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道最小寬度大於6米,小型汽車兩車道最小寬度為6米,大型汽車兩車道最小寬度為7米;雙向四車道寬度要求為2*7.5米,三級以上多車道公路每條機動車道寬度約為3.5~3.75米;根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對向分離式雙車道匝道:標準橫斷面寬度16.5m,其中中央分隔帶2.0m(含左側邊條2×0.5m,中央分隔帶1.0m),行車道寬度2×3.5m,硬路肩2×3.0m(含右側邊條2×0.5m),采用土。單向單車道匝道:標準橫斷面寬度9.0m,其中車行道3.5m,左側1.0m硬路肩(含左側0.5m邊緣線),右側3.0m硬路肩(含右側0.5m邊緣線),2×0.75m土路肩。
另外,因為每個地方會根據當地路段的人流、車流、地形做出不同的變化;為使汽車在彎道中平穩行駛,單向車道的有效寬度應大於5m,雙向車道應大於5.5m .人行道的寬度應滿足行人的需要,寬度應大於1.5m;;人行道可以以獨立空間的形式設置,也可以與其他道路元素以平板的形式設置。在道路寬度緊張的情況下,也可以利用排水蓋板後面的空間。
不同形式的車道規則:
壹、道路寬度:
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小於20m。
2.居住區道路:路面寬度6.0 ~ 9.0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不應小於14m;用於鋪設供熱管道;無供熱管道時不應小於10m;;
3.組團路:路面寬3m-5m;建築控制線之間的寬度不應小於10m;用於鋪設供熱管道;無供熱管道時不應小於8m;
4.房屋之間的道路:路面寬度不應小於2.5m;
5.兩車道:W=6.0~9.0m(場地主幹道寬度為兩車道,小型車兩車道最小寬度為6m,大型車兩車道最小寬度為7m)。壹車道:w = 3.5 ~ 4m(車道具有返回通道的功能,車道寬度應按停車場標準設計);
二、轉彎半徑:
1.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道路路緣最小半徑);
2.6.0m:長度小於5m的三輪車和小型汽車;
3.9.0m:長度6-9米的壹般兩軸貨車和中型車;
4.12.0m:長度10m以上的接駁車、大貨車、客車等大型汽車。基地出入口的轉彎半徑應適當加大。
三、國道旁20米內的違章建築。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1,國道不小於20m。
2、省道不小於15米。
3、縣道不小於10米。
4、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形式的交通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壹條籌集公路建設資金,除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外,包括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折算的財政撥款,可以依法向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貸款。
國家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公路建設。開發經營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
依照本法規定,公路收費權轉讓收入必須用於公路建設。
向企業和個人集資修建公路,必須堅持根據需要和可能自願的原則,不得強行攤派,並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也可以通過符合法律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八條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
在確保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公路建設整合舊路資源和加工適合築路的廢舊物資,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采用“建設和維護壹體化”模式,在驗收後的壹定時期內,將設計、建設和維護工作結合起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農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度裏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隧道和輪渡。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鄉道是指除縣道及縣道以上公路以外的鄉道,以及連接鄉人民政府所在地與建制村的道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與建制村之間、建制村與自然村之間、建制村與外界之間的道路,但鄉道和鄉道以上的公路除外,但不包括村街與農田之間的機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