灣內漁資源的承受能力。長此下去,將導致漁業資源的萎縮甚至枯竭,後果非常嚴重。中越做出的漁業安排,建立了雙方在北部灣合作管理漁業資源的機制,有助於理順雙方的漁業關系,有助於建立兩國漁民在北部灣良好的作業秩序,最終有助於灣內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灣內生態環境的保護,符合我國長遠的漁業利益,有利於我們的子孫後代。
(三)油氣問題。雙方同意尊重劃歸對方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有關權利。因此,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大陸架上自行勘探開采油氣或礦產資源。但對於尚未探明的跨界單壹油氣地質構造或跨界礦藏,參照各國的劃界條約和實踐,雙方約定應就此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合作開采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