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探究歷史是為了更好地把握當下。研究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中的“五列舉”制度,目的在於科學地總結其中規律性的東西,“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當代法制建設提供借鑒。“五審”制度作為壹項沿襲了幾千年的法律制度,對我們今天的刑事訴訟仍然有許多有益的啟示。
啟示之壹:“五聽證”制度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親自開庭提問,直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這在壹定程度上包含了現代刑事訴訟中的直接審理原則和言詞原則。當然,由於古代刑事訴訟中沒有明確區分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因此審理往往也適用於預審階段,為偵破案件、查明案件真相提供線索和依據。直接審判原則和言詞原則已經成為現代刑事審判中的兩個重要原則。雖然它們的內涵和要求與古代相比有了進壹步的發展,但從古代的“五聽”制度中不難看出這兩個原則的含義。
啟示二:“五聽”制度作為審查判斷言詞證據特別是被告人供述的重要方式,通過觀察陳述人的表情、神色,運用情理、邏輯做出判斷,具有壹定的心理、訊問和邏輯依據。現代刑事訴訟中的訊問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其合理因素。特別是法官要運用經驗和理論的規則進行推理,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對案件事實形成合理的內心確信。合理、科學的證據評價日益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審查判斷證據的基本要求。
啟示三:“五列舉”制度強調言詞證據,尤其是被告人口數的價值,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有其歷史必然性。雖然古代有很多刑訊逼供的案例,但並不是常態。如前所述,無論是唐朝、宋朝還是元朝,都要求“先備五聽,後驗諸證;此事若有所疑,仍不屬實,則必遭劫掠。”因此,通過法定程序獲得的被告人的真實供述具有較強的證據價值。當然,除了口供,還需要法官對比核實其他證據,對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案件的真相。這對現代刑事訴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口供的特點決定了其具有證據的“天然優勢”,在口供中具有“任意性、明知性、明智性”,即取得口供的程序正當,也要求口供本身真實可靠。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各國法律對口供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嚴格限制,但在刑事訴訟的具體操作程序中,往往鼓勵被告人“隨意供述”,從中可以窺探到口供的證據價值。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壹些地方為了與“口供至上”和刑訊逼供現象相抗衡,在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引入了“零口供規則”。“零口供”要求檢察官在審查案件時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對被告人在偵查機關作出的有罪供述視若無睹。這必將有助於我們更新辦案觀念,尤其是消除長期以來在我國執法司法人員觀念中形成的“口供情結”。但“零口供”的做法過於極端,因為被告人的口供畢竟是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壹種證據,完全無視其存在,完全否定其價值,既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精神,也違背了司法證明的規律。當然,我們並沒有在無形中誇大懺悔的價值。在審查判斷口供的合法性、真實性時,需要與其他證據進行檢驗、確認,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啟示四:“五聽”制度對古代司法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不僅要求司法人員具有眼觀六路的觀察能力,從而捕捉到當事人的每壹個細微表現;同時也要求法官體察當地民情,熟悉當地風光,科學地做出理性、理智、合乎邏輯的判斷。事實認定是適用法律的基礎,案件事實不能作為過去的歷史事實再現,這就決定了案件事實認定的復雜性和難度。在古代認知手段有限的情況下,往往強調依靠司法人員的個人智慧和主觀能動性來發現案件的真相。現代刑事訴訟對司法人員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他們不僅要有很高的法律素養,還要有壹定的心理學、訊問學和邏輯學知識,特別是要根據經驗和倫理的規則進行推理,防止司法人員主觀臆斷,造成冤假錯案。
中國古代刑事訴訟中的“五聽”制度源遠流長,為後世所傳誦。“五聽”制度自產生之日起,就不斷適應其特定的社會環境,並在自身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得以生存和延續。雖然今天的生活土壤與古代不同,但其中包含的合理因素仍然具有現代意義。我們在看到“五聽”制度合理性的同時,當然也不能抹殺其消極的壹面。客觀全面地評價“五聽”體系的價值,取其精華為我所用,是本文的主旨。訴訟的目的是發現真相,維護正義。時間的不可逆性決定了案件壹旦發生,其真相只能依靠事後尋找證據,根據事物之間的關系追溯證明過去的事件。
如何判斷證據,發現真相?人類歷史上探索過不同的路徑,包括最早的宣誓和審判;中世紀歐洲的法律證據制度:現代自由心證。訴訟證明方式經歷了這樣壹個過程:從“神判”到“證據裁判”,從“非理性證明”到“理性證明”。在人類司法史上,中國古人獨樹壹幟,創造了著名的“五列舉”審判方式。
“五聽”制度在中國由來已久,早在封建社會就有了。《呂行·尚書》記載:“聽獄二字”,“二人有之,師聽五字,五字簡賦,正是五刑”。是指當時的司法人員在“止獄止訟”時,在要求原告、被告雙方到庭後,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的陳述,通過看“五言”法審查判斷其陳述是否屬實,並據此判斷案件事實,從而定罪量刑。《李周·秋官·小司寇》說:“古人取囚辭,皆坐對面。”在審判過程中,司法官員應註意言辭和感情。俗話說“五聲聽獄訟,問人之情:壹聽言(觀其言,不正則煩),二聽色,不正則臉紅),三聽氣(觀其息,不正則呼吸),四聽(觀其聽,不正則煩)。也就是說,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註意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合理,陳述的表情是否平靜,呼吸是否平靜,精神是否恍惚,眼神是否有神,並據此綜合判斷陳述是否真實,從而對案件進行判斷。“五聽”制度對古代司法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僅要求司法人員具有眼觀六路的觀察能力,從而捕捉到當事人的每壹個細微表現;同時也要求法官體察當地民情,熟悉當地風光,科學地做出理性、理智、合乎邏輯的判斷。
破獄“五列”不是無根之樹、無源之水,而是中國古代審判經驗的積累和總結,體現了中國司法傳統中樸素的唯物主義和實用主義精神。“五聽”可以說有其內在的科學和心理學基礎。晉代的張培對此評價說:“夫與懲罰者為管事之官,理者為求饒之機,情者為心之代理人,情感以言為形,暢於四枝,發源於因。所以,漢奸心裏慚愧,臉也紅了,怕了。言罪者,必以其心,審其情,專心其事,四面取物,而後可誅之。”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通過觀察當事人的言語是否合理、神色是否平靜、氣息是否平靜、精神是否恍惚、眼神是否有神等來綜合判斷其陳述的真實性。
“五列舉”制度起源於最早的封建制度——周朝,並為歷代王朝所繼承和發展,顯示了其頑強的生命力,對中國古代訴訟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五聽”制度作為中國古代的壹種審判方法,雖然整體上與現代自由心證無法相比,但與神判制、法定證據相比卻是獨壹無二的,可以說為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甚至為現代司法審判增添了壹份理性的色彩。中國古代的“五聽”越獄與現代的自由心證暗合,有異曲同工之妙。